推 newtypeL9: 推 11/20 14:50
推 nobuusa: 推 11/20 15:06
推 roson: 推 11/20 15:20
推 xmasgangfox: 瞭解 推 11/20 15:57
推 weizxcvb: 推 11/20 16:33
推 peterw: 推版主辛苦 11/20 16:39
推 carrie376: 推板主用心 11/20 18:04
推 rogner7777: 一定要推 ^^ 11/20 18:07
推 randykaku: 推 11/20 18:36
推 sdforce: 推 11/20 20:08
→ PTTkingdom: Good 11/20 20:55
推 Manaku: 有我有意見 臨時公告可不可以改帥氣點的名字 絕殺令之類的 11/20 20:57
呃……我盡量試試看。
推 ninjavv: 支持 11/20 23:09
推 HermesKing: 支持,但深藍色有點傷眼可以改改嗎?謝謝 11/20 23:31
是,已改。
推 kitoik5427: 辛苦了 11/20 23:47
※ 編輯: F00L (60.248.157.89), 11/21/2017 09:20:53
→ bnn: 陪審團制度(?) 抽樣部分版眾參與陪審,版主實際上是檢察官? 11/21 09:41
不是「陪審」是「授權」。
摘錄上文:
所以,既然板主的權力來自於民意,民意沒有明確授權的部分,板主就不該逾越。
「#1Q4GrkVL」文章的表決,引述了板規中的律定與概念:
本板基於使用者民主之精神,訂定本板之板規。
於不違各項規範之前提下,應以使用者民意為優先。
既然板主權力(水桶權)來自於民意(同意本站規定所註冊的鄉民們),
民意可沒允許板主私相授受水桶處分(有人要就給),所以給之前一定要問民意。
「#1Q4GrkVL」文章的表決,有一點要釐清:
那一篇表決是在問:T板友向我要,則我能不能給?
這是問意見,不是審案件!
所以說那是詢問授權意見,不是審理案件。
※ 編輯: F00L (60.248.157.89), 11/21/2017 09:51:08
推 HermesKing: 如果把問題簡化到「是否允許板主執行自桶請求」的話, 11/21 10:51
→ HermesKing: 是支持的喔 11/21 10:52
H板友邏輯清楚文筆好,能言簡意賅表示清楚,前文就是那個意思。 ^^
如果因為溝通問題造成板友誤解,個人在此致歉。
不過即便如此,若H板友在進一步釐清公投命題後,意欲改變投票選擇,
也只能煩請您自行再至公投文中「推文表示您要改投」。
畢竟對於公投文我不便修文,到時計算票數時也必定是見一是一見二是二……
例如即便enjoytbook板友為最初提議授權我的人,
但因在投票文中他沒有實際投票,故我還是必須將他計入「未投票」。
造成您的困擾敬請海涵。
※ 編輯: F00L (60.248.157.89), 11/21/2017 11:55:01
推 randykaku: 再推一個 11/21 11:59
→ randykaku: 泰溫的要求是依法依規求永桶,不算是單純的求板主桶 11/21 12:01
當然。 ^^
依法他說「可以」就可以。
但依板規,要民意授權我才可以執行喔。
※ 編輯: F00L (60.248.157.89), 11/21/2017 12:09:29
→ cloud1017: 公投有設定投票數門檻嗎 比如50人表達意見或更多 11/21 17:12
沒有,只有設天數。例如板規的公投要放七天讓板眾投票。
※ 編輯: F00L (60.248.157.89), 11/21/2017 17:18:46
→ cloud1017: 這樣為了避免爭議 是否訂一下人數低標比較好 11/21 18:57
→ cloud1017: 好比說只有20人或30人表達意見就不成案 11/21 18:57
呃……
這個建議不是不採納,而是本板使用者來來去去,總量實在難以界定。
有些議題或許是多數板友興趣較低的,用人數門檻予以否決似乎欠當。
當然,板規上我也會應用人數限制,但比較傾向是看「否定」人數。例如:
達到50人否定的文章(表示這板友發文章真的很有問題)。
達到五人否定板主的「亂板名單」判定(表示板主的理由真的不夠說服力)。
但從認定上來說,我個人還是認為相對比例重於絕對票數。也就是說,
就算我們這個小板的投票達二百人贊同,但比例門檻沒過仍是要否決。
就算我們這個小板的投票只剩三人贊同,但比例門檻過了仍是要讓板務走下去。
而公平性的問題,我已經從投票有效時間上客觀的先律定好了,應可相對減少爭議。
當然,在這個議題上我也沒有要堅持的意思,您提出的意見我非常尊重也感謝,
這三個月的時間先看看板眾怎麼想,我們再調整,您覺得如何?
推 Kaili: 未來修法,板主認為重大亂板者直接永桶就好了 11/22 01:13
本篇臨時條款有敘述過程(9.5、9.6),敬請參考,若有意見也請不吝提出討論。
推 randykaku: 笑死!! 板主的內文真的有照某樓的意見改 這個幽默 11/22 11:06
幽默的是M大啦。 ^^
※ 編輯: F00L (60.248.157.89), 11/22/2017 18:47:05
→ cloud1017: 門檻的部分 確實不好掌握本板常態使用者的人數 11/22 18:58
→ cloud1017: 暫時我也沒有好的數字構想 F板主的想法我大致認同 11/22 19:00
→ cloud1017: 我的想法是票數+得票率雙門檻 不過制定數字是個難題 11/22 19:03
我也深有同感。
我就是擔心若訂下「不適當的數字」說不定會比「沒有這數字限制」還糟……
※ 編輯: F00L (60.248.157.89), 11/22/2017 19:41:28
推 wayne1027: 我認為桶或不桶對那個鬧版的並無分別,因為他十之八九 11/22 21:46
→ wayne1027: 不會再來,這裡也算小板,十年出一次亂子也是很神奇了 11/22 21:46
→ wayne1027: 我認為版主應有永桶權,但應採合議制,就是不能獨斷 11/22 21:47
→ wayne1027: 但也不適合以類似公審的方式面對每一次的亂版 11/22 21:47
→ wayne1027: 不是不能公審,而是這種作法太費時費力~對版主不利 11/22 21:48
→ wayne1027: 其實這個版大部分版友都是有社會常識並且有基本道德的 11/22 21:48
→ wayne1027: 極少會有類似這次無理取鬧的人出現,所以在相信大家是 11/22 21:51
→ wayne1027: 善意使用者的金庸同好前提之下,設一個亂版永桶的板規 11/22 21:51
→ wayne1027: 實際上是保障善良版友的權益,今天不是因為他自求永桶 11/22 21:52
→ wayne1027: 我認為該桶,而是他的行為其實已經是包含挑釁、亂版、 11/22 21:52
→ wayne1027: 以及破壞乾淨版面多重問題,對我這個金庸愛好者是一種 11/22 21:53
→ wayne1027: 精神污染,大概是這樣的概念 11/22 21:54
→ wayne1027: 所以在選出一個版主並制定新的永桶機制,並採用雙或三 11/22 21:54
→ wayne1027: 版主同意方可永桶的方式,會相對比較不獨裁 11/22 21:55
非常同意要制定避免獨裁的機制。
只是現在會有單一板主的空窗期,相信未來也會有。
所以本篇臨時條款第 9.5條中,用「讓全體板友監督板主判斷」的精神制定。
如果各位板友覺得有問題,也可以討論看看正式修板規時怎麼改比較好。
oldstar: 支持貝殼放逐法 11/22 08:37
原來有那樣的東西,多謝告知,長知識了。
DerLuna: 罪刑需法定 難道偷竊罪請求死刑法官可以判死嗎? 11/22 09:52
非常同意。
只是我們可以進一步區別:
罪刑剝奪的是基本人權,不可逆(人死不能復生)。
這裡比較像是「放棄金庸黨黨籍」(說學會會籍更恰當),可逆(可申請恢復),
是他個人可以主張放棄的權益。
所以不是「判罪刑」給永桶,而是就「他本人聲請」給永桶。
※ 編輯: F00L (60.248.157.89), 11/23/2017 08:04:15
→ ljames: 我覺得心態是反正你也變不出什麼把戲來永捅我 11/23 18:55
→ ljames: 並非是真的想被永桶,不過他也不解釋,等於默認 11/23 18:56
在對T板友心態與您判斷相同的狀況下,身為板主,我還是得以其實際做為為基準……
T認為:(這是我們的猜測)
因為我們金庸板變不出什麼把戲來永捅他,
所以F板主說並不打算針對「永桶」請求做實際處理。
T行為:(這是真實的行為)
T板友就繼續堅持主張請求永桶,主張F板主不做永桶處理就是迴避他的請求。
讓我們進入核心的問題上,T板友「是否真的」要求永桶?
A.是!(無庸置疑不容閃躲,「就是真的」要求永桶)
B.否!(色厲內荏嗆嗆而已,「並非真的」要求永桶)
針對T板友向我提請永桶的說法,
一開始我的理解與處置和l板友您一樣啊(B.並非真的)。
我在判決文中有說明,我當他的說法只是B.,不是真要永桶。
結果我的理解與處置,被他現身說法駁斥。
他指稱我的做法「迴避閃躲他的請求」!
直接以他的用字說:
他表示我的做法是「安靜而未回應他說永桶」,並指責我的做法是「顧左右而言他」。
也就是說,他就出聲否定了我與l板友您這種「並非真的」的判斷。
當我再度要再確認,他又不見了。
而他也主張過:「他沒義務回答我的問話。」
所以本著身為板主的職務,我就正面接受他自請永桶的訴求,做合於法規的處置囉~
換個角度講,他話都說到這份上了。
用政黨來形容:
我本來要用黨紀一條條論處,
對方宣告「開除黨籍也可以啦」、「我都講除籍了,請面對別閃躲」。
一個這樣宣告的人,等於就是在嗆「退黨」呀!
對一個嗆完退黨走人的角色,
我們還在黨紀委員會裡討論,並向他確認「真的要退黨?」……會得到回應嗎? XD
那現在問題是……我們這個黨要怎麼接這個球?要怎麼處理這種狀況?
推 enjoytbook: 其實那句話主要是對卸任的版大說的,遇到蓄意找碴的 11/24 01:03
→ enjoytbook: 情況,應該能直接桶了就好了@@看到版主用公投的方式 11/24 01:03
^^^^^^
→ enjoytbook: 頗驚喜,還有這招xd 11/24 01:03
enjoytbook: 推版主高風亮節,其實永桶就好了@@ 11/17 09:44
我知道您在稱讚L板主的風骨。 ^^
我前文是針對後半句話所謂「應該能」就是「授權板主」執行永桶的意見了。
我是這樣理解啦~
只是即便如此,您沒有實際投票寫1.或2.,故我仍然要將您歸類於「未投票」。
而正因為您的狀況比較特殊,所以在回答板友的計票問題時,拿來做為範例。
我沒有其它的意思,純粹只是拿來做解釋範例,若有冒犯之處,敬祈海涵。
※ 編輯: F00L (60.248.157.89), 11/24/2017 13:30:30
推 enjoytbook: 沒關係,我也只是想說反正會過就沒特地投票了xd 11/2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