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ugusta (賤民有賤民的選擇....)
看板Lawyer
標題Re: [問題] 就再審判決提再審@@
時間Fri Apr 3 15:33:32 2015
※ 引述《Augusta (賤民有賤民的選擇....)》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就再審判決提再審@@
: 時間: Thu Apr 2 23:05:3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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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提再審,高院認為有496條1項1款再審理由,進入實體審理。
: 結果實體審理僅憑一造片面之詞(他造有否認),
: 就採納該片面之詞為判決基礎,
: 也就是說違反證據法則就下判決。
: 這個若要提再再審要用哪一條再審理由?
: 496條1項9款?舉輕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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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輯: Augusta (220.139.176.113), 04/02/2015 23:12:05
: 推 ppingin: 張劍南法官在去年初司法週刊有講到可以提,跟剝洋蔥一樣 04/03 01:40
: → ppingin: ,去找來看一下吧 04/03 01:40
: → Augusta: 多謝orz 04/03 02:49
司法周刊1614期、1615期:〈如何正確處理民事再審事件〉。
司法周刊1704期:〈再論如何正確處理民事再審事件〉。
基本上是在講法官面對再審案件尤其再再審要怎麼下手,
「剝洋蔥」是很生動的比喻,但這本來就是再審邏輯的必然,
張法官的貢獻是把再再審的邏輯用文字講清楚。
但其實沒辦法解決我的問題:
再審若程序上認為有再審理由,進入本案實體審理,
於實體階段,一造僅口頭提出有利於己之新主張,
卻沒有任何證據支持;
結果再審判決違反舉證責任法則,
竟逕自採為判決的關鍵依據,
判決他造敗訴。
因為再審不得上訴,
再審才認定的新事實等於沒有一般救濟管道,
只能提再再審。
此際,似只能用496條1項9款與10款主張舉重明輕?
亦即,
積極提出偽變造的物證與虛偽證詞成為判決依據都可以提再審,
那麼,
消極提不出任何物證與證詞的陳述竟也成為判決依據,理應也可以提再審?
若無解,意思是再審法官為實體審理,可以愛怎麼判就怎麼判,
就算作成明顯悖於論理與經驗法則的判決理由(比如指鹿為馬),
當事人也得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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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ugusta (140.119.232.8), 04/03/2015 15:52:22
推 volkov: 法院找證據判,或許你可以找證據證明他說謊 04/03 19:10
→ volkov: 不然再審少了證據,還是有可能輸,對吧? 04/03 19:11
→ Augusta: 唉,若有反證可攻擊對造不實陳述,何須哀怨前審違反證據 04/03 21:02
→ Augusta: 法則?直接打法院臉,找司改會舉發濫用心證與違法裁判了 04/03 21:04
→ Augusta: 看來再審本案審理所作新事實認定,是無從救濟的大黑箱。 04/03 21:07
推 volkov: 再審判決不能上訴?有沒有實務見解,還是條文? 04/04 00:14
→ volkov: 我的直覺是沒有特別規定再審判決不能上訴 04/04 00:14
→ volkov: 但這只是我的直覺 04/04 00:15
→ Augusta: ...... 04/04 02:33
→ Augusta: 496+505 04/04 02:37
推 volkov: 院解字第3444號 04/04 11:07
推 Ulster: 要看,如果那個位置依規定得上訴,自非法所不許 04/04 12:32
推 alttwin: 同樓上,不服再審判決並非一概不得上訴 04/04 14:46
→ Augusta: 兩種狀況才有可能:1.對第一審確定終局判決(極罕見)。 04/04 15:52
→ Augusta: 2.對得上訴第三審之第二審確定終局判決(但再審之上訴比照 04/04 15:55
→ Augusta: 第三審是法律審)。 04/04 15:55
→ Augusta: 通常是上訴第三審被駁回才提再審,二審確定後提再審是萬 04/04 15:57
→ Augusta: 不得已。──我現在處理的是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二審確判... 04/04 15:58
推 volkov: 也許這是救濟制度的極限,不得上訴三審的二審判決 04/04 16:06
→ volkov: 很多都亂判~~ 理由也隨便寫 04/04 16:06
→ Augusta: 制度的極限是一回事,但法官有恃無恐亂判才令人氣結orz 04/04 17:41
→ Afun2009: 不得上訴第三審的再審,條件比得上訴第三審的再審略寬 04/06 15:07
→ tort: 再審根本發揮不了它的效用 再離譜的判決都不會翻盤 04/06 22:29
推 ChrisBear: 我有看過再審判決再提再審 遽然過了...WTF 04/07 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