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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D1290 【裁判日期】 民109.11.07 【裁判案由】 caeasonfb 申訴 Gossiping 板主 ubcs 案 【裁判全文】   申訴人(caeasonfb) 不服板主(ubcs) 判定違反板規「濫用檢舉板」規範。   經審閱其文章、該板板規與站規,做出判決如下: ─────────────────────────────────────── 主 文   申訴案駁回。 ─────────────────────────────────────── 說 明      一、依本組申訴案,文章代碼 #1Van5nl2 辦理。 二、援引 八卦檢舉板板規 (107.11.29) 第二條 本板檢舉人應注意事項  ̄ ̄ ̄ ̄ ̄ ̄ ̄ ̄ ̄ ̄ ̄ ̄ ̄ ̄ ̄ ‧ 以下情形為濫用檢舉板,經查為濫用者劣文退回處置。 1.同一匿名管理編號,五日內重複檢舉同一篇文章 2.五日內之檢舉無新違規事由重複檢舉同一文章 3.同日板上已有檢舉該篇文章,且並無新違規事證,檢舉時間間隔五分鐘以上 三、引述違規文章內容 作者: Anonymous. (猜猜我是誰 ? ^o^) 看板: GossipPicket 標題: [文章] antiyahoo 濫用爆卦 時間: Mon Oct 19 21:03:20 2020 (僅引述標題,全文如本案證01) 四、檢視本案違規文章(如本文說明三)、與檢舉板已檢舉文章(如本案證06)     的檢舉內容,均為檢舉同一文章,須由板主判定是否有違板規「濫用爆 卦」。本案兩篇檢舉文之內容,其差異點僅在於是否有列出八卦板規第     二條第八項第3款,及其檢舉事由說明。 五、組務認為,板主在判定是否有違板規「濫用爆卦」,均會以八卦板規第     二條各項各款等相關條文,及過去相關判例,做為判定的考量。板主於     溝通信中說明(如本案證03),判定第二篇檢舉文,僅多列板規第二條第 八項第3款條文,不算新事證,僅是補充說明。組務認同板主對除具客 觀新違規事證外,個人主觀對案件的說明(包含引述板規條文),不應視 為「新違規事證」,故本案仍維持板主原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122.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604721894.A.3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