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Taxes (謝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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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閒聊] 關於高虹安案...勝王、廷廷請進~
時間Wed Dec 17 09:47:51 2025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765852929.A.0CF.html
推 Victoryking: 你看我一年前那篇文 12/16 10:43
推 tomuy: 證據不足吧 綠共亂抓人 12/16 10:43
→ Victoryking: 過去案例 低薪高報=小時 人頭助理=土城 12/16 10:43
→ Victoryking: 但一審把低薪高報變成土城 大創新 12/16 10:44
→ Victoryking: 小事* 12/16 10:44
→ wu10200512: 所以一審法官在搞對吧 12/16 10:44
各位都沒有抓到重點,包括勝王也是。
雖然他猜到結果是僅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而輕判的可能性,但論點不太精確。
二審法官會輕判並不是依循於甚麼所謂過去案例,而是關於"立委助理費的定性"。
今年二審法官就曾聲請釋憲,若是有過去案例可循,何必大費周章聲請釋憲?
首先,勝王所謂的過去案例的低薪高報,大部分是發生在民間企業主的狀況。
有些老闆為了要抵營利事業所得稅會高報員工的薪資,
因為營業所得是收入扣除營業費用,員工薪資就是屬於費用之一。
員工薪水高報,老闆的稅就可少繳一點。
這種情況民間常聽到,不算是嚴重情節,就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來認定處罰。
所以勝王所謂的以前案例本來就跟貪污沾不上邊,也並非本案逆轉的關鍵。
本案的逆轉關鍵在於"立法委員助理費的性質為何"。
因為助理的薪水是由公庫給付的,但過程中要由所屬的立委簽核申請。
那麼這筆國家編列的費用,究竟是是屬於公家的?還是立委個人的金庫?
二審法官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的條文規定不明確,所以之前曾聲請釋憲。
https://www.zmedia.com.tw/Document/NewsDetail/34267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認定於2020年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
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經過上訴,高院承審法官認定,《立法
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有牴觸《憲法》疑慮,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對此,憲法法庭裁
定不受理。
再看"11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6號高虹安涉詐助理費案件新聞稿":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461199-b7e08-1.html
在判決理由要旨當中關於助理費的定性為何就佔了整個新聞稿大半的篇幅。
其中這一段很有趣:
(四)助理酬金及加班費,本質屬於立法委員補助費性質,初始直接撥入立法委員帳戶,由
立法委員以雇主身分統籌管理;意即
立委助理並非立法院職員。之後因涉及近百萬元撥入
立委帳戶的稅捐問題,才改撥入指定之助理個別帳戶。對於助理費、加班費預算編列的性
質及理由並無變革。
也就是說,二審法官認為助理費這筆錢本來就是要給立委支配運用的,就是立委的錢。
那麼既然本來就是屬於立委的錢,那就不會衍生什麼詐領的問題。
另外高虹安要求助理將薪水回繳到"辦公室零用金",
該零用金本屬於公積金性質,但部分卻是用在高虹安個人的支出。
高虹安聲稱有繳回部分,沒繳足只是因為金額項目誤差算錯,這說法二審法官採信了。
所以本案逆轉的關鍵在於立委助理費的性質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肯定能打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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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rTaxes (49.218.247.186 臺灣), 12/17/2025 09:50:01
推 kitune: 怎麼又有一個想跟法律系的拚專業啊 政治廚夠了== 12/17 09:50
推 A00610lol: 好好笑 12/17 09:51
推 Hosimati: 有沒有裁判可以告訴我誰贏 12/17 09:51
推 wu10200512: 你板法律系那麼多 我幹嘛聽政治阿伯講的 12/17 09:52
內文有高等法院的新聞稿,大家可以參閱。
※ 編輯: MrTaxes (49.218.247.186 臺灣), 12/17/2025 09:59:19
→ caat0808: 錢 12/17 10:00
推 chrisjohn214: 信你 12/17 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