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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長您好: 對於高雄版主simonjen的回文,本人補充如下: 1、我所附上的證據,雖然是以我個人回覆信件為主, 但信件中均保留simonjen版主上一封信的回文內容,為避免洗版因此不再重複轉載 若小組長仍有疑問可再告知我補上simonjen版主原文 2、根據高雄版A-1版規,轉貼新聞須附上作者資訊, 而新聞來源所標示的作者資訊就是該公司的部門名稱 在新聞界或出版界,組織、單位、機關掛名為作者的情況乃普遍情形,非單一個案 而根據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人亦可為著作人, 因此以機關單位為作者名,是法律允許範圍,並非simonjen版主所說必須為自然人才可以 且simonjen版主的認定依據是以教育部字典而來 但法律的位階應該勝過教育部字典 ---------------------------------------------------------- 著作權法 第 12 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3、既然以機關單位為作者名稱,是法律允許範圍, 因此我在轉貼時,引用原新聞所標示的單位為作者名稱並無不妥 根據高雄版規,對於新聞轉貼的規定如下: ---------------------------------------------------------- A.新聞 經板友投票後決定新聞類別採嚴格限制。 新聞定義為以報導消息做為直接或間接盈利的公眾媒體發布的內容 或一般通俗所認認定為新聞的文章。 以下為高雄板新聞規定細則: A-1.本板開放各式新聞張貼,內文需附上該新聞原文連結,違者 警告。 新聞限定一人每日最多一篇(以發文日期計),自刪亦算,違者 退文。 新聞需有完整的作者及媒體資訊,違者 退文。 沒有完整新聞標題及新聞日期,文章 刪除。 ---------------------------------------------------------- 版規中僅要求要貼出「完整的作者及媒體資訊」 然而對「作者」的定義卻沒有界定, 更沒有要求轉貼者必須查證作者的身份是否合法 如果simonjen版主認定只有自然人才有資格為作者, 那就應該要在版規中詳述新聞作者須為「具名」或是「署名」 而不是版規定義寫的不夠清楚, 有爭議時才以自己的個人解釋去定義什麼樣的人才有資格為作者 以上補充說明,請小組長參考 ※ 引述《simonjen (狂)》之銘言: : 小組長您好: : 對於該判決由於申述方只轉錄了自己回信的副本,並未轉錄我回信的內容, : 在此做以下兩點資訊整理說明: : 1.根據教育部字典內容:創作詩歌、文章或其他藝術品的人 : 因故認定作者必須是人(自然人)。 : 2.縱使如申述方所說:要表明的以法人為作者。但原新聞內並未有法人資訊。 : 更沒有提出雇傭合約表明受僱人同意雇傭人為著作人。 : 另外法律所規定的定義內容應為"著作人"並非是"作者",而法人所取得的 : 為"著作權",並非直接變成"著作人"。 : 註:著作權法: : 第 11 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依據高雄板規規定"新聞文必須有完整的作者與媒體資訊",關於1.新聞內容並 : 未有作者署名,對於2.並未有"法人資訊"以及"雇傭合約表明原著作人願意轉讓 : 著作人給雇傭人",因此均不具有"完整"的作者與媒體資訊。 : 以上是我的說明。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3.145.1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563524871.A.977.html ※ 編輯: bluemaple2 (1.173.145.110 臺灣), 07/19/2019 16:33:18
simonjen: 1.法人名稱不叫政治中心 你根本沒有署名法人名稱 07/20 09:10
simonjen: 2.你也沒有附上受雇人自願讓雇傭人成為著作人合約 07/20 09:10
simonjen: 3.作者明顯為字典可以查詢到的通用用語,指的是"人" 07/20 09:11
simonjen: 4.著作人與著作權為法律用語 不應與字典中作者混淆 07/20 09:13
版規有哪一個地方提到「作者」的定義是以字典的解釋來認定的? 憑什麼只能以你的標準來解釋? 而且著作權法寫的是「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意思是作者名稱可依雇主的決定去寫 誰說只能署名法人名稱? 依照你的邏輯,那博客來上一大堆作者名稱寫機關單位工作室的書 不就全部違法?
peter308: S版友是要把版友追殺到什麼程度啊? 07/20 10:22
peter308: 你知不知到你到底管理上出了什麼問題? 07/20 10:23
peter308: 你弄了一堆法條,整天搬弄一些似是而非的法律名詞,大家 07/20 10:25
peter308: 只是更無所適從而已。 07/20 10:25
peter308: 更不用提你劣退超多人,但大家依然還是無所適從。 07/20 10:31
peter308: 你明顯分不清楚什麼是'市政文'跟'政治文'的差別。 07/20 10:34
Fslove: 只要批評反韓的就會被simonjen 主觀的找理由水桶,批評韓 07/20 17:31
Fslove: 市長的, 就算是罵髒話也不會有事 07/20 17:31
simonjen: 上面兩位是乎已經違反了申訴板規定,另外你們護航的這 07/21 01:53
simonjen: 位板友可以去a他的文,他應該跟我有相近的政治理念 07/21 01:53
※ 編輯: bluemaple2 (61.227.5.120 臺灣), 07/21/2019 09:13:35
peter308: 別人提醒你的點你永遠都是拒於門外,但你又不願意增加新 07/21 09:50
peter308: 版主,那還能怎辦? 07/21 09:50
peter308: 光是政治文和市政文這差別,你就分不清楚,劣退超多無辜 07/21 09:52
peter308: 的人 07/21 09:52
peter308: 我回覆市政的新聞,評論輕軌修正路線,這樣有助公共利益 07/21 09:58
peter308: 的文章,也能被你用政文劣退。 07/21 09:58
simonjen: 基本上受雇的當下就決定了誰著作權人,不是你想改就改 07/21 10:02
simonjen: 我簽過合約的都知道,放棄的東西是不能在寫回自己的權益 07/21 10:02
simonjen: 除非你要毀約 07/21 10:03
simonjen: 所以你說依公司決定改就改?我想這並不符合公司運作常規 07/21 10:03
simonjen: 另外如果關於提到博客來部分有兩種不同的層次問題 07/21 10:05
simonjen: 1.有標明的公司為著作人的搞不好人家真有合約約定 07/21 10:05
simonjen: 2.如果積非成是是可以鼓勵的辦法又何必字音字形校正? 07/21 10:06
simonjen: 一堆人"龜裂"念錯,就把錯得當對的? 07/21 10:07
simonjen: 我想客觀內容本來就該有客觀評斷 07/21 10:07
simonjen: 你想要以法條作為依據我也接受你的提議,但是你有符合 07/21 10:08
simonjen: 你提議的內容嗎?記者轉內著作權人給法人,請問你的法人 07/21 10:09
simonjen: 資訊呢?聯名稱都沒有,法人底下的用機構名作為資訊? 07/21 10:09
simonjen: 這樣叫做完整?請恕我難以認同 07/21 10:10
既然你愛講國語字典, 你的版規只有寫說要列出「完整」作者資訊 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對於「完整」的解釋是: 完整:圓滿,完全沒有殘缺、遺漏。 我已經一字不差,按照媒體來源所標示的作者名稱全部寫上去,沒有殘缺、遺漏 請問你的版規裡頭,有哪個地方提到「完整作者」= 具名? 你自己版規都寫不清楚 別人只是按照規定,一字不漏把作者名稱填上去 你有什麼資格去自行定義什麼叫做作者? 你的定義得到其他版友的同意了嗎? 為什麼八卦版會在版規寫名作者欄要「記者署名」,就是為了避免爭議 你身為版主訂出含混不清的版規,就是你失責
peter308: Simonjen比較適合去當律師,不太適合當版主,別人跟他 07/21 10:10
peter308: 申訴永遠在搬法條,丟專有名詞。 07/21 10:10
peter308: 別人給他的建議,他永遠聽不進去,總是可以找出詭論反 07/21 10:12
peter308: 駁硬拗。 07/21 10:12
peter308: 像我說喜韓兒是喜憨兒諧音,很容易造成某族群不悅和衝 07/21 10:14
peter308: 突,他就是堅持喜韓兒沒有違反版規。 07/21 10:14
peter308: 但用同樣標準,他卻可以判決其他版友歧視和隱射。問他 07/21 10:16
peter308: 原因,只丟給你一句'去脈絡化',這算啥? 07/21 10:16
※ 編輯: bluemaple2 (61.227.5.120 臺灣), 07/21/2019 12:30:03
simonjen: 國語字典定義的作者,其中"者"本身就是人的意思 07/21 14:58
simonjen: 並非我所定義的內容。教育部就是這樣規定的。 07/21 14:59
simonjen: 作者: 創作詩歌、文章或其他藝術品的人。 07/21 15:00
simonjen: 受教育部教育上來的人我想至少都聽過這樣的說法 07/21 15:00
simonjen: 我不了解有什麼樣子的說法比這說法更加通俗 07/21 15:00
simonjen: 再者八卦板怎麼定本來就與本板無關,本板甚至規定禁止 07/21 15:01
simonjen: 轉文八卦板,我就不知道我為什麼要參考八卦板 07/21 15:01
simonjen: 在來您提到是否經過板友同意 07/21 15:01
simonjen: #1STYUUbQ (Kaohsiung) 07/21 15:02
simonjen: 我發文時間是Feb 27 14:01:00 2019 07/21 15:02
simonjen: 生效時間是如果沒有重大的修正於2019.3.1.00:00 生效 07/21 15:03
simonjen: 內文明確點出:以上規定如有其他疑義請於底文章底下或以 07/21 15:03
simonjen: 板務回文討論。 07/21 15:03
simonjen: 之後的板務文 及 下面推噓文討論 均無板友對作者一詞 07/21 15:05
simonjen: 提出疑惑。 07/21 15:05
simonjen: 當時還有發起板規投票 07/21 15:07
當時沒有發起投票,不代表沒有疑義,只是當時沒有碰到此爭議,所以沒有人發現而已
simonjen: 少回覆了完整這件事,我知所以認為完整您沒做到的主因 07/21 15:42
simonjen: 是您聯"法人"是誰都未告知,政治中心有許多法人有這個 07/21 15:43
simonjen: 部門,因此不為完整的描述 07/21 15:43
請問版規中哪個地方有寫出作者必須等於法人部門? 而且根據著作權法第12條,是以雇主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雇主想在作者欄署名為「政治中心」,甚至稱為阿貓阿狗都是雇主自由 哪個地方說要法人部門才可以?
simonjen: 另外完整的另外一個意義是告知大家這負責人已經轉移為 07/21 15:44
simonjen: 法人,但內文並沒有這樣的資訊,也就是說誰負責文章未提 07/21 15:44
simonjen: 及,因此不舉完整意義 07/21 15:45
你的版規哪一條有提到作者名稱要代表負責人與法人?
peter308: simonjen 你為什麼聽不進去別人對你執行板務上的問題呢? 07/21 15:57
peter308: 你的很多板規都是很不合常理的 違反常識的 07/21 15:59
peter308: 你常常只因這些雞毛蒜皮的事情就給退文 這樣有符合比例 07/21 16:00
peter308: 原則嗎??? 別人對你的建議都是為了版面好,但你從來沒 07/21 16:00
peter308: 好好聽進去...當版主是幫板種解決紛爭 仲裁 不是製造更 07/21 16:01
peter308: 多問題的... 07/21 16:01
simonjen: 如果以法律中的著作權或著作人作為替代作者的說法可以成 07/22 04:42
simonjen: 立,那麼替代記者的說法更可以成立,因為現行做法就是 07/22 04:42
simonjen: 以地方中心或是政治中心替代"記者欄位" 07/22 04:43
simonjen: 所以宣稱以法律位階著作權或是著作人替代是不合理的 07/22 04:44
simonjen: 因為事實上提到書有此行為,新聞本身也有此行為 07/22 04:44
simonjen: 以上是我的補述 07/22 04:46
你自己都承認現行作法是以地方中心或政治中心替代記者欄位了 你又不是法官,憑什麼認定此行為不合理? 難道全台灣的新聞媒體都違法嗎? ※ 編輯: bluemaple2 (210.201.111.187 臺灣), 07/22/2019 17:43:48
simonjen: 我說如果您宣稱的書本做法是作者部分以著作人或著作權人 07/22 17:46
simonjen: 替代可以的狀況,那麼宣稱寫記者可以避免這一個狀況有其 07/22 17:47
simonjen: 矛盾之處,因為現行行為是以機構名替代記者欄位 07/22 17:47
simonjen: 所以如果接受寫記者可以保證是自然人,但寫作者不行這 07/22 17:49
simonjen: 兩者之間有其矛盾處,故我認為如此宣稱屬不合理之宣稱 07/22 17:49
simonjen: 以下條列其矛盾處 07/22 17:50
simonjen: 作者 => 有出版商以出版商為作者名 07/22 17:50
simonjen: 記者 =>有報紙以己方機構部門為記者名 07/22 17:51
simonjen: 如可以接受前者(作者)用法 但不能接受後者(記者)用法 07/22 17:51
simonjen: 屬矛盾邏輯,因為對應關係乃為相同概念。 07/22 17:52
simonjen: 則不應得到前者可 而後者不可的邏輯結果。 07/22 17:52
simonjen: 如若說兩者有所差異乃為出版商為法人 而報紙己方機構不 07/22 17:53
simonjen: 為法人名 07/22 17:53
simonjen: 至於將著作權或著作權人格之轉移是否可以全代為作者?亦 07/22 17:55
simonjen: 或記者 存在另外一個問題就是撰稿人 既非著作權人也非 07/22 17:55
simonjen: 著作權之傭有者,難以要求對文章內容負道德責任之人 07/22 17:56
simonjen: 因為撰稿人完全的被遮蔽 07/22 17:57
simonjen: 另外我不懂違法的概念來自哪裡,法律規範並沒有作者 07/22 18:08
simonjen: 這一個名詞。記者亦乎也不存在為法律名詞的定義 07/22 18:09
simonjen: 亦乎 => 似乎(文字校正) 07/22 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