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NuCat: 詐騙會猖獗還不是要怪青鳥歌功頌德把政府捧太高 哈哈 10/22 00:54
推 NuCat: 可憐哪 台灣變成詐騙島 青鳥居功厥偉10/22 00:57
推 NuCat: 講話嗄 青鳥 變啞巴啦?10/22 01:29
文章代碼(AID): #1cxDEcOx (LAW) [ptt.cc] [問題] 裁判確定後修法之罰金
噓 NuCat: 一點邏輯都沒有欠噓10/21 23:20
三、判決理由
前引推文回覆內容與發文者問題內容無關,亦未涉及我國法學理論之討論,
就第三人角度而言,難以排除與個人私怨無關。故以兩次違反板規,合併論處
禁止發言十日。
從板務角度,原本#1d5RDZCm 之討論主題與政治並無明顯關聯,然而後續討
論均因推文偏題,而此偏題與發文者目的似不衝突,此由發文者未曾試圖將討
論拉回主題可窺見,故就該文章內所有討論均不為處分。唯提醒各位,陳水扁
尚且貢獻三號以上的大法官解釋,於本看板討論及回覆時,盡量避免過度帶入
個人情緒與政治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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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政問內容,因每個人內心尺度不同,且難以具體規範,本次縱使不
特別討論政問是否脫離本看板討論宗旨,亦該當其他應予處分的規範,故不再
延伸。
如各位板友認為某些提問有釣魚嫌疑,不上鉤便是最好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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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隨秋風無痕散
雲蹤只在星河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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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6.65.20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30556858.A.001.html
→ R2003: 板主,雙方之恩怨似非起因於本次檢舉事件 11/02 22:46
他板事務不在本看板處理範圍
僅就本看板相關內容,無法建立雙方事前另有恩怨之連結
→ R2003: 故,於判決理由第二部分中,由該發文者負起 11/02 22:48
→ R2003: 未將討論拉回主題 的責任,恐有缺漏部分待證事實 11/02 22:51
→ R2003: 此主張可自該當事人於本文中,對其他板友之回應所見 11/02 22:52
首先偏題往政治的推文並非來自檢舉人
若發文者無意討論政治,可不回應或採其他回應方式
又,該文主題本就涉及敏感議題,當前實務作法顯與理論有極大落差
論戰雙方情緒激動,又因情緒激化雙方言語對立,並非不可預見
故本次僅提醒各方參與討論者
→ R2003: 因此,該文章中所有討論均不為處分 一判決,或需重新審理 11/02 22:54
→ R2003: 畢竟檢舉人於該文後續2次發言,分別混入先前恩怨以及與文章 11/02 23:00
→ R2003: 無關之內容 11/02 23:00
→ R2003: **2點係指 凌晨兩點 11/02 23:04
→ R2003: 此外,單以文章編輯時間來看,該當事人或有不法意圖,但首 11/02 23:08
→ R2003: 先挑釁為檢舉人於於推文中對當事人進行指控 11/02 23:09
→ R2003: **挑釁一詞或許言重,應該是指引起糾葛 11/02 23:11
→ R2003: 而當事人第一次回覆之內容 11/02 23:11
→ R2003: 直接引爆雙方衝突 11/02 23:13
→ R2003: 以上意見,供版主參酌 11/02 23:14
以閣下所言,可能引起糾葛者並不限於一人
何故僅針對一人而於爭論文章以外繼續追殺式推文擴大紛爭?
如若不能保持理性討論,本人即不歡迎繼續利用本看板
因為除紛爭外難再有所得
※ 編輯: samallan (218.166.90.30 臺灣), 11/04/2024 23:45:49
→ R2003: 感謝板主回應~~已知悉你的想法,能理解 11/05 13:27
→ R2003: 惟僅再就您第一段的回應提示證據(無法建立連結且非本板) 11/05 13:28
→ endlesschaos: 從那篇他用一堆未經證實資訊來問 又不接受別人的不 11/05 17:50
→ endlesschaos: 同看法時 我就覺得他根本沒辦法好好討論法律了 11/05 17:51
→ endlesschaos: 順帶一提 「挑釁」一詞也有失公允 如果他除了這種 11/05 17:52
→ endlesschaos: 風向發文之外有其它的法律討論貢獻也就罷了 每次發 11/05 17:53
→ endlesschaos: 的都是這種性質的文章 還不能指出是草才奇怪吧 11/05 17:54
噓 NuCat: 朝聖噓 偏頗的垃圾判決 哈哈~ 09/09 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