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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為 ┌─────────────────────────────────────┐ │ 文章代碼(AID): #1dR8WkWN (L_RelaxEnjoy) [ptt.cc] [申訴] 不服 car 板主 Pe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RelaxEnjoy/M.1735165998.A.817.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6 Ptt幣 │ └─────────────────────────────────────┘ ● 2424 12/26 hanchueh □ [申訴] 不服 car 板主 Pellaeon 判決 衍生判決 檢視 #1dRDm2T7 (L_RelaxEnjoy) 小組長皆認可 #1dR8WkWN (L_RelaxEnjoy) 申訴人所說之言論 是用 是以事實判定的方式來發表 請申訴人提出 有 → hanchueh: 林志穎的問題其實後來也用OTA解決了 11/09 14:18 推 hanchueh: 林志穎的問題是他以為有開AP實際只有開ACC 11/10 02:41 → hanchueh: 後來推出OTA更新選項 讓你直接開AP不會開ACC的選項 11/10 02:41 → hanchueh: 所以有開這個選項的人就只能開啟AP 不會開錯開成ACC 11/10 02:42 → hanchueh: 原本是拉一次或按一次只有ACC 兩次才是AP 11/10 02:44 → hanchueh: 現在可以選擇只要一次就是AP 就不會有ACC 11/10 02:44 以上言論之事實 提供證明 用來解除違反板規之處分 #1dR8WkWN (L_RelaxEnjoy) 內文只能說明 蘆竹分局新聞稿只可說明就是「未注意車前狀況」 不能證實申訴人以上言論確實為現實狀況 #1dRBw5ys (L_RelaxEnjoy)
hanchueh: 只是用警方公開已知的資訊去套用這些功能的運作邏輯12/26 12:12
也不能證明被禁言之言論為事實 板主認為用新聞稿去推論為不適當 小組可以認可 並非用林先生方面不表示意見 去做出林先生於此次車禍中 肇事歸屬問題 至於車輛操作當中使用狀況 還是需要更多證明 如您所說 尊重林志穎本人的意願 所以您亦不適當做此判斷 暫時維持原判決 以上 -- 關於 ● 2423 12/26 hanchueh □ [證10] 不服 car 板主 Pellaeon 判決 ┌─────────────────────────────────────┐ │ 文章代碼(AID): #1dR7vQ4o (L_RelaxEnjoy) [ptt.cc] [證10] 不服 car 板主 Pe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RelaxEnjoy/M.1735163482.A.132.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此部分 為本人擔任代理板主對於該板規認定 屬於本人執行該板規之個人板主裁量權部分 該板另有板主 個人執行板規有其裁量權認定標準 基本上解釋權在現任板主身上 小組長只是單純就判決是否有違反規定與否做處理 -- 關於 #1dRBw5ys (L_RelaxEnjoy) #1dRDm2T7 (L_RelaxEnjoy) 板規3-4部分 要修正為3-1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158.78.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RelaxEnjoy/M.1735188017.A.B67.html ※ 編輯: gogin (49.158.78.8 臺灣), 12/26/2024 12:44:54 ※ 編輯: gogin (49.158.78.8 臺灣), 12/27/2024 17: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