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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autumoon 被申訴人:Andy5438 看板板名:TaichungBun 申訴訴求: 1. 若本人無罪,請版主即刻收回禁言處罰並在72小時內於台中版開文公告及道歉。 2. 針對台中版某位版眾大量檢舉造成之亂象, 於本人解除禁言後72小時內內提出檢舉次數的約制方式(例如一日最大檢舉量), 並且附加提出檢舉失誤的懲處方式, (例如對檢舉人做出被檢舉人至平反期間被禁言日數的反彈罰則) 以增加檢舉人對於板規判定的謹慎度, 也對被誣告之被檢舉人造成的困擾有所彌補。 對一般版眾來說,也可避免特定固定大量檢舉之版眾與版主的之印象混淆。 若屆時因申訴對象Andy5438卸任,第二點訴求由其他(或新任)台中版版主執行之。 至於第一點訴求若屆時無版主可處理的話, 則請原檢舉人qqlove520, 在本人禁言解除後72小時內於台中版開文道歉且永不得刪文,若未執行, 則麻煩組務版版主或新任台中版版主代為禁言, 時間為此次本人被Andy5438判決之28日,以求檢舉公平。 以上。 申訴內容: 因為以下這篇文章的推文 https://www.ptt.cc/bbs/TaichungBun/M.1421339581.A.146.html 「有qq這種底下版主在還要版主幹嘛 (虛構事實中傷他人)」 被台中版版眾qqlove520檢舉(詳見轉錄文:證一), 而後在2015/1/22被台中版版主Andy5438, 以違反版規2.2.12+1.10為由,禁言28日, 詳見台中版公告: https://www.ptt.cc/bbs/TaichungBun/M.1421934854.A.F1E.html (詳見轉錄文:證三) ===以下為版規節錄(詳見轉錄文:證四)======= 1.10:違規事項如懲處需以禁言+退文處置者,而無文可退時,以雙倍禁言懲處之 2.2.12 發文或推文中含有對特定使用者、族群言詞侮辱、謾罵、歧視、 引戰、嘲諷、酸文、威脅、西斯、性騷擾...。 引戰文,若出現在團體文章中,以起源者作處分對象。   -爭吵、戰文之發言由板主來判定其是否有到爭吵之線,任何人皆可檢舉。 唯應板務繁忙,對於特定對象之侮辱或騷擾,請被侮辱者親自檢舉, 其餘一概不受理檢舉。 -以上退文,禁言14日 含黨工、領__百(數字也算)、蛆蛆、吱吱、以各種文字暗指他人為某政黨工作人員者 其餘針對部份網路用語,只要符合引戰相關條件並經提起檢舉或板主認定 皆照板規處分,不接受這是句"PTT名言"之類解釋。 =========================== 由於本人有異議以及疑問, 於2015/1/23凌晨約0.30左右去信給Andy5438以求溝通, 但至今已逾72小時仍未獲回覆,蒙受如此不白之冤,心焚難耐, 因此冒昧得罪台中版版主Andy5438, 依照組務版版規三、(二)條,在此提出申訴,以求一解。 申訴點. 本人只提到「qq」為底下板主,並未特地指出是「qqlove520」, 由qqlove520提出違反2.2.12中傷他人,實在令人難以信服! 若要檢舉本人, 是否可請「qq」本人提出後再來談是否有虛構事實之實? 更何況,台中版版規2.2.12並未指出虛構事實的懲處方式, 如此污衊之指控,更令本人難以信服! 以上,求Andy5438版主再次明察。 ======================== 1/26補充: 因被Andy5438質疑本人文中「qq」乃指qqlove520, 因此造成虛構事實中傷他人之實。 雖Andy5438提出本人於台中縣版之文章截圖作為證明, 但仍無法正面表達出本人是否直指qqlove520,因此不服! 而實際上,本人與qqlove520之間確實有因果糾紛成立, 詳細狀況於「附件:證五」(此文推文亦被qqlove520檢舉)文中已有明確表示, 為求清白,雖然明知不符組務版版規, 亦將當時所有私信文章全部轉文至此,以示本人之清白。 一切狀況並非虛造事實空穴來風,更非中傷。 因此,若以Andy5438認為本人文中qq乃指qqlove520, 而以「虛構事實中傷他人」為由,對本人作禁言處分,本人亦無法接受! 此外,當初與qqlove520之間的糾紛亦私信請示過NKB285版主解決方式, 但版主態度消極,至今並未獲得改善。 而如今再次被qqlove520以不當罪名誣告並獲板主不當判決,實為怒火難消! 因此,本人強烈希望依據 「PTT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二十五條(得提出建議事項之範圍) 向二位版主提出版規修改之要求。 ================================= 1/27補充: 剛剛在台中版查了一下, Andy5438於1/22對本人之禁言公告發出之後,至1/24之間仍有管版記錄, 無論什麼理由,既然身為板主,對版眾的來信置之不理,在版上亦無公告, 本人亦認為此乃管理失職之證明。 附上截圖為證:http://ppt.cc/eCr1 ================================= 已將相關文章轉錄,懇請Talk520版主明察。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3.14.1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422203553.A.1AB.html ※ 編輯: autumoon (36.235.188.61), 01/27/2015 23:34:20 autumoon:轉錄至看板 About_Life 02/09 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