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BJ4 (不解釋...)》之銘言:
: 小組長你好,
: simonjen的回文,已經提不出任何有力的新證據,就只是使用控制碼跟重複貼上三次
面對跳針~只好用一樣的證據與內容回覆。
: 然後內文很多敘述都是自行加油添醋,故意造假企圖混淆視聽,故本人針對不實的地方
: 做澄清跟回覆,其餘就不佔用板務資源。
: ※ 引述《simonjen (狂)》之銘言:
: : 小組長您好:
: : 以下幾點回覆。
: 看
: : 我想內容說得很清楚,所以再重申一次內容:(全文僅highlight 未改內容)
: : 在此申述方已被迫承認看過公告,令人遺憾的是至今仍在規避罪責。
: : 根據申述方的回應,會看違規公告 #1Si--J2h (Kaohsiung)
: : 此公告文發於2019.4.15 明確的指出 7-7 6-13 罰則,且此公告為
: : 所有違規判決公告(除新聞文外)中討論度最高的一篇違規判決公告。
: : 申述方說沒看過?實在是令人疑竇。
: 本人不清楚simonjen是看不懂,還是故意要張冠李戴,前文我說的是"有時會看公告"
: 我想任何一位板友,或多或少都會看公告這很正常。
: 本人並未看過公告 #1Si--J2h (Kaohsiung),這段話顯然又是simonjen刻意造謠,此人已
: 經於本申訴串多次造謠,捏造不實。
原來您還是看不懂唷~那我再貼一次:
在此申述方已被迫承認看過公告,令人遺憾的是至今仍在規避罪責。
根據申述方的回應,會看違規公告 #1Si--J2h (Kaohsiung)
此公告文發於2019.4.15 明確的指出 7-7 6-13 罰則,且此公告為
所有違規判決公告(除新聞文外)中討論度最高的一篇違規判決公告。
申述方說沒看過?實在是令人疑竇。
: 從一開始我就強調,自己觸犯分身條款是事實,願意受罰,但絕非"惡意鬧板",simonjen
是否是自願受罰由以下證據可以證實檢舉方誠信低落。
以下為初部板上自行調查信件:
7/12 (Fslove)
#1TC4ArJi (L_TaiwanPlaz) <= 以不實證詞混淆調查,並且明確規避分身罰則(7-8)
7/12 (Fslove)
#1TiLgr4Q (L_TaiwanPlaz) <= 得知 6-13 後 仍選擇以不實證詞做結,
並嗆站務 IT 自己查是否為分身
申請到板通知因由:(以下節錄內容)
ysl0927至始至終仍未回信,因此為解決爭議申請查帳。
#1TC3zduP (L_TaiwanPlaz)
以下為到板說明通知信件:
7/18 (ysl0927)
#1TC7h0wK (L_TaiwanPlaz) <= 得知 6-13 前後 均不回應並且拒絕到板說明
7/19 (Fslove)
#1TCIJmCs (L_TaiwanPlaz) <= 得知 6-13 後 維持原不實回應且拒絕到板說明(Fslove)
如果申述方為一個自願受罰的態度,不應有以上行為。
並且明確的證實當時申述方確實有拒絕回應的行為。
並且
5/31 於Fslove 被水桶後 以 ysl0927 於板上發言 以分身規避罰則 違反 7-8
#1Sy0bBDp (Kaohsiung)
#1SyD6SJh (Kaohsiung)
7/11 於Fslove 被水桶後 以 ysl0927 於板上發言 以分身規避罰則 違反 7-8
#1T9Y27-B (Kaohsiung)
#1T9jWeb7 (Kaohsiung)
以上種種結果均導向申述方明確多次刻意以分身規避罰則(7-8),
完全符合 6-13 懲處要件。
: : 以分身打壓有異議的板友不叫作鬧板?
: : #1SlK_Wc- (Kaohsiung)
: : 在水桶之後規避罰則不叫作鬧板?
: : 5/31
: : #1Sy0bBDp (Kaohsiung)
: : #1SyD6SJh (Kaohsiung)
: : 7/11
: : #1T9Y27-B (Kaohsiung)
: : #1T9jWeb7 (Kaohsiung)
: simonjen用"打壓"來抹黑我當時推文的本意,明顯是企圖營造本人的行為偏差藉以影響判
: 決。
: 我在一開始也說明了,當時本人認為"luvyenj"發文是出自好意擔心他一番好意卻被水桶
事實上就是以分身打壓其他板友的發言立場,並於後寄信要求對於檢舉失敗的板友懲處。
: ,故才使用另一帳號推文幫腔,並且發信給simonjen。
: 這篇文章是我在本申訴文中主動提出,若是故意鬧板,我何必引述本文來砸自己的腳?
這更是不實資訊,該資訊是我首先提供#1TiM_jWo (L_TaiwanPlaz)證據,
迫使申述方必須出來回應該信件內容,如果我沒提出該資訊申述方還不知道想瞞多久,
事實上早在當初查帳時我就有發現申述方有使用多重ID帶風向的行為。
: : 累犯之多次,這不叫惡意還有什麼叫作惡意?
: 重複三次貼文的行為是非常無聊且佔板務資源的,simonjen彰顯拿不出證據,又硬要狡辯
: 。
事實上我貼多少次都是一篇~而且我拿出的證據是真憑實據的表明申述方多次多謊:
#1TheE5Me (L_TaiwanPlaz) <= 欲以自身5/31前沒有被水桶過來表示自己不會看公告
與規定,但實實上於之後申述方於許多證據的揭露之下,
被迫承認5/31前沒被水桶屬謊稱,之後又被迫承認
在自身有需要的狀況之下會去查閱公告與規定
#1TC4ArJi (L_TaiwanPlaz) <= 以不實證詞混淆調查,並且明確規避分身罰則(7-8)
#1TiLgr4Q (L_TaiwanPlaz) <= 得知 6-13 後 仍選擇以不實證詞做結,
並嗆站務 IT 自己查是否為分身
#1TCIJmCs (L_TaiwanPlaz) <= 得知 6-13 後 維持原不實回應且拒絕到板說明
以上罪證確鑿均非吾人所杜撰。
: : #1TCIJmCs (L_TaiwanPlaz) <= 得知 6-13 後維持原不實回應且拒絕到板說明
: : 以上都是證據。
: 我已經於前文證明simonjen告知的時間點比較晚,現在此人又跳針重複貼文。
: 前面simonjen說我在"嗆"站務,現在卻改口"叫"了,表示此人真的慣性造謠。
既然如此,那我在貼一次證據:
以下全部都是知道 6-13 之後的回覆:
#1TiLgr4Q (L_TaiwanPlaz) <= 嗆站務IT 自己查
#1TC7h0wK (L_TaiwanPlaz) <= 不回應
#1TCIJmCs (L_TaiwanPlaz) <= 維持原不實回應且拒絕到板說明
以上都是證據,是不是捏造,顯而易見。
: : 他所說沒搞清楚板規的人,為了目的違規發文也在所不惜。
: simonjen又再跳針了! 我多次強調違反板規(分身條例)理應受罰,但既然simonjen這段
: 話都承認本人不熟板規了,何來知法犯法,惡意鬧板之責?
我想你根本沒看清楚我的內容,我在貼一次:
對於違規者哪一個不是已不熟板規為由?但不熟板規與是否違反板規無關。由各種
客觀的事跡與與申述方的自承可以了解申述方是屬於會看板規與公告的板友,
並非屬他所說沒搞清楚板規的人,為了目的違規發文也在所不惜。
是否知法犯法於得知調查之後仍以選擇以分身規避罰則:
7/11 於詢問身分時 Fslove 的答覆規避 7-6 7-8 罰則 以分身規避罰則 違反 7-8
#1TC4ArJi (L_TaiwanPlaz) <=僅承認無違規的LBJ4,對於違規的ysl0927以不實
回應規避罰則。
得知 6-13 對於身份調查 以不回應或維持不實回應規避 7-6 7-7 罰則
以分身規避罰則違反 7-8
7/18
#1TiLgr4Q (L_TaiwanPlaz)
#1TC7h0wK (L_TaiwanPlaz)
#1TCIJmCs (L_TaiwanPlaz)
: : 2.是否有禮貌與本案無關,如果這也是理由:我想有更有力的證據可以說,我對
: : 申述方更是無先入為主之成見。以下就是證據:
: : #1TjIEXo4 (L_TaiwanPlaz)
: : 這是申述方自承我為:熱心又謙遜的人,很樂見高雄板有你這種板主
: 這封信主要目的是"避免luvyenj被水桶"所講的客套話,怎會自我感覺良好的拿來想證明
事實上由該信(#1TjIEXo4 (L_TaiwanPlaz) Apr 22 16:16:03)的內容可以知道,
這是在我回信件(#1TiM_jWo (L_TaiwanPlaz) Apr 22 15:59:06)後,
再由Fslove寄信過來的內容,所以根本就沒有所謂避免"luvyenj被水桶"的理由。
由此又再度發現申述方又再次說謊。
: : 1.申述方已經自承"有必要時候會去看板規",所以對於常使用分身帳號來帶
: : 風向與規避罰則的申述方,有看過相關板規之機率極高。
: 還是老話一句,多少證據說多少話,不要自我推測,自我感覺良好的扣別人帽子,而且一
: 再重複貼文,這種行為真的不太適當
完全認同有多少證據說多少話,由此我們在看一次證據:
5/31 於Fslove 被水桶後 以 ysl0927 於板上發言 以分身規避罰則 違反 7-8
#1Sy0bBDp (Kaohsiung)
#1SyD6SJh (Kaohsiung)
7/11 於Fslove 被水桶後 以 ysl0927 於板上發言 以分身規避罰則 違反 7-8
#1T9Y27-B (Kaohsiung)
#1T9jWeb7 (Kaohsiung)
7/11 於詢問身分時 Fslove 的答覆規避 7-6 7-8 罰則 以分身規避罰則 違反 7-8
#1TC4ArJi (L_TaiwanPlaz)
7/18 對於身份調查 以不回應或維持不實回應規避 7-6 7-7 罰則 以分身規避罰則
違反 7-8
#1TiLgr4Q (L_TaiwanPlaz)
#1TC7h0wK (L_TaiwanPlaz)
#1TCIJmCs (L_TaiwanPlaz)
以上均為累犯紀錄。
: : 是否有無誠信。
: 捏造不實又不願意承認,拿不出證據就說自己信件刪除。 simonjen連我4/22寄給他的信
: 都還保存,卻謊稱因為空間不足,所以把7月11以後的信件刪除。 這不是很可笑的謊言
: 嗎? 完全不符合邏輯。
刪除信件的順序:1.我寄出的勸導信件
2.寄信給我的申述信件由舊砍到新
3.板友寄給我的建議信
所以為什麼沒砍,因為這封信屬第 3 類。
: : 而討論度最高的判決我也被貼出來,裡面也有提到 6-13 的部分,
: : 申述方被判處 6-13 並非是"首例",而是過往判決的習慣。
: 這裡想分享一個觀念,過去沒人申訴的不代表合理。很多人只是不想浪費時間,畢竟詳讀
: 申訴流程也是很耗時的。 我相信會來申訴者大多都是忍無可忍才來的。
請不要跳針,我再貼一次內容:
凡持續累犯者就是 6-13,之前我也貼過前高雄板板主的判決,
而討論度最高的判決我也被貼出來,裡面也有提到 6-13 的部分,
申述方被判處 6-13 並非是"首例",而是過往判決的習慣。
: 然而高雄板從2019/1/18開始禁止轉貼中時新聞,直至2019/11/2都還有板友持續且定期的
又說謊了!以下都是中時新聞
1/18 #1SGGpRDO (Kaohsiung)
1/18 #1SGK4bjl (Kaohsiung)
1/18 #1SGV3kto (Kaohsiung)
1/19 #1SGfXNVW (Kaohsiung)
1/30 #1SKQZZHG (Kaohsiung)
2/28 #1STqr0nY (Kaohsiung)
3/14 #1SYIea2G (Kaohsiung)
3/18 simonjen □ [公告] A-7 中時電子報 禁發ㄧ週3/18~3/24
第一篇真的中時被禁發為3/18
: 轉發中時,連續20幾篇的公告禁中時,結果連續20幾周有人張貼中時。
一個說自己不怎麼看違規公告的人會知道這些資訊?真是令人疑竇
: simonjen竟於公告文中回覆"這些人都是初犯",不需處罰,更別說被判高雄板規6-13 惡
: 意鬧板了。
此內容與本案無關,故簡單說明如下:
當初判決設計時概念就是分成以下三種層次:
(相關規定節錄:發文者依情節處 刪文、退文 或水桶)
1.初犯刪文
2.再犯刪文 水桶
3.再累犯 退文 水桶 依情節考量加重(6-13)
明確對於 6-13 的規定標準一致,其範圍概括"累犯"。
我想申述方的累犯內容應該不需再說明一次。
: 2019/10/22我發此申訴文以後,simonjen在11/2禁中時公告#1Tl5igZa (Kaohsiung)中回
這麼巧的申述方又看了一次與自己無關的公告?
比對申述方過往的證詞明確的說會看與自身有相關的板規,
並且曾嗆人未清楚板規,足見對於自身有相關的7-6 7-7 7-8規定與
分身相關的7-6 7-7 7-8 6-13的違規公告說沒看過,確實令人懷疑。
並且於調查時精準的規避ysl0927的分身身份,加上申述方已多次在申述內容說謊
被抓到的事證,足見申述方的脫罪證詞(6-13的明知故犯部份)不可信。
: 覆:"再累犯"依情節考量"加重高雄板規6-13。 此舉很明顯的想為自己判定準則不一做
: 後續的鋪路。
我想我們可以再看一次標準:
凡持續累犯者就是 6-13,之前我也貼過前高雄板板主的判決,
而討論度最高的判決我也被貼出來,裡面也有提到 6-13 的部分,
申述方被判處 6-13 並非是"首例",而是過往判決的習慣。
所以是過往判決習慣還是標準不一我想前後比對很清楚。
: 高雄板禁中時,除了20幾篇公告以外,連新聞都有報導了,而且高雄板也曾為此鬧得沸沸
可見申述方又說謊了,當時的報導是我禁中時,
但現行的規定是禁止"報導假新聞且未澄清"的媒體。
根本沒有報紙報導目前規定是:禁止"報導假新聞且未澄清"的媒體。
以上種種內容均可以發現申述方除了"馮京當馬涼"外,對於過往的謊言證詞以及
多次以分身規避罰則(7-8)的惡意違規(6-13)完全不思悔改,
實在毫無寬恕申述方的道理。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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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1.179.17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572717814.A.DF9.html
※ 編輯: simonjen (111.251.179.176 臺灣), 11/03/2019 03:57:41
小組長您好:
以下幾點觀察與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