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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人共有三次判決紀錄, 第一次水桶七日(已撤銷)以下簡稱A案 第二次警告(本人未與板主溝通)以下簡稱B案 第三次為G板主處理,以下簡稱C案 ----- 申訴人 aimify 未將A案溝通信件全數轉錄,企圖干預組務判斷。 申訴人 aimify 於B案未有任何溝通記錄。 申訴人 aimify 未將C案溝通信件轉錄,程序不符。 三、申訴/檢舉流程 (1) 申訴需檢附被處分文章備份、板主公告、溝通信件記錄,     檢舉需檢附相關證明文章、溝通信件記錄, 本組非常不歡迎未經溝通之申訴/檢舉文,申訴/檢舉前請先確實溝通, 未附溝通證據者視為程序不符。 若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申訴/檢舉, 除不予受理外,並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判處水桶一週以上。 ※ 引述《aimify ( 愛米飛)》之銘言: : 申訴人:aimify : 被申訴人:jerry11006 、gggping : 看板板名:Kaohsiung : 申訴訴求: : 1.取消板務不適當之警告 : 2.糾正板務處置 - 不願意協助取回被認定違規原文以進行申訴 : 3.糾正板務處置 - 因為已告知使用者可以申訴而逕行水桶七天。 : 申訴內容: : 板務在判決文 ( #1KddCFD3 (Kaohsiung) ) 中的判決理由, : 屬援引版規: : 6-1 禁止惡意鬧版,引起爭端之內容,人身攻擊等, : 或將無關高雄板之事務帶入高雄板,過分影射、直接攻擊他板/他人。 : 若對看板秩序造成威脅,或影響其他使用者權利及閱讀品質。 : 違者依情節輕重,判處警告、水桶、退文。 : 且根據其他使用者檢舉,原PO的行為確實有引起爭端之情事。 : 故,判處水桶七日。原文刪除。 : 內文提到 : 再說明一次,這次主要是針對原 PO 將自身與使用者 pitasi的私人恩怨, : 帶到板上,加上,對於使用者 camry2006 使用不雅音譯「蓋沒力」挑釁。 : 經「當事人檢舉」後,做出的判決。 : 我認為這個判決不當: : 一來,這個事件始與末都發生在高雄版上,畢竟是看板上的活動, : 不應該一概以私人恩怨論之,至少我有義務向其他參與活動的版友交代。 : 二來,關於前板務 camry2006 事件, : 我認為在 ptt 使用音譯互相稱呼本來就屬正常, : 若音譯有其他延伸想像,那本是使用者取名的問題。 : 蓋沒力一詞並不是什麼針對人身的攻擊,頂多是一個狀態, : 何來不雅與挑釁之問題。 : 另外該板務於 #1KddCFD3 (Kaohsiung) 所舉稱的幾點 : ---------------------------------------------- : 1. : 我是遇到了馬英九是不? : (我這不就來了嗎?) : 2. : 不過換個角度想,蓋沒力大大對高雄板也真真是真愛啊 : 卸任許久還是這麼努力的"巡田",真讓人敬佩。 : 3. : 蓋沒力這麼愛高雄板 : 趕緊查查我的高雄板文章哪裡違規好跟板主檢舉唷~ : 第一點有違反政治文的疑慮, : 而且也違反 6-1 過分影射、直接攻擊他板/他人。 : 第二、第三點也是違反 6-1 過分影射、直接攻擊他板/他人。 : 綜合以上三點,才決定做出水桶處分。 : --------------------------------------- : 板務在判決說明中,提到 1 有政治文之嫌, : 但認定有就有、沒有就沒有,政治文的判斷不應該影響人身攻擊的判斷。 : 該版板務判決亦未引用政治文條款卻以政治疑慮作為考量,此判決實有疑慮。 : 另外,板務多次提到「私人恩怨」, : 事實上該事件係由前板務 camry2006 回應而起, : 而我亦只是忠實地將我對看板的意見表明, : 版規並未限制我能發表這類文章, : 而 camry2006 的評論意在影射我違反版規。 : 事實上我才是遭受挑釁的當事人。 : 我想任何一個使用者都有資格, : 在高雄版沒有違反版規的情況底下,反駁這種言論。 : 而且人身攻擊與否,其實與私人恩怨與否無關。 : 即使不是私人恩怨,也不能作人身攻擊,即使是私人恩怨, : 如果沒有人身攻擊也不該援引人身攻擊版規判罰。這是其二。 : 請板務明確說明認定哪些字句引起爭端, : 我認為我只是在盡一個看板活動主辦人的職責, : ( #1KRLiArO (Kaohsiung): 告知版友活動有狀況,並且希望大家一起注意與體諒。 : 這樣的處置與前板務的批評, : 其實都是在打擊願意對看板進行活動的熱心活動者。 : 最後也最重要的,我認為板務最嚴重的失職, : 該版板務對組務申訴流程完全不熟悉。 : 他告知我可以到組務申訴, : 於是我向他要求被刪除原文已作為申訴程序證據之用。 : 該板務多次推搪不願意配合,並且在我方要求給予信件備份之後, : 才刪除原本的公告重發以改正判決。 : 但我始終沒有拿到我可以用來作為申訴的證據, : 從 12/26 溝通迄今,板務亦已表達請我申訴。 : 但我去信要求數次, 12/26 第一次 , 12/27 第二次, : 雖然板務有回信,但一直到今天都沒有收到板務取回的原文以利申訴進行。 : 雖然判決有附上原文,但 ptt 小組的申訴制度, : 有明確規範必須以「原始」文章為依據, : 我認為這種作法相當藐視使用者申訴的權力。 : 更離譜的是 gggping 竟然以「已告知使用者可申訴」作為藉口, : 且無視板務沒有回應我要取回申訴原文的私人信件的事實, : 將我於公告底下的不滿意件視為引起爭端,將我水桶七天。 : 而我根本沒有拿到申訴所需要的內容。 : ( #1Ket6b01 (Kaohsiung): 顯見這兩位板務對於申訴制度之無知與濫用, : 我亦無故連續兩次在不諳程序的板務底下權益受損。 : 因為已經等待超過一定時間,即使這個處分已然來不及進行行政救濟, : 我仍希望作為一個小小地使用者,能夠以適當的申訴程序, : 提醒該板務每個判決都應該遵守程序、理解程序的問題。 : 並且,善盡協助申訴的職責。 : 文末重申訴求: : 1.請組務協助板務讓我取回申訴原文,以利申訴繼續進行。 : 2.作為一個看板活動發起人,而且是長期舉辦活動並受版友好評的活動發起人, : 公告活動碰到的問題以示負責,這對整個看板是有公益性的。 : 這並非「引起爭端」或「人身攻擊」。 : 而「引起爭端」此一版規也非常可笑,試問板務公告下方的爭端, : 是否可視為由板務引起的爭端? : 若我不願意吵架,但版友執意與我爭執, : 難道我回應這個爭執便成為我引起爭端? : 這豈不是陷人於罪? : 3.前板務 camry2006 的音譯我認為並未構成侮辱。 : 若確實要以此判罰,請確立不得音譯版友 ID 的板規,避免陷人於罪。 : 4.板務嚴重不尊重使用者申訴權利, : 以程序陷人於罪,應屬嚴重板務疏失。 : 附件: : * 板務判決公告 : * 板務溝通過程與要求取回信件過程 :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7.131.25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420465727.A.536.html ※ 編輯: jerry11006 (114.27.131.250), 01/05/2015 22: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