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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D0087 【裁判日期】 民109.11.08 【裁判案由】 ususa 申訴 MRT 板主 coon182 案 【裁判全文】 申訴人 ususa 不服板主 coon182 水桶判決,   經審閱其文章、該板板規與站規,做出判決如下: ─────────────────────────────────────── 主 文 申訴案駁回。 ─────────────────────────────────────── 說 明 一、 依本組檢舉案,文章代碼 #1VKxypuu`辦理。 二、 援引 MRT 板規 #1MktsK1H (MRT): │ 第 四 條 推噓文相關 │ │ │ │ 第一款 不得大量無意義重複推噓文 │ │ 大量定義:一天內於各文章中總和有五次以上與本文無關之推噓文 │ │ 第二款 禁止引戰、人身攻擊、挑釁、謾罵、歧視或攻擊特定族群。 │ │    如為當事人受到攻擊,請來信實名檢舉。 │ │ 第三款 未經查證,散播不實謠言者,以造謠論 │  │    後續推文若自承記錯免罰;若遭水桶請於三天內提出證據 第四款 違反上述者,水桶15天並記點一次;    唯本條違反引戰、人身攻擊與造謠者,水桶一個月並記點兩次 │ 三、 引述違規內容: 作者 LonerEver (永遠的獨行貓) 看板 MRT 標題 Re: [情報] 臺北捷運車站命名更名要點修正發布 時間 Wed Sep 2 18:09:15 2020 四、 判決說明: 1. 檢視申訴人 ususa 與其他使用者之推噓文內容, 討論到後來已明顯為多位使用者間互相攻訐屬實。 再檢視 MRT 板規, 雖有說明"如為當事人受到攻擊,請來信實名檢舉。", 但其並非板主執行該條板規之必要條件,而僅是執行該條板規的條件之一, 因為板主不一定能隨時待在看板上觀察所有使用者的發言, 故若有板主主動巡板沒處理到的疑似違規,就須依靠該條說明請使用者提出實名檢舉; 事實上依站規之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板主有權主動以板規為依據,按程度將不當發言之使用者列入水桶名單, 故 coon182 板主依板規執行板務並無不當之處, 申訴案駁回,本案維持板主判決。 -- 山遼水闊碧連清,一步江湖幾忘齡; 莫使鬼途欺俠道,卓然塵外執天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240.23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LifeInfo/M.1604816170.A.DA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