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monwhk: 條例也是法律的一種,還是由立法院審理,你這部分論點11/07 21:55
→ damonwhk: 是不對的。請參中央法規標準法。11/07 21:55
→ damonwhk: 審理應改成審議11/07 21:56
是您不懂我意思,條例本來就要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
但是那隸屬於行政院,但行政院的條例非刑法、民法提案機構
監察院也是需要至立法院三讀過關,但是它也不是能夠刑法、民法的提案機構
※ 編輯: v3su (110.50.164.235), 11/07/2018 22:12:10
推 damonwhk: 民法一樣可以由行政院提案。條例一樣可以立法委員提出。11/07 22:15
→ damonwhk: 法律的提出,原則上應該以行政機關為主。但在行政機關不11/07 22:15
→ damonwhk: 提時,立法院也可以提。你還是有誤解。 11/07 22:16
推 jaj12377: 沒想到是阿奎,阿奎你也會上這個板阿11/07 22:18
→ jaj12377: 提案權的部分,立法院和行政院都有法律提案權11/07 22:25
→ damonwhk: 路過,呵呵。11/07 22:25
→ jaj12377: 不過實際上,功能最適,立法院不太會去提行政性質的法律11/07 22:27
→ v3su: 以上只查詢目前立法院內,有關法律案的議案議程,沒包含行政 11/07 22:29
→ v3su: 命令跟人民請願 11/07 22:29
→ v3su: 所以可以拜託您們嗎,告知無知的我,歷屆來有哪些民法、刑法11/07 22:31
→ v3su: 是立法院以外提案的嗎?(不包含訴訟法)11/07 22:31
二、法律之制定
(一)制定機關:
國內法律之制定機關為立法院,此於憲法第一百七十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條著有明定
。地方議會雖有立法權,例如「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地方議會得
訂定與人民權利有關之「自治條例」或與人民權利無關之「自律規則」;但其雖名為「條
例」,僅屬地方性法律,非前揭定義之法律,故國內「法律」之制定機關為立法院,殆無
疑義。
(二)制定程序:
立法院制定法律案,典型的程序是(1)提案→(2)立法聽證(3)審查→(4)黨團協商→(5)院
會三讀→(6)復(覆)議→(7)咨請總統公布。簡述如次:
(1)提案:法律案須向立法院提案,絕大部分由行政院提出,其次為考試院,另依大法官
會議解釋,監察院與司法院亦有提案權;立法院之提案須由立法委員三十人以上之連署或
以黨團名義(不受連署之限制)提出。提案應以書面提出,並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亦不得
以臨時提案提出)。
(2)立法聽證:為求制定之法律符合民意及合理可行,有必要廣徵利害關係人或有關團體
之意見,立法院委員會通常會基於職權,舉辦公聽會;公聽會之報告,僅做為審查法案之
參考。
(3)審查:由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或各相關委員會之聯席會議就法律制定之時宜性、客觀性
、實效性及公平正義等原則先行依序按聽取議案旨趣說明與答詢、逐條審查、保留院會發
言權,完成審查,並作成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
(4)黨團協商:通常於提案進入二讀會前行之,旨在使朝野黨派在平等、尊重及和諧氣氛
中溝通,以利議案圓融順利通過及責任擴散。原則上於每星期三舉行,過程不公開,經各
黨團代表達成共識後應即簽名,其協商結論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於院會宣讀後列入紀錄
並刊登公報。另據筆者了解,協商代表常以交談、閒聊方式凝聚共識,某些法律案(例如
營造業法立法)會准許相關代表列席。同時,為免延宕議案審議,如議案交黨團協商逾四
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據了解,黨團協商施行以來,仍有弱化委員會審
查功能及阻礙議案審議時程之負面缺失,亟待彌補。
(5)院會三讀:通常僅對法律案及預算案適用;「第一讀會」由院會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
僅為短暫之過程,但很多人以為委員會審查就是一讀會);一讀會後依議案性質決定 1 交
付委員會審查。 2 逕付二讀。 3 不予審議。「第二讀會」係為院會實質討論各委員會審
查或逕付二讀之法案的程序。實務上會優先討論委員會審查意見,如未被採納,即討論行
政院版提案(營造業法立法即為適例)。「第三讀會」指應於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舉行之審議
程序。實務上,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及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通常
只作文字之修正,不再為實質問題辯論,最後並將議案全案付表決,表決通過即算完成立
法程序。
(6)復(覆)議:立法院為避免立法草率,於通過法律送達行政機關前,得由立法委員四十
人以上之連署提案,使該法律案回復至未決前之狀況(即「復議」);又如行政院認為立法
院通過之法律案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
院「覆議」;惟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接受該決議。
(7)咨請總統公布:立法院通過之法律須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收到後應於十日內公布
之。
這部份我已經熟讀,我知道行政院可以提出法律,但是我搜尋過以往的修改民法或是刑法
,包含草案
都找不到行政院是提案者
我這邊的論點是,這位原PO所張貼的行政院火速通過條例並非是法律法條提案,而是行政
院新增條例,記得最快速的行政條例通過是八掌溪事件,幾乎是幾天內馬上宣布實施
→ damonwhk: 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是立法院提的11/07 22:31
→ damonwhk: 然後我不知道你的問題是什麼?11/07 22:34
推 jaj12377: 應該這樣說啦,實際運作上面,通常行政性質的法律會由行11/07 22:36
→ jaj12377: 政院提案(挾持龐大資源、追求效率),但如果是牽涉到干 11/07 22:38
→ jaj12377: 涉人民權益過大的法律,為了要讓相關資訊公開透明,就會11/07 22:40
→ v3su: 不是,我的意思,我等一下貼出來11/07 22:40
※ 編輯: v3su (110.50.164.235), 11/07/2018 22:44:39
→ jaj12377: 是立法院這邊提(通常情況,也並不是百分之百) 11/07 22:41
→ jaj12377: 這次刑法修正案就是行政院提出來的呀 11/07 22:42
→ jaj12377: 沒有任何貶低的意思啦,大家只是互相討論而已,不要太過 11/07 22:45
→ jaj12377: 在意、計較 11/07 22:45
→ v3su: 請問J大,是那條刑法修正案?我目前查到的是刑事訴訟法而已11/07 22:46
→ v3su: Q Q 11/07 22:47
→ v3su: 不會,我非常謝謝可以讓我學到更多法學的您們及其它版友,因11/07 22:48
→ v3su: 為可以討論到這些真的很幸福:)11/07 22:48
→ jaj12377: 有關注議案我覺得不容易,大家互相共勉11/07 22:53
非常謝謝您,這一個我知道,但因為是施行法,所以不是刑法法條
包括我一直想搜尋,但也只看到刑事訴訟法的提案Q Q
→ damonwhk: 你去看民法、刑法的修正沿革,只要有大幅度修正,應該11/07 22:56
→ damonwhk: 都有行政院或相關部會的參與。11/07 22:56
我真的有找過,因為前幾天我就是認定行政院是立法主要機構,但被法律討論粉絲團的臉
書網友打臉,說行政院職掌雖與立法院相連,但不能提案刑民法,我超挫折,就一直找立
法院議案系統、行政院以往提案資訊
Q_________Q
※ 編輯: v3su (110.50.164.235), 11/07/2018 23:01:19
→ damonwhk: 甚至可以說是主要提案者。 11/07 22:56
推 jaj12377: 被阿奎拆穿了,好啦,我的說法有嚴重瑕疵 11/07 22:59
→ jaj12377: 好,你被網友騙了,要跟職掌事項有關聯的限制應該是其他 11/07 23:04
→ jaj12377: 三院才需要特別注意 11/07 23:04
→ jaj12377: 畢竟那是大法官釋字擴充出來的,沒有出現在憲法本文裡 11/07 23:06
→ v3su: ………………那真的很爛欸,我從上星期六就一直找資訊。因 11/07 23:09
→ v3su: 為我就記得行政院有提案權跟相關權,還叫我重新讀憲法 11/07 23:09
→ v3su: 真的很感謝倆位大大((一跪 11/07 23:10
→ jaj12377: 應該說哪邊提案不是重點,審議的過程是否順遂、迅速,完 11/07 23:13
→ jaj12377: 全取決於這個法案所牽涉的層面範圍有多廣、影響人民權益 11/07 23:14
→ jaj12377: 有多大、施行時間的長短 11/07 23:15
→ jaj12377: 適用 11/07 23:16
→ a9301040: 這種程度的討論實在沒啥意義,多google吧 11/07 23:17
→ jaj12377: 所以拿對於災區人民的促進災後重建的行政事務條例,適用 11/07 23:18
→ jaj12377: 期間只有三年而已,去類比兩邊都有支持者和相關利益團體 11/07 23:19
→ jaj12377: 的婚姻制度,確實不太妥當 11/07 23:20
→ v3su: Google 就是沒用呀Q Q,反而在這邊,完全就是解答及增進我 11/07 23:42
→ v3su: 的知識Orz 11/07 23:42
(showeig 刪除 showeig 的推文: 當事人請求刪除)
→ saltlake: 法律的基礎是文字,民法這種古老的法典,一堆字和詞 11/08 11:47
→ saltlake: 都累積了一堆判例和判決,要改文字或給不同解釋都牽連廣 11/08 11:49
→ saltlake: 。新訂專法,字詞定義可以在新法最前面作定義。當事務 11/08 11:50
→ saltlake: 僅涉及該專法的範圍的時候,不必去衝擊其他法律。 11/08 11:51
→ saltlake: 至於甚麼人家家裡面要怎樣稱呼夫或妻,這確實是家事, 11/08 11:53
→ saltlake: 但麻煩別把法條和私人行為搞混。定在法條裡面,有糾紛 11/08 11:54
→ saltlake: 就得依法條來適用事實,解釋法律首先要根據文字表面意思 11/08 11:54
→ saltlake: ,故法條用字用詞和一般人私人對話用字詞的嚴謹是兩回事 11/08 11:55
→ saltlake: 。夫妻不只牽涉到親屬編還牽涉到繼承編,不仔細去推敲 11/08 11:56
→ saltlake: 文字,徒以別人家庭裡面愛如何稱呼是個人自由這種主張, 11/08 11:57
→ saltlake: 去說服更改法律既有文字,非常不適當 11/08 11:58
→ v3su: ………………s大,請問您這篇看到我們討論到要更改什麼法典 11/08 12:36
→ v3su: 或文字?您如果那麼堅持制訂專法可以開另一篇文章,我這篇在 11/08 12:36
→ v3su: 探討的只有稱謂及受胎與領養,可否請您不要把您那麼想立專法 11/08 12:36
→ v3su: 的想法放在我這篇完全沒討論到事? 11/08 12:36
→ v3su: 這篇單純在討論行政院與立法院程序、女同志也可高潮與受胎、 11/08 12:39
→ v3su: 稱謂、領養,您扯進其他我們沒在討論的話題,硬要將納入民法 11/08 12:39
→ v3su: 說的這麼複雜。等公投過了再來說好嗎 11/08 12:39
推 showeig: 不用理他啦,根本搞不清楚狀況的人,噴法條,結果連實務 11/08 14:58
→ showeig: 怎麼運用、相關法理一貫脈絡都不曉得,我連回應都懶了 11/08 15:00
→ sindyevil: 其實這案子提修正案或專法案的是法務部 11/08 15:12
→ sindyevil: 之前釋憲案言詞辯論的時候,法務部次長陳述內容就可以端 11/08 15:12
→ sindyevil: 見一二,但是陳次的陳述內容很......,讓人無言,所以害我 11/08 15:13
→ sindyevil: 對法務部提案一點期待也沒有,不過當時尤美女等立委有提 11/08 15:14
→ sindyevil: 出修正案,是專法還是民法在黨團內部吵得很兇,某些大老 11/08 15:14
→ v3su: sindyevil 大大,可是我怎麼看到法學論壇是提及是由立委負責 11/08 15:14
→ v3su: 擬訂專法草案?連那個參選立委曾獻瑩都說已經研擬好了 11/08 15:14
→ sindyevil: 擺明就是反同,所以簡易處理的案子就被不了了之日益複雜 11/08 15:15
→ sindyevil: 因為法務部版本很...,看了會生氣喔~ 11/08 15:15
→ v3su: s大,一直都很讓人無言呀XDD,連無菌論都出來了XDDD 11/08 15:16
→ sindyevil: 那個都還好至少不是政府官員 司法院那次內容還不錯啦 11/08 15:17
→ sindyevil: 主管機關內政部態度很乾脆 本部沒有太大意見,就等法律 11/08 15:17
→ sindyevil: 通過依法處理相關申請案. 11/08 15:18
→ v3su: 了解!!!(舉手致意! 11/08 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