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taoist9999: 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之全體繼承人(本件為第一順位、 06/14 11:17
→ taoist9999: 第二順位、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得以一件來辦理拋棄 06/14 11:17
→ taoist9999: 繼承。 06/14 11:17
→ taoist9999: 但建議直接詢問拋棄繼承之專屬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死 06/14 11:19
→ taoist9999: 亡時之戶籍所在地之法院)的訴訟輔導科。 06/14 11:19
推 taoist9999: 補充: 06/14 11:23
→ taoist9999: 一、實務見解認為「拋棄繼承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06/14 11:23
→ taoist9999: (最高法院62年度第1次民庭庭長會議決議(七)意旨參 06/14 11:23
→ taoist9999: 照。 06/14 11:23
→ taoist9999: 二、《民法》第1174條第3項(註二)之通知義務是訓示 06/14 11:23
→ taoist9999: 規定且非生效要件(民國97年立法理由參照),但實務 06/14 11:23
→ taoist9999: 運作上,法院好像幾乎還是會要求拋棄繼承時要這麼做 06/14 11:23
→ taoist9999: 。 06/14 11:23
→ taoist9999: 註二: 06/14 11:24
→ taoist9999: 《民法》第1174條: 06/14 11:24
→ taoist9999: Ⅰ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06/14 11:24
→ taoist9999: Ⅱ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 06/14 11:24
→ taoist9999: 書面向法院為之。 06/14 11:24
→ taoist9999: Ⅲ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 06/14 11:24
→ taoist9999: 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06/14 11:24
推 taoist9999: 我會建議以你奶奶為申請人,到戶政事務所將第三順位 06/14 11:28
→ taoist9999: 之繼承人的現戶或死亡除戶的戶籍謄本申請出來(以直 06/14 11:28
→ taoist9999: 系血親名義來申請),記得影印。 06/14 11:28
→ taoist9999: 如果是我,我會儘量將整個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的 06/14 11:30
→ taoist9999: 繼承系統表填好填滿。 06/14 11:30
→ maniaque: 若是因為欠債而拋,就大方說出,不用怕丟臉.... 06/14 11:39
→ maniaque: 只是,看你這樣寫,表示當初是母親單方撫養的吧 06/14 11:43
※ 編輯: malosing (60.251.222.211 臺灣), 06/14/2021 11:51:28
推 cape129: 繼承系統表第三順位可以不寫。通知函第三順位是由第二順 06/14 12:59
→ cape129: 位拋棄時通知。 06/14 12:59
推 cape129: 其他網友「熱忱」的回應不要在意,檢討發問網友是其標準 06/14 13:01
→ cape129: 例行答案。 06/14 13:01
推 KKyosuke: 如果都是要拋不順便幫奶奶一起處理嗎... 06/14 13:04
推 q135q135: 可寄可不寄 若真的要寄 寄給奶奶即可 06/14 14:55
→ malosing: 感謝回答~奶奶部分 她沒有印鑑證明 問過戶政事務所 06/14 17:35
→ malosing: 要本人親自辦才可以 她人在台北 戶籍在高雄 06/14 17:35
→ malosing: 96歲 目前沒辦法回南部辦印鑑證明 06/14 17:35
→ maniaque: 二人組出現了?沒人推的話,應該跟睡著沒兩樣... 06/14 17:58
→ maniaque: 若自己都不能判斷走限定有利,還是走拋棄有利 06/14 17:58
→ maniaque: 最後八成會在某關卡關.... 06/14 17:59
→ maniaque: 等同自己甩鍋給別人硬扛一樣 06/14 17:59
→ maniaque: 利弊得失自己要去衡量,不要像某兩位只會copy and paste 06/14 18:00
推 KKyosuke: 印鑑證明可以代辦啊 但要符合法定條件 06/14 18:49
→ KKyosuke: 公證委託書 06/14 18:53
→ malosing: 確定是債務比財產多才拋棄繼承的 06/14 21:54
推 q135q135: 某m公務員連copy都不懂 只會數落發問者及自己創造笑死 06/14 23:34
→ q135q135: 人的法律見解 06/14 23:35
→ q135q135: → maniaque: 不小心撞到,就有過失傷害的責任 06/14 23:39
→ maniaque: 樓上,要不要大家把你的豐功偉業再引來給大家歡樂歡樂??? 06/15 12:35
推 q135q135: 樓上說的是你在公務員板的精典名言嗎??哈哈哈哈 06/15 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