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chiang (史帝芬姜)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辦公室婚外情
時間Fri Apr 16 11:09:27 2021
原文及不相關之部分恕刪,純討論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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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niaque: 我只是很好奇,要是老婆明知孩子不是老公的,卻登記老公的 04/15 19:39
: → maniaque: 算不算 致公務員登載不實??? 我覺得可以告耶~~~~ 04/15 19:40
法務部(76)檢(二)字第 1941 號
法律問題:甲女於其夫乙赴遠洋捕魚之二年期間,與丙男同居姦淫生有一丁女。甲女
逕向戶政事務所虛報丁為其與夫乙所生,戶籍員不知其情而予登載。嗣乙
返家後發現上情,訴請偵辦。問甲除妨害家庭罪外,應否負刑法第二百十
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責?
討論意見:甲說:丁係在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之規
定,推定為甲、乙之婚生子女,甲據以向戶籍機關申報乙為丁之生
父,應無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責。
乙說:甲明知丁非其與夫乙所生,竟向戶籍機關虛報使為不實之登載,實
足以生損害於戶籍管理之正確性,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責,
不因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婚生子女之推定規定而解免。
討論結果:擬採乙說。
審查意見:擬採甲說。
座談會研究結果:多數贊同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參照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臺非字第一一八號判決要旨,以甲
說為當(本司七十六年六月二日法(71)檢(二)字第七
九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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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9號判決
節文
「然查,被告甲○○與丁○○係於101年4月18日為結婚登記,迄今婚姻關係仍存續中,
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證(本院卷第63頁),則被告雖明知其女王
○○之生父確非丁○○,然其受胎既係在與丁○○之婚姻關係存續中,且告訴人丁○○
於本院104年6月25日準備程序中尚表示不想登記為王○○之生父,經本院告知應另以民
事訴訟 程序辦理(本院卷第38頁背面筆錄參照),迄本院審理終結止亦查無確認王○
○非被告自丁○○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之相關民事判決,是本案在被告及丁○○均未依
民法第1063條第2 項之規定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而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前,王○○在法律
上不能不認係被告與丁○○之婚生子女,即王○○因受婚生推定而為丁○○之婚生子女
,該2 人在法律上仍具有父女關係,被告依法定程序申報王○○之出生登記,並將王○
○之生父登記為丁○○,究難認有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罪故意,自不成立刑法第21
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9號判決、司法院(74)廳刑一
字第897 號研究意見、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5283號研究意見亦同此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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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看來是告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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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niaque: 我是覺得 戶政依婚生推定登記,跟女方偽簽生父為配偶 04/16 13:32
→ maniaque: 是兩回事 04/16 13:32
→ maniaque: 登記申請書是誰寫上父親是XXX 的? 04/16 13:36
→ saltlake: 甲說本身都已經寫明「推定」,則這情況顯然僅適用於 04/16 18:55
→ saltlake: 「不知情」之公務員。所引判決終將甲說用於支持生母 04/16 18:57
→ saltlake: 的「非故意」之「證據」,顯然並不合適。甲說乃就一般 04/16 18:58
→ saltlake: 狀況之論理,並非特定案件行為人主觀故意過失之「證據」 04/16 18:59
→ KHlawtel: 要排除推定,不是生母嘴巴講就可以,要去打訴訟好嗎 04/17 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