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imonjen: 1.法人名稱不叫政治中心 你根本沒有署名法人名稱 07/20 09:10
→ simonjen: 2.你也沒有附上受雇人自願讓雇傭人成為著作人合約 07/20 09:10
→ simonjen: 3.作者明顯為字典可以查詢到的通用用語,指的是"人" 07/20 09:11
→ simonjen: 4.著作人與著作權為法律用語 不應與字典中作者混淆 07/20 09:13
版規有哪一個地方提到「作者」的定義是以字典的解釋來認定的?
憑什麼只能以你的標準來解釋?
而且著作權法寫的是「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意思是作者名稱可依雇主的決定去寫
誰說只能署名法人名稱?
依照你的邏輯,那博客來上一大堆作者名稱寫機關單位工作室的書
不就全部違法?
推 peter308: S版友是要把版友追殺到什麼程度啊? 07/20 10:22
→ peter308: 你知不知到你到底管理上出了什麼問題? 07/20 10:23
推 peter308: 你弄了一堆法條,整天搬弄一些似是而非的法律名詞,大家 07/20 10:25
→ peter308: 只是更無所適從而已。 07/20 10:25
推 peter308: 更不用提你劣退超多人,但大家依然還是無所適從。 07/20 10:31
推 peter308: 你明顯分不清楚什麼是'市政文'跟'政治文'的差別。 07/20 10:34
推 Fslove: 只要批評反韓的就會被simonjen 主觀的找理由水桶,批評韓 07/20 17:31
→ Fslove: 市長的, 就算是罵髒話也不會有事 07/20 17:31
→ simonjen: 上面兩位是乎已經違反了申訴板規定,另外你們護航的這 07/21 01:53
→ simonjen: 位板友可以去a他的文,他應該跟我有相近的政治理念 07/21 01:53
※ 編輯: bluemaple2 (61.227.5.120 臺灣), 07/21/2019 09:13:35
推 peter308: 別人提醒你的點你永遠都是拒於門外,但你又不願意增加新 07/21 09:50
→ peter308: 版主,那還能怎辦? 07/21 09:50
推 peter308: 光是政治文和市政文這差別,你就分不清楚,劣退超多無辜 07/21 09:52
→ peter308: 的人 07/21 09:52
推 peter308: 我回覆市政的新聞,評論輕軌修正路線,這樣有助公共利益 07/21 09:58
→ peter308: 的文章,也能被你用政文劣退。 07/21 09:58
→ simonjen: 基本上受雇的當下就決定了誰著作權人,不是你想改就改 07/21 10:02
→ simonjen: 我簽過合約的都知道,放棄的東西是不能在寫回自己的權益 07/21 10:02
→ simonjen: 除非你要毀約 07/21 10:03
→ simonjen: 所以你說依公司決定改就改?我想這並不符合公司運作常規 07/21 10:03
→ simonjen: 另外如果關於提到博客來部分有兩種不同的層次問題 07/21 10:05
→ simonjen: 1.有標明的公司為著作人的搞不好人家真有合約約定 07/21 10:05
→ simonjen: 2.如果積非成是是可以鼓勵的辦法又何必字音字形校正? 07/21 10:06
→ simonjen: 一堆人"龜裂"念錯,就把錯得當對的? 07/21 10:07
→ simonjen: 我想客觀內容本來就該有客觀評斷 07/21 10:07
→ simonjen: 你想要以法條作為依據我也接受你的提議,但是你有符合 07/21 10:08
→ simonjen: 你提議的內容嗎?記者轉內著作權人給法人,請問你的法人 07/21 10:09
→ simonjen: 資訊呢?聯名稱都沒有,法人底下的用機構名作為資訊? 07/21 10:09
→ simonjen: 這樣叫做完整?請恕我難以認同 07/21 10:10
既然你愛講國語字典,
你的版規只有寫說要列出「完整」作者資訊
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對於「完整」的解釋是:
完整:圓滿,完全沒有殘缺、遺漏。
我已經一字不差,按照媒體來源所標示的作者名稱全部寫上去,沒有殘缺、遺漏
請問你的版規裡頭,有哪個地方提到「完整作者」= 具名?
你自己版規都寫不清楚
別人只是按照規定,一字不漏把作者名稱填上去
你有什麼資格去自行定義什麼叫做作者?
你的定義得到其他版友的同意了嗎?
為什麼八卦版會在版規寫名作者欄要「記者署名」,就是為了避免爭議
你身為版主訂出含混不清的版規,就是你失責
推 peter308: Simonjen比較適合去當律師,不太適合當版主,別人跟他 07/21 10:10
→ peter308: 申訴永遠在搬法條,丟專有名詞。 07/21 10:10
推 peter308: 別人給他的建議,他永遠聽不進去,總是可以找出詭論反 07/21 10:12
→ peter308: 駁硬拗。 07/21 10:12
推 peter308: 像我說喜韓兒是喜憨兒諧音,很容易造成某族群不悅和衝 07/21 10:14
→ peter308: 突,他就是堅持喜韓兒沒有違反版規。 07/21 10:14
推 peter308: 但用同樣標準,他卻可以判決其他版友歧視和隱射。問他 07/21 10:16
→ peter308: 原因,只丟給你一句'去脈絡化',這算啥? 07/21 10:16
※ 編輯: bluemaple2 (61.227.5.120 臺灣), 07/21/2019 12:30:03
推 simonjen: 國語字典定義的作者,其中"者"本身就是人的意思 07/21 14:58
→ simonjen: 並非我所定義的內容。教育部就是這樣規定的。 07/21 14:59
→ simonjen: 作者: 創作詩歌、文章或其他藝術品的人。 07/21 15:00
→ simonjen: 受教育部教育上來的人我想至少都聽過這樣的說法 07/21 15:00
→ simonjen: 我不了解有什麼樣子的說法比這說法更加通俗 07/21 15:00
→ simonjen: 再者八卦板怎麼定本來就與本板無關,本板甚至規定禁止 07/21 15:01
→ simonjen: 轉文八卦板,我就不知道我為什麼要參考八卦板 07/21 15:01
→ simonjen: 在來您提到是否經過板友同意 07/21 15:01
→ simonjen: 我發文時間是Feb 27 14:01:00 2019 07/21 15:02
→ simonjen: 生效時間是如果沒有重大的修正於2019.3.1.00:00 生效 07/21 15:03
→ simonjen: 內文明確點出:以上規定如有其他疑義請於底文章底下或以 07/21 15:03
→ simonjen: 板務回文討論。 07/21 15:03
→ simonjen: 之後的板務文 及 下面推噓文討論 均無板友對作者一詞 07/21 15:05
→ simonjen: 提出疑惑。 07/21 15:05
→ simonjen: 當時還有發起板規投票 07/21 15:07
當時沒有發起投票,不代表沒有疑義,只是當時沒有碰到此爭議,所以沒有人發現而已
→ simonjen: 少回覆了完整這件事,我知所以認為完整您沒做到的主因 07/21 15:42
→ simonjen: 是您聯"法人"是誰都未告知,政治中心有許多法人有這個 07/21 15:43
→ simonjen: 部門,因此不為完整的描述 07/21 15:43
請問版規中哪個地方有寫出作者必須等於法人部門?
而且根據著作權法第12條,是以雇主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雇主想在作者欄署名為「政治中心」,甚至稱為阿貓阿狗都是雇主自由
哪個地方說要法人部門才可以?
→ simonjen: 另外完整的另外一個意義是告知大家這負責人已經轉移為 07/21 15:44
→ simonjen: 法人,但內文並沒有這樣的資訊,也就是說誰負責文章未提 07/21 15:44
→ simonjen: 及,因此不舉完整意義 07/21 15:45
你的版規哪一條有提到作者名稱要代表負責人與法人?
推 peter308: simonjen 你為什麼聽不進去別人對你執行板務上的問題呢? 07/21 15:57
→ peter308: 你的很多板規都是很不合常理的 違反常識的 07/21 15:59
→ peter308: 你常常只因這些雞毛蒜皮的事情就給退文 這樣有符合比例 07/21 16:00
→ peter308: 原則嗎??? 別人對你的建議都是為了版面好,但你從來沒 07/21 16:00
→ peter308: 好好聽進去...當版主是幫板種解決紛爭 仲裁 不是製造更 07/21 16:01
→ peter308: 多問題的... 07/21 16:01
→ simonjen: 如果以法律中的著作權或著作人作為替代作者的說法可以成 07/22 04:42
→ simonjen: 立,那麼替代記者的說法更可以成立,因為現行做法就是 07/22 04:42
→ simonjen: 以地方中心或是政治中心替代"記者欄位" 07/22 04:43
→ simonjen: 所以宣稱以法律位階著作權或是著作人替代是不合理的 07/22 04:44
→ simonjen: 因為事實上提到書有此行為,新聞本身也有此行為 07/22 04:44
→ simonjen: 以上是我的補述 07/22 04:46
你自己都承認現行作法是以地方中心或政治中心替代記者欄位了
你又不是法官,憑什麼認定此行為不合理?
難道全台灣的新聞媒體都違法嗎?
※ 編輯: bluemaple2 (210.201.111.187 臺灣), 07/22/2019 17:43:48
→ simonjen: 我說如果您宣稱的書本做法是作者部分以著作人或著作權人 07/22 17:46
→ simonjen: 替代可以的狀況,那麼宣稱寫記者可以避免這一個狀況有其 07/22 17:47
→ simonjen: 矛盾之處,因為現行行為是以機構名替代記者欄位 07/22 17:47
→ simonjen: 所以如果接受寫記者可以保證是自然人,但寫作者不行這 07/22 17:49
→ simonjen: 兩者之間有其矛盾處,故我認為如此宣稱屬不合理之宣稱 07/22 17:49
→ simonjen: 以下條列其矛盾處 07/22 17:50
→ simonjen: 作者 => 有出版商以出版商為作者名 07/22 17:50
→ simonjen: 記者 =>有報紙以己方機構部門為記者名 07/22 17:51
→ simonjen: 如可以接受前者(作者)用法 但不能接受後者(記者)用法 07/22 17:51
→ simonjen: 屬矛盾邏輯,因為對應關係乃為相同概念。 07/22 17:52
→ simonjen: 則不應得到前者可 而後者不可的邏輯結果。 07/22 17:52
→ simonjen: 如若說兩者有所差異乃為出版商為法人 而報紙己方機構不 07/22 17:53
→ simonjen: 為法人名 07/22 17:53
→ simonjen: 至於將著作權或著作權人格之轉移是否可以全代為作者?亦 07/22 17:55
→ simonjen: 或記者 存在另外一個問題就是撰稿人 既非著作權人也非 07/22 17:55
→ simonjen: 著作權之傭有者,難以要求對文章內容負道德責任之人 07/22 17:56
→ simonjen: 因為撰稿人完全的被遮蔽 07/22 17:57
→ simonjen: 另外我不懂違法的概念來自哪裡,法律規範並沒有作者 07/22 18:08
→ simonjen: 這一個名詞。記者亦乎也不存在為法律名詞的定義 07/22 18:09
→ simonjen: 亦乎 => 似乎(文字校正) 07/22 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