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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及不相關之部分恕刪,純討論法律見解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7.225.215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18468889.A.F80.html : → maniaque: 我只是很好奇,要是老婆明知孩子不是老公的,卻登記老公的 04/15 19:39 : → maniaque: 算不算 致公務員登載不實??? 我覺得可以告耶~~~~ 04/15 19:40 法務部(76)檢(二)字第 1941 號 法律問題:甲女於其夫乙赴遠洋捕魚之二年期間,與丙男同居姦淫生有一丁女。甲女    逕向戶政事務所虛報丁為其與夫乙所生,戶籍員不知其情而予登載。嗣乙    返家後發現上情,訴請偵辦。問甲除妨害家庭罪外,應否負刑法第二百十    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責? 討論意見:甲說:丁係在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之規      定,推定為甲、乙之婚生子女,甲據以向戶籍機關申報乙為丁之生      父,應無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責。    乙說:甲明知丁非其與夫乙所生,竟向戶籍機關虛報使為不實之登載,實      足以生損害於戶籍管理之正確性,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責,      不因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婚生子女之推定規定而解免。    討論結果:擬採乙說。 審查意見:擬採甲說。 座談會研究結果:多數贊同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參照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臺非字第一一八號判決要旨,以甲      說為當(本司七十六年六月二日法(71)檢(二)字第七      九六號函)。 ------------------------------------------------------------------------------ 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9號判決 節文 「然查,被告甲○○與丁○○係於101年4月18日為結婚登記,迄今婚姻關係仍存續中, 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證(本院卷第63頁),則被告雖明知其女王 ○○之生父確非丁○○,然其受胎既係在與丁○○之婚姻關係存續中,且告訴人丁○○ 於本院104年6月25日準備程序中尚表示不想登記為王○○之生父,經本院告知應另以民 事訴訟 程序辦理(本院卷第38頁背面筆錄參照),迄本院審理終結止亦查無確認王○ ○非被告自丁○○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之相關民事判決,是本案在被告及丁○○均未依 民法第1063條第2 項之規定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而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前,王○○在法律 上不能不認係被告與丁○○之婚生子女,即王○○因受婚生推定而為丁○○之婚生子女 ,該2 人在法律上仍具有父女關係,被告依法定程序申報王○○之出生登記,並將王○ ○之生父登記為丁○○,究難認有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罪故意,自不成立刑法第21 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9號判決、司法院(74)廳刑一 字第897 號研究意見、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5283號研究意見亦同此見解」 ------------------------------------- 結論:看來是告不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18.10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18542570.A.64C.html
maniaque: 我是覺得 戶政依婚生推定登記,跟女方偽簽生父為配偶 04/16 13:32
maniaque: 是兩回事 04/16 13:32
maniaque: 登記申請書是誰寫上父親是XXX 的? 04/16 13:36
saltlake: 甲說本身都已經寫明「推定」,則這情況顯然僅適用於 04/16 18:55
saltlake: 「不知情」之公務員。所引判決終將甲說用於支持生母 04/16 18:57
saltlake: 的「非故意」之「證據」,顯然並不合適。甲說乃就一般 04/16 18:58
saltlake: 狀況之論理,並非特定案件行為人主觀故意過失之「證據」 04/16 18:59
KHlawtel: 要排除推定,不是生母嘴巴講就可以,要去打訴訟好嗎 04/17 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