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_SecretGard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一、板規明文寫兩要件要成立,就是要兩要件要成立 ┌─────────────────────────────────────┐ │ 文章代碼(AID): #1KpFqFys (L_SecretGard) [ptt.cc] [公告] 政黑爭議2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SecretGard/M.1422720271.A.F36.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4.版規可用公告過之補充、細則、作法讓人依循 但標題就是版規的補充、細則、作法才能讓人依循 而不是版主某天的某個公告或處份的內文就可以自動引伸變不具文版規 這點小組明確說明,除非明文律定,不然嚴禁援引 ┌─────────────────────────────────────┐ │ 文章代碼(AID): #1LR6fFNp (HateP_Picket) [ptt.cc] Fw: [公告] 人身攻擊版主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33168463.A.5F3.html │ │ 特殊文章,無價格記錄 │ └─────────────────────────────────────┘ 1.檢舉方須提起相當證據,足以證明其為被貶抑之對象且列出被檢舉人所使用足以構成 「貶抑」之詞語,檢舉方須舉證其檢舉的詞語或陳述帶有明顯負面貶抑意義。 貴管F板主置底說明文已表示,認定標準是 檢舉方須提起相當證據,足以證明其為被貶抑之對象 O板主公告置底之說明文視為板規,這在前板主時代已有判例 貴管二位板主對認定,有衝突請自行解決。 二、單純是F記憶失準+說明不夠充分 他所說的案子為 政檢精華區 Z>2>1>8>6 [檢舉] #1LPHNYrt durg 政黑板規3-4 此案 O同理,貴管對另板主有任何問題,請二位板主自行解決。 三、貴管已不得自為判決: ┌─────────────────────────────────────┐ │ 文章代碼(AID): #1LU3lftU (L_SecretGard) [ptt.cc] Re: [檢舉] #1LR6n0UE ap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SecretGard/M.1433943017.A.DDE.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二、政黑板主群需檢討並公告檢舉案判定方式,不得於公開板面有不同意見之判決或質疑 (一)共決式:處份由板主群發布,無論由誰發布,餘ID均需附議 (二)獨議式:由任一板主接案,單獨發布,自己負責。 公告後餘板主不得,有任何一點意見。 四、判決二請於第三板主選出後三日內決定,在選出前由小組代為判定為共決式 以避免爭議案件發生。 O故貴管已喪失單獨判決權,本案請二位板主完全討論完畢後,再行公告 故請H板主自行選擇 1.按貴管另一位板主之公告為板規,並放棄自己前判決,重新判決 2.破棄F板主之置底公告,由小組將貴管所有板規全數封存, 待貴管二位討論完成後再行判決。 -- 出征前夕,將軍與新婚妻子告別,兵兇戰危,相見無期。月光下,將軍拉著夫人的手不捨 告別。「我乃國之利刃,早已將這七尺之軀託身山河。但一想到,再無臂膀可共擁月色, 再無雙手可觸碰棋子,不能再與君秉燭夜遊,畫眉手談。此時方才明白,心若軟弱,縱鐵 甲難護。為國捐軀,成仁取義易。執子之手,與子偕老難,此中捨得,難對人這言」「將 軍。」「在。」「若將軍化身社稷山河,妾身便捨了這皮囊,將這副肉身歸於塵土,到那 時江山為盤以星月落子,誓與將軍,同在。」 5分鐘作文 捨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3.254.1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SecretGard/M.1434226035.A.AE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