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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舉「swan 板友 #1SRA-o69#1SXYCoTQ 不當推文」一案判決如下: 查證: swan板友 #1SRA-o69(iversonya)中推文 ────────────────────────────────────── 噓 swan: 「菩薩」指的是神像,並未指涉哪一尊菩薩。詳細說明時,自然02/20 11:20 → swan: 會指出是某特定對象。 02/20 11:20 噓 swan: 你若閱讀有疑問障礙,可將「菩薩」改為「神像」即可。 02/20 11:25 ────────────────────────────────────── 噓 swan: 噓討論時不能使用噓來表達意見 02/21 00:15 噓 swan: 什麼時候「閱讀障礙」變成一句罵人的話了? 02/21 03:35 ────────────────────────────────────── 噓 swan: 這個噓是送給johnten的,因為他的理則學好像有障礙。johnten02/21 23:49 → swan: 說「不然你po文 讓別人來檢視你..」這說明了po文本該受到檢 02/21 23:49 → swan: 視,卻又說「我還是不能認同那個噓的」那還檢視什麼?還是 02/21 23:49 → swan: 檢視的結果只能是皇上英明? 02/21 23:49 ────────────────────────────────────── 噓 swan: 「我就在這呀...」對啊,所以我就在這裡噓你啊! 02/22 14:27 ────────────────────────────────────── 噓 swan: 我從未檢視michelleadio的推文,可是michelleadio竟然說出了02/22 23:07 → swan: 「你當然可以檢視我的推文合不合理」的話,我合理的懷疑mich02/22 23:07 → swan: elleadio是否johnten的分身,然後(保安,可以讓一個臉被打腫02/22 23:07 → swan: 的帳號下去敷藥,換一個剛敷完藥的腫臉再上場被打臉嗎?可以02/22 23:07 → swan: 這樣一直被打一直被打嗎?) 02/22 23:07 ────────────────────────────────────── 噓 swan: 我還真認為自己有障礙了;到底是誰在什麼時候說過「智能障 02/24 20:23 → swan: 礙」這個詞了呢?敢請randykaku打開我家茅房廁所清掃清掃… 02/24 20:23 → swan: 喔,我是說請開我茅塞。 02/24 20:23 ────────────────────────────────────── 其中: 一、「閱讀、求學……等機能障礙」視為「病理」用詞。 舉例:學校老師即便看到學生有閱讀、求學……出錯的狀況, 還是不能用「障礙」評價學生。 機能障礙有專業醫療人士之鑑定評測標準, 且評測結果亦尊重當事人,並不得任意公開病理評測結果。 具備師生尊卑關係亦不得亂用此詞,何況是網路平台上討論的板友之間? 再舉當事人swan板友所回應的「智能障礙」為例。 即便是「智能障礙」一詞,在專業醫療人士之鑑定評測中,亦不屬人身攻擊。 但在一般人口語之間,就被定義為罵人的話! 故判定一般人口語之間聲稱對方具備機能障礙,屬貶抑之攻擊用詞。 也就是說,除非: 1.swan板友能提出鑑定證明其有資格立場,指稱他人機能障礙。 2.swan板友能提出證明,其自身與人溝通具備相當程度的障礙。 我才能認定swan板友此處用詞並非出於惡意攻擊。 反之,若swan板友無法提出相關證明,則將視「提告文」中違反板規事實成立, 必須依規定論處。 二、觀諸swan板友對「障礙」用詞的理解,並不足以支撐其「一再打人臉」之聲稱。 而既然其說明並非事實,則應定義為「對人不對事」言論無誤。 其對人的分身指控,亦欠缺進一步提出證明。 也就是說,除非: 1.swan板友能進一步提出「michelleadio是johnten分身」的引證。 2.swan板友能為自己在跡證薄弱下就公開質疑對方違反板規開分身道歉。 我才能認定swan板友此處的分身說法並非出於惡意攻擊。 反之,若swan板友不提出相關證明或致歉,則將視「提告文」中違規事實成立, 必須依規定論處。 三、將所謂請對方協助自己「茅塞頓開」之成語(山路被茅草所阻塞), 影射成請對方「打開茅廁去清掃」,其具備明顯針對人之惡意。 swan 板友 #1SXYCoTQ(Allen0315)中推文 ────────────────────────────────────── 噓 swan: 請一定要搞清楚職位和輩分一毛錢關係都沒有。 03/11 19:18 噓 swan: 小張「教主」的輩分大於「白眉鷹王」? 03/11 19:20 噓 swan: 原波到另一篇去了,不敢回來這一篇回應。 03/12 01:34 ────────────────────────────────────── 噓 swan: 沒人要跟你戰啊!你的錯誤是把職位與輩分亂搞一通,跟二版三03/12 12:29 → swan: 版沒有半毛錢關係啊,你越是牽拖會越丟臉喔!再說你若不是 03/12 12:29 → swan: 心中有愧,為什麼另一篇的感謝推文要刪了呢?我只是提醒你 03/12 12:29 → swan: 職位和輩分的不同,你若能理解自己錯在哪裡,對你應該會有點03/12 12:29 → swan: 小幫助,你就不用謝謝我了。 03/12 12:29 推 swan: 我錯了,對不起。另一篇推文不是你刪的,可是新的疑問又來了03/12 12:33 → swan: ,另一篇的樓主為什麼要刪你的感謝推文呢? 03/12 12:33 ────────────────────────────────────── Allen0315 板友 #1SXeO7Ot(lejnsaryai)中推文 ────────────────────────────────────── 推 Allen0315: 感謝解答<(_ _)> 03/12 00:47 ────────────────────────────────────── 其中: 四、統計學中舉出反例不等於兩者「零相關」。 也就是說,除非: 1.swan板友能提出統計相關性分析,證明職位和輩分「沒有關係」。 (非完全相關、非高度相關、非中度相關、非低度相關,而是無關。) 2.swan板友能進一步提出證明,Allen0315沒繼續回應, 是基於「不敢」、「丟臉」、「心中有愧」。 3.swan板友能再提出證明,lejnsaryai有刪除Allen0315哪一條推文。 我才能認定swan板友此處說法並非出於惡意攻擊。 反之,若swan板友無法提出相關證明,則將視「提告文」中違反板規事實成立, 必須依規定論處。 五、上述「一~四」涉及違反本板板規: 17. 本板禁止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17.1 違者由板主先口頭警告,請犯規者於24小時內對板眾及受害人公開道歉。 警勸不聽者處以水桶七日之罰則。 17.2 犯文是否刪除,由板主判斷並執行。 19. 本板禁止惡意造謠。 19.1 對本板使用者惡意造謠者,視同為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判決: 請swan板友於24小時之內提出進一步相關事證或對板眾及受害人一一公開道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8.157.8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JinYong/M.1553166472.A.FC5.html 由於 swan 板友未能於24小時內, 提出相關證明(無論向我或公開),亦未對板眾及受害人公開道歉, 為維護本板秩序及建立善良風氣,依板規執行水桶8191週(永桶)之處分。 障礙、分身、被打(×4)、腫臉(×2)、茅房、不敢、丟臉、心愧、刪推 依據現行板規第17.1、25.2條,一文多犯者,以累犯計算: 1+2+4+8+16+32+64+128+256+512+1024+2048+4096=8191(週) 24小時之後執行。 本板僅歡迎具備善意之使用者,請各位板友謹守討論分際,謝謝配合。 金庸板 F00L ※ 編輯: F00L (60.248.157.89), 03/24/2019 23:17:43
salami: 一年52週...上次九犯512-1週的就已經10年了 03/29 11:37
salami: 這次十二犯=2^13-1週=8192-1週...粗估162年... 03/29 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