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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使用者v3su必須於就其挑釁、人身攻擊之推文,以及聲稱a9301040不具 律師資格之言論進行道歉、澄清相關事實,否則將予水桶處分。 理由: 使用者v3su每與他人法律見解相左時,即發表與本板不符且無益於討論之偏激 、不理性推文,部分言論甚至與我國法條實際情況有所出入,且其於亦多次未有合 理查證情形時,指稱他人不具律師資格,顯然妨害他人名譽。 證據: https://www.ptt.cc/bbs/LAW/M.1469849966.A.BB0.html → v3su: 您還是好好想想,前因也是您自己造,要論後果雖未知數,但他 07/31 20:48 → v3su: 動手動機也是因為您,白白被打就不甘願?您卻沒想過您去動人 07/31 20:48 → v3su: 家指紋加密的手機,還可以說出您原本願意摸摸鼻子……,我 07/31 20:48 → v3su: 先說,妨害電腦罪有罰未遂犯,您再抱持這種您覺得您委屈、硬 07/31 20:48 → v3su: 要互咬傷害罪…再看看檢察官怎麼處理吧。在您觸碰她指紋加密 07/31 20:48 → v3su: 手機“高達兩次”同時,您的意圖就已經很明顯了 07/31 20:48 https://www.ptt.cc/bbs/LAW/M.1470583113.A.91D.html 推 v3su: 就叫原po問律師啊。我當初不也搬法條,結果法官根本不鳥我 08/08 17:27 → v3su: 我還被用444-1打槍,您有看444-1與善意第三人、受讓人之所 08/08 17:29 → v3su: 有相關規定嗎?而這官司不只我打輸,不然坊間一堆二房東怎 08/08 17:29 → v3su: 來的? 08/08 17:29 → v3su: 我真的覺得…您該加強法學,是厚厚整本在細述民法或刑法那 08/08 17:32 → v3su: 種,包括客觀要件、契約變體與歧義,然後在那亂教 08/08 17:32 → v3su: 契約在很多情況下可以產生變體要素,而構成主觀認知要件,這 08/08 17:34 → v3su: 您都不懂嗎? 08/08 17:34 → v3su: 您法學真的差到是我在這看過最糟糕的,連存證信函規定是掛 08/08 17:35 → v3su: 號,也可以講成平信收取……… 08/08 17:35 → v3su: 而我現在細看您的443,搞笑嗎?“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 08/08 17:48 → v3su: 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請問您這 08/08 17:48 → v3su: 位存證信函大師,在租屋契約沒寫、出租人當初也沒說不得轉 08/08 17:48 → v3su: 租,試問如何主張當初有反對約定存在?還是您只看443前與後 08/08 17:48 → v3su: 而已?沒看中間最重要的?還說我每次打輸?大師,我只輸過這 08/08 17:48 → v3su: 個官司,哪來每次? 08/08 17:48 https://www.ptt.cc/bbs/LAW/M.1545740069.A.C13.html → v3su: 唉,假律師,你要就快去提告。你折騰我三星期、我照規定轉帳 12/26 18:00 → v3su: 、也害我被站長駡、捲入台北律師公會電話告知你是詐騙,這就 12/26 18:00 → v3su: 是我超級火大槓上你原因。要告屆時我給你我正確資料,不用發 12/26 18:00 → v3su: 函到這邊打擾站長 12/26 18:00 → v3su: 我這篇不再回應假律師,看到他詭辯就無言,別篇我會繼續告 12/26 18:02 → v3su: 知發問者,以上,完 12/26 18:02 違反板規: 第一條:[總則]     本板為批踢踢法律板,屬學術性質之討論板,故重於學術研究與實例問 答。秉持著法律服務之精神、保障板眾利益以及維護板上秩序,特制定 本板規。板上所有文章、推文均受到法律、站規與板規管理;板眾不得 因不知相關板規而免除責任。 第二章:推文管理 第四條:[推文規範]     二、推文時嚴禁帶有謾罵性文字、人身攻擊,挑釁、公然侮辱。違者將     予以警告或水桶處分。 第三章:罰則 第五條:[警告、水桶、劣文]    一、板主對於犯行不嚴重或初犯者,僅給予警告。相同使用者警告累計     三次者,將處予水桶。   二、水桶期限最高至一個月,期限滿請來信告知板主解除。   三、水桶解浸後,仍連續違反板規者,得連續處罰之。倘若其情形嚴重 者得加重水桶,期限最高至三個月。   四、違反第一、二、三條者,若情形嚴重,板主得給予劣退之處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5.207.23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60344954.A.C78.html
v3su: 直接水桶吧。你罵人挑釁都沒事,你說了算。我可以跟任何人道 06/12 23:12
v3su: 歉,唯獨不會跟假律師及你…再勞煩你水桶了,不好意思 06/12 23:12
v3su: 我這有被傳喚的公文、公會庭呈聲明,這裡老鳥跟律師版幾乎 06/12 23:14
v3su: 都看了。假律師就是假律師,就只有你們樂在其中,以上,完: 06/12 23:14
v3su: ) 06/12 23:14
showeig: 你被傳喚是可以證明甚麼?重點在於你根本沒有任何證據就 06/13 08:12
showeig: 隨便誣陷別人不具執業資格,沒有去查證就到處詆毀版友聲 06/13 08:13
showeig: 譽,另外,法務站長也說明你根本沒有向他求證即偽稱已經 06/13 08:14
showeig: 確認他人身分,有這樣的前因後果,誰願意相信你的說法 06/13 08:15
v3su: 笑死,法務站長給人的私訊說不認識、也跟我說不認識,所以 06/13 13:11
v3su: 不給轉帳帳號。等別人貼出他說不認識假律師的信件,他才出 06/13 13:11
v3su: 來說不捲入,當人沒眼睛看喔 06/13 13:11
v3su: 明眼人都知道他有沒有律師資格,而且他當初貼的公會信件截 06/13 13:14
v3su: 圖,我也已經知道怎麼回事,上次專業庭,公會即已告知,另外 06/13 13:14
v3su: 連他的真名我都知道了 06/13 13:14
v3su: 你說挑釁及沒經過查證就水桶,那你在笑人家考不上、 約砲, 06/13 13:15
v3su: 這等同妨害名譽的事,你有水桶自己準備嗎 06/13 13:15
v3su: 我不想再回覆,你要怎麼做是你的權益,但我不會道歉,因為 06/13 13:24
v3su: 假律師是事實,還在那邊說不想被知道個資,拜託,很有事。以 06/13 13:24
v3su: 上,不再回應,要水桶就做 再勞煩你花時間了 06/13 13:24
showeig: OK,所以你未獲得同意他人同意就散佈個人資料 06/13 13:33
v3su: 冒昧一問,請問我哪邊散佈他人資料?我只給看傳票、公會庭呈 06/13 17:02
v3su: 副本,我什麼時候散佈個資?我覺得你要水桶、退文都有理由可 06/13 17:02
v3su: 以牽拖。 06/13 17:02
v3su: 我如果真的散佈他資料,律師版那邊早水桶我而且稟報站長刪 06/13 17:04
v3su: 除我帳號,還輪得到這?糟糕,我說話不算話,又留言了,不好 06/13 17:04
v3su: 意思礙你眼,也造成麻煩,抱歉 06/13 17:04
showeig: 你不是第一次在這個版指稱別人不具律師資格,對於你提供 06/13 17:30
showeig: 的資料以及站長方面的說法,我很難相信你的說詞 06/13 17:31
showeig: 我不太懂,爭辯版友是不是有資格這有甚麼意義? 06/13 17:32
※ 編輯: showeig (42.77.43.135 臺灣), 06/13/2019 17:33:55
showeig: 難道爭贏了可以增進你在法律方面學術涵養嗎? 06/13 17:35
showeig: 你當初利用law版學習法律的心情是這樣嗎? 06/13 17:36
showeig: 你不如把這份心力、時間、金錢投注在書籍上面... 06/13 17:37
showeig: 如果你想繼續在law版討論,一是承諾不會在跟別人見解相左 06/13 17:38
showeig: 的時候,質疑他人是否有律師資格,或是其他相類似人身攻 06/13 17:38
showeig: 擊、離題、舊事重提等等相關面的論述;二是從此不在繼續 06/13 17:39
showeig: 攻擊a9301040等等相關言論 06/13 17:41
showeig: 如果你真的想證明自己的價值,多充實自己吧,拿學說、拿 06/13 17:45
showeig: 判決打人臉,遠比你持續用偏題,先檢討別人身家還要好 06/13 17:46
showeig: 言盡於此,不要以為我偏袒哪一方,我更希望事情可以就此 06/13 17:51
showeig: 落幕 06/13 17:51
※ 編輯: showeig (61.227.100.63 臺灣), 06/15/2019 12:3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