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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 :arsonlolita 看板板名:HateP_Picket 被申訴人:s3z15a3z15a 申訴訴求:要求改判為違規 申訴內容: ● 6125 m 1 3/14 arsonlolita □ [檢舉] #1YB1uvfw charles0939 政黑1-1 2-7 ┌─────────────────────────────────────┐ │ 文章代碼(AID): #1YBf6X6K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YB1uvfw charle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47219105.A.194.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推 charles0939: 已修正 03/14 09:43 → s3z15a3z15a: 既已修正,故判定未違規 03/14 16:52 說明:該文對本人造謠攻擊,違反站規,該文引起大量鄉民誤解,傷害己造成, 本人檢舉後使用者偷改內文滅證,板主竟判定未違規,無任何處份, 本人受到無謂造謠攻擊,無從舉發處份,不可思議,不知公平合理性何在。 在站方的檢舉案上,不曾因為偷改就消滅違規事實,也未有規定修正或滅證不罰, 更何況本案非格式問題,字數不足等這類不影響他人的違規, 本案嚴重侵害本人權益,怎麼會有大街罵人,小巷偷改就沒事的情況? 現實上,一但提告誹謗等並備妥證據後,也不會因被告在法官宣判前偷改文滅證, 進而判定無違規事實。 這樣的判例會有兩種結果, 一:只要被檢舉違規,在板主判定前偷改都不算違規, 修文甚至刪文滅證都可以視為無違規行為,要檢舉何用?    二:板主甚至可以刻意拖延判決,在判定前通風報信改文便以無違規結案。 請小組長判定以改文滅證作法視為無違規是否得當? 板主未提供修改前原文,只剩檢舉文原文備份,請小組長協助。 證01-檢舉文 證02~06 溝通信,修正前原文板主不提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7.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SecretGard/M.1647489496.A.3B2.html ※ 編輯: arsonlolita (61.228.7.52 臺灣), 03/17/2022 12:03:05
Bignana: #1YFcOBwv (L_SecretGard) 03/26 09:03
s3z15a3z15a: https://i.imgur.com/BjAg1R3.jpg 03/26 18:46
s3z15a3z15a: 以上為該篇修改前原文。 03/26 18:46
s3z15a3z15a: 7.政黑板嚴禁於板面上發文討論他板板務(公告、修改板 03/26 18:46
s3z15a3z15a: 規與之內容),違者刪除。 03/26 18:46
s3z15a3z15a: Q.該篇內文皆未提及它板公告、板規之”內容”,故維 03/26 18:46
s3z15a3z15a: 持原判。 03/26 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