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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1HZopBpe 3行業擬納勞基法 農漁單位不領情)引述新聞報導提到勞委會準 備把含受僱律師在內的三行職業納入勞基法,剛好前天收到台中律師公會轉發的全聯會函 及附件,就是討論受僱律師納入勞基法的議題。我想全聯會函是希望各地方律師公會都寄 給全體會員,但至今我只收到台中公會的來函,恐怕其他公會不是不會轉寄就是寄的太慢 了。我把這兩份文放在dropbox public資料夾,連結如下,有興趣的道長可以先下載來看 一看。 全聯會102年5月9日(102)律聯字第102085號致各會員公會函: http://db.tt/Xsl1NfRW 勞委會102年4月3日「研商法律服務業之律師適用勞動基準法會議」會議紀錄會議紀錄: http://db.tt/Ev2FQHST 其實102.4.3當天也同時另討論了「實習律師在事務所實習期間是否為勞雇關係」議題 ,惟因全聯會並未把會議紀錄轉發給全體會員,我也不便逕行公開。但全聯會理事長的 發言大致與#1HWrvDHx 「無薪實習」這篇所引述理事長在律訓開訓典禮致詞內容接近。 受僱律師納入勞基法後,#1HVL43oy 「老律師看待新進律師閒聊」文內提到的老律師說 「好幾個受雇不斷輪流給我出包,氣的我把他們通通辭退」,要辭退(解僱)受僱律師 恐怕沒那麼容易了。現在是「free to hire,free to fire」,將來納入勞基法後要有 法定終止事由,且還受司法實務上普遍承認的「解僱最後手段原則」之拘束,是否能如 會議紀錄上有學者提到的依民法第489條終止,恐非無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0.29.65
Richfun:解雇是最後手段,那將來就更難找實習了 05/12 18:27
ROCKMANX6:實習是定期契約,應該還好。 05/12 18:28
Richfun:要求適用勞基法的結果,減少實習缺額的現象並非不可能發生 05/12 18:29
volkov:以後選法可以考勞社法,對勞動權益律師往後會更強悍 05/12 20:08
kcchen:北律也在2013.5.16轉發,但結論第二點那一頁卻漏失掉了。 05/16 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