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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onys (蝶戀影)》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車禍被以刑逼民獅子大開口求償兩百多萬 : 時間: Sat Mar 27 20:02:38 2021 : : 親戚去年與人發生車禍 : : 事實經過為 : : 我方行駛支線,對方主線超速,但路權為對方占優 警方有開超速罰單嗎??? : 車禍事故後對方有受傷事實,惟送醫後看起來狀況還算良好 : : 車禍第三天即看到對方上工(對方於工地打工) 是啊是啊,沒工沒飯吃,你怎不先乾脆拿個五千塊給對方應急?? 還是只是單純丟給保險公司,這樣冷血的做法呢??? 說說看對方傷勢怎樣呢?? : 惟當時未想到照相錄影存證 : : : 因我方有第三人責任險,所以理賠原全權交由保險公司處理 : : 第一次調解時,保險公司願意負擔所能提出證據的全額賠償 有單據才理賠,是吧??? "金額" 要不要說來給大家笑一笑?? : : 惟對方獅子大開口,求償兩百多萬元 (精神慰問金100萬、勞動力損失100萬 + 其他) : : 有單據的僅財損修車五千多,醫療單據五萬多 醫療就花掉五萬多,還是扣掉健保支出的吧... 所以,保險公司只願意支付五萬多加上修車五千多,是吧??? 換成是你被撞成這樣傷勢,對方跟保險公司還這樣子雞巴你 你想不想弄死對方??? : : (觀其診斷證明書,病名為挫傷或擦傷;醫療費用最貴的則為自費注射高濃度PRP4萬5) : : 保險公司不願支付,和解失敗 所以,六萬多還扣掉 PRP 4萬五, 所以保險公司只願意出一萬五打死,是嗎??? : 後續我方又陸續申請了兩次調解,對方皆未到場 : : 且我方及保險公司打電話給對方都未接電話 : : 對方則找律師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 今年3/18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 拘役55日,易科罰金每日1000 哈哈哈哈哈哈哈.... 刑事折現就五萬五千塊了耶...... 送給國家,還背一條前科,你爽嗎??? : : : 問題: : : 1. 經詢問親戚,他並未出庭答辯即被判刑 : : 唯一一次出庭的簡易庭也只有地檢署檢察官也沒有法官 : : 出庭後調解失敗就回家了 : : 想請教一下這種刑事過失傷害被告人都不用出庭答辯就可以判刑嗎? : : : 2. 這種對方明顯獅子大開口的狀況下,刑事已被判刑 : : 假設最壞的狀況下,不上訴直接易科罰金給國家 : : 那民事賠償可以就不理對方了嗎? : : : 3. 想請教是否有更好的解決方式? : : : P.S 以上過程非本人實際經歷,僅由親戚口述與相關紙本文件去理解 : : 如有描述錯誤的地方,再請指正。謝謝!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39.89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16846560.A.C1A.html : 推 paradis: 1.可以,被告認罪+輕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可 03/27 20:06 : → paradis: 以不用開庭;2.沒這回事,只要原告能證明與車禍有關的損 03/27 20:06 : → paradis: 害額,你還是要陪;3.不介意背前科,刑事確定後好好打民 03/27 20:06 : → paradis: 事賠償,或是刑事提上訴,再跟對方喬看看能不能和解 03/27 20:06 : : https://imgur.com/HyrEYHb 看判決書有這段文字,所以親戚是被員警陰了嗎? : (被認罪) : 可以不自首不認罪,然後先開車走人啊 頂多大不了多一條肇事逃逸,判個一年半年而已. : → Henghengpig: 民事跟刑事是兩回事 03/27 20:11 : 推 taoist9999: 這種案件就是刑民事通通給法院判,不必浪費時間再調 03/27 20:14 : → taoist9999: 解了。 03/27 20:14 : ※ 編輯: stonys (114.32.39.89 臺灣), 03/27/2021 20:15:21 : → samnpc: 自首減「輕」其刑,還覺得被陰了,是認為無罪嗎 03/27 20:19 : → cears: 員警陰你什麼,莫名奇妙,這段話就是依照制式的自首情形紀 03/27 20:23 : → cears: 錄表,勾選當事人在員警到場時在場,承認他是開車或騎車的 03/27 20:23 : → cears: 事故當事人,法官認為構成自首減刑,哪裡來的認罪 03/27 20:23 : → cears: 你如果認為是無罪那就去上訴啊 03/27 20:24 : → cears: 然後跟法官說你親戚沒有承認是肇事人,怎麼樣? 03/27 20:29 至於超速?? 話都你們這邊講的,你說對方飛起來也是你家的事. ======================================================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交簡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略] 至被告雖於警詢中稱:對方車速很快等語,惟為告 訴人所否認,告訴人就本件車禍事故,並未發現明顯違規事 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 可查,本件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告訴人有何違規之情形, 縱認其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係屬與有過失,惟仍無解於被 告上揭過失犯行之成立。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 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不過,刑事庭不太想碰複雜的形附民案,踢到民事庭去了,加油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127.15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16849219.A.53E.html
mathtsai: 我看原本是寫擦挫傷 應該只是皮肉傷而已? 03/27 22:06
mathtsai: 不曉得是不是我對擦挫傷有所誤解@@ 03/27 22:07
q135q135: 通篇充滿臆測的文還能小劇場演得那麼爽 也是不簡單 非 03/29 22:18
q135q135: 常人可以做得到 03/29 22:18
哎呀,好久不見.....好久不見 最近都沒看您出來露一下何謂水準下限, 還以為初四了. ※ 編輯: maniaque (1.200.182.97 臺灣), 03/29/2021 22:34:25
q135q135: 很久沒來看某隻豬狗不如垃圾賤渣的低等屎蟲在蠕動搞笑了 03/29 22:38
q135q135: 偶爾來看看 頗為療癒啊 03/29 22:38
carthur: 這判決結果其實不會出現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03/30 09:05
bear753951: 對不懂的人來說,拘役等於前科 04/05 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