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CWck: 民法第18條第1項後段+19307/31 12:25
可以在言詞辯論時就提出?或是得等再
犯再提出告訴?
※ 編輯: hollygg (39.8.103.187), 07/31/2018 12:35:10
→ CCWck: 你要不要自己先查一下這條文字07/31 17:07
我有查過,不過法條是人格權受到侵犯?
我們這個案件符合嗎?
我原本的意思是如果我們符合法條
我可以直接在言詞辯論說出來?
或是必須另外提書狀?
謝謝
※ 編輯: hollygg (39.8.103.187), 07/31/2018 22:08:26
→ maniaque: 基於契約自由,懲罰性賠償可以用合約 07/31 22:41
推 KHlawtel: 言詞辯論表示對方沒有要和解,沒資格要別人締約。下次過 08/01 00:02
→ KHlawtel: 失變未必故意,主觀靠這次來證明了,勝率難說就是,但 08/01 00:02
→ KHlawtel: 那也是檢察官的事 08/01 00:02
推 CCWck: 你要對方和你簽約,對方應該不會同意 08/01 00:03
推 CCWck: 個人淺見,你要用民法18主張侵害防止請求權,配合強制執行 08/01 00:09
→ CCWck: 法127,對方不處理時,你可以維修,然後費用透過強執對方 08/01 00:09
→ CCWck: 的財產處理 08/01 00:09
推 cute101037: 如果沒有特別訂約規範,民法原則上是損害賠償,不是懲 08/01 09:15
→ cute101037: 罰性賠償,所以對方很壞很壞,對於你的損失跟很善良是 08/01 09:15
→ cute101037: 沒有差別的^^例外之二是人格權的損害,這種東西才會因 08/01 09:15
→ cute101037: 為對方很壞,讓你更為受傷,方可要求賠多一些^^ 08/01 09:15
→ saltlake: 記得歐陸法的損害賠償法正如樓上所述,大原則是恢復原狀 08/01 13:07
→ saltlake: 。對於加害人主觀如何惡劣的懲罰要到刑法。沒有就不罰。 08/01 13:08
→ saltlake: 英美法損害賠償法才有對故意跟重大過失去加重加害人賠償 08/01 13:09
→ saltlake: 義務。我國主體是所謂繼受歐陸法,所以當初消保法 08/01 13:10
→ saltlake: 學外國法定立懲罰性賠償就吵很久,要司法實務落實似乎 08/01 13:11
→ saltlake: 也頗難。最初消保51條寫故意罰3倍而過失罰1倍,硬給法院 08/01 13:16
→ saltlake: 解釋成"重大"過失才能罰1倍。這種對過失的限縮解釋, 08/01 13:16
→ saltlake: 民法其他條文倍沒有這樣特殊解釋。立法院為了貫徹懲罰 08/01 13:17
→ saltlake: 意旨,才修法明定現行故意罰5倍、重大過失3倍、過失1倍 08/01 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