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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nedo (鷲嶺之魂)》之銘言: : 這邊先感謝曼帥回文,文史討論總有點樂趣,論述有所本,故均佐上相關資料。 : 以下逐段回覆, : : 因為很簡單,基於兩點,我認為被征台灣兵還是會出現在人口統計上 : : 1.日據時代已有相當完善的戶口資料 : 這點我也同意,但是戰時的缺誤也得考慮。 : 畢竟1944-1946這三年間的總計資料是缺少的。 : : 2.KMT公務員的差不多慣性 : : 因此,我認為1946的人口統計數字只是當時拿日本時代的資料做重整, : : 把日本人去掉,然後剩下的人自己來報一家有多少人就算了事,因此, : : 去當兵的人當然會被報入 : : 至於軍人云云,1950之前不特別統計,因為都是外省人,他們是來屯駐的,一段日子 : : 就走了,而1950之後很長一段時間不統計,說機密應該是一種藉口,認為沒幾年就 : : 回去所以沒必要/懶得登記恐怕才是主因 : 機密這論點源頭是從這兩篇文章來的,曼帥有興趣可自行一睹。 : 鄧善章(1964)。《台灣人口問題-人口膨脹的危機及其消解途徑》。 : 官蔚藍(1963) 臺灣光復後人口總數及其增加率之研究,國際經濟資料。 : 主因是 : 軍方本身的問題是在於無法管制軍人流動或是逃亡的人口動態。 : 林勝偉(2003)。從戰士到榮民:國家的制度建構與人口類屬的型塑1949~1970。 : 台灣社會研究季刊 : 且一九五一年間,國防部與司法院曾經為了士兵逃亡後其軍籍究竟如何處置,往復申辯。 : 司法院認為,為了防止逃亡部隊長藉此「吃空」, : 應要求部隊在士兵逃亡二十四小時後視其為「脫離軍籍」; : 軍方則以此例「流弊滋多」而加以反對。但衡諸當時相關法令,則軍人擅自離營之後, : 其身份屬性如何界定,竟無任何法規可為依據。 ~~~~~~~~~~~~~~~~~~~~~~~~~~~~~~~~~~~~~~~~ : (李志鐘 (1952)《陸海空軍軍人釋論: 39-41) : 一九五四年新修<兵役法>中才明訂「無故離營已逾一個月者」,停服現役, : 正式喪失軍人身份。唯「停役原因消滅時」其軍人身份得予恢復。 : (相關法條可參《總統府公報》第五二三號,頁 3) 為什麼到1952都還沒有規定? 因為沒有必要 在大陸上兵逃了,直接再抓就好,兵=砲灰,多數活不過1年,管那麼多? : : 當然,所有造成台灣人口統計誤差的數字,應該在1956人口普查後消滅,只不過 : : 失蹤的台灣兵---再說一次,這是我認為---被直接簡單的算在1947/48死亡, : : 這些調整後的數字才是後來1960後公開的數字 : 這邊我是保持懷疑。 : 1.按精華區 1946--滯留在大陸的國民黨公派生 : https://www.ptt.cc/man/MdnCNhistory/D84F/D3E2/M.1408947383.A.C86.html : 滯留在大陸的公派生因為和共產黨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他們的台灣戶籍全被註銷。 : 這表示戶籍雖有完善,但是人還是消失並除籍。 : 2.以修正戶籍法(35年)來說,除籍按19條有以下幾種可能。 :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三月五日內政部渝戶字第零三零三號代電 : 中華民國卅五年四月廿二日本署卯養(卅五)署民字第三六九三號 : 第十九條 合於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為除籍登記。 : (一)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 :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 (三)遷住他縣有久住之意思者; : (四)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事之一者; : --------------------------------------------------------------------------- : 第十八條 合於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為設籍登記: : (二)因結婚離婚而轉籍者; : (三)因被認領,收養或其關係終止而轉籍者; : --------------------------------------------------------------------------- : (五)因其他原因應除籍者。 : 第二十五條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之登記。 : 問題來了,死亡宣告是按下列47條的條文去辦理的。 : 第四十七條 死亡宣告之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為申請義務人。 : (舊19條 :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 : 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判決後, : 應將該證明書或判決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根據九十一年國防部核發台籍國軍、作戰被俘虜、特區被難人員的統計, : 預估滯留大陸返台人數共有775人,已發放每人撫慰金85萬元共有617人; : 預估滯留大陸亡故人數共有800人,已發放撫慰金80萬元共有682人; : 早期返台預估人數共有410人,已發放撫慰金20萬元共有378人, : 以及徵僱用漁船民伕預估有15人,已發放每人80萬元共有12人。 : 身為死亡宣告者為申請義務人的主管單位,預估的人數可是少很多。 : 總合之前所述 : 按台灣省統計要覽,1950年以後其「現住人口動態登記數」, : 在「遷出人數」類別下除「他縣市」間、「省間及國外」之遷出, : 另列有「其它」一項,並註明該項數據的內容「包括註銷復籍、註銷空口 : 、註記行方不明者,服兵役、勞役者」; : 而「遷入人數」類別下亦列有「其它」一項, : 統計的內容「包括補籍、外僑歸化者、撤銷遷出登記、註銷遷出登記、 : 退除役軍人遷入及自本縣市他鄉鎮註銷行方不明者」。 : 故除籍的可能時間應該是算在1950年,死亡時間若軍方提出,當然以1947年時間為準。 : 人之生死為其權利能力始終之關鍵,對於身分及財產上之法律關係,影響至大。 : 死亡有真實死亡,與法律上推定之死亡兩種。真實死亡,祇須有死亡之事實發生即可; : 推定之死亡,乃自然人離去其住、居所,生死不明達一定之期間, : 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之謂。所謂一定之期間, : 在一般情形下為十年,如失蹤人為七十歲以上者,為五年,在遭遇特別災難者為三年。 : 其起算時間,自接受失蹤人最後音信時起算,在遭遇特別災難時,自危難結東時起算。 : 死亡宣告制度,在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但其宣告,法院不得依職權干與, : 須待有利害關係人如配偶、繼承人,及相關債權之聲請後,法院方得為之。 : 死亡宣告之判決,應載明其死亡之時間,如無反對之證明時, : 以前述各項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為死亡之時。 :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民法九條)。 : 失蹤人經死亡宣告後,即創設一種同於死亡之效力。惟如失蹤人事實上並未死亡, : 或判決內所確定之時日不當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 : 在死亡宣告撤銷前所為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 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830 : 但若家屬提出行方不明或死亡。自應最後日終止之時為死亡之時。 : (二)死亡時期 : 第9條第2項規定:「前項死亡(編按:指死亡宣告)之時, : 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 例如:四十歲之甲於民國82年5月5日失蹤, : 但其妻乙遲至民國95年3月1日始聲請死亡宣告。依第8條第1項之規定, : 甲受死亡宣告聲請之法定期間為7年, : 故法院於其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為89年5月5日下午12時。 : http://www.paochen.com.tw/OnlinePublicationsDetail/2/131 以上的民法規定對194x年的ROCA來講都是虛幻 兵抓來打掉,死了就死了,當下誰管他死亡宣告? 所以1950年代沒有軍方的死亡宣告應該是正常的,而且以那個年代的粗疏, 1956時把死人直接算到1947/48頭上也應該很合理---理論上這些人在1949/1/20前 應該都已經脫離ROCA的掌握 現實:八年抗戰抓來的兵病死餓死上千萬無人聞問,誰還有空搞死亡宣告? 但是,國府知不知道死那麼多?絕對知道 : : 再就另外一個觀點來看,拿1947死亡人數直接去減1948死亡人數也有高估非自然 : : 死亡之嫌,1940之後台灣的死亡率來看,呈明顯一路下滑態勢,而1948開始死亡率 : : 及死亡人數亦大體呈現逐年大幅下降的趨勢,換言之1947自然死亡率應該比1.4% : : 來得更高才對,且按趨勢去回推,可能會高0.1%(甚至更多) : 這邊列表總數 1941-1950 摘台灣省歷年人口數增加數與增加率 : 年份 死亡率 死亡人數 本省人數 外省人數 華人總人數 計算人口 總人口 : 1941 16.81 96393 5832682 5735705 6249468 : 1942 18.37 108215 5989888 5891848 6427932 : 1943 19.52 117784 6133867 6033470 6585841 : 1944 ----- ------ ------- ------- : 1945 ----- ------ ------- ------- : 1946 ----- ------ 6059139 31721 6090860 ------- : 1947 18.15 114192 6436444 58655 6495099 6292980 : 1948 14.34 95340 6678969 127167 6806136 6680618 : 1949 13.14 93349 6980234 416697 7396931 7101534 : 1950 11.47 85737 7029459 524940 7554399 7475665 : : 光就此去重估,1947非自然死亡的數字就會少數千 : : 因此我會認為,所謂228死亡人數,行政院按人口數字估算的18000~20000是上限, : : 實際上一萬到一萬四五千之間較為合理 : 我也有想過公衛突發性的死亡人數,導致1947年死亡人數增加的可能。 : 法定傳染病 : 天花 1946年 1561例, 315人亡。1947年 5193例,1725人亡 (新舊病例總合) : 霍亂 1946年 3809例,2210人亡。1947年 欠。 : 鼠疫 1946年 14例, 4人亡。1947年 1例, 0人亡 : 傷寒 1946年 119例, 14人亡。1947年 166例, 13人亡 : 痢疾 1946年 223例, 34人亡。1947年 312例, 22人亡 : 白喉 1946年 160例, 39人亡。1947年 290例, 59人亡 : 流行性腦脊隨膜炎 : 1946年,302例, 86人亡。1947年 31例, 10人亡 : 猩紅熱1946年, 4例 0人亡。1947年 5例, 1人亡 : 台灣地區公共衛生發展史(一) 理論上台灣的自然死亡率往下掉的趨勢應該是合理的---不論死亡率或是死亡數 1948開始都掉的很快,1955死亡率就已經掉到0.8%左右---所以未必是法定傳染病例 減少所造成,而應該是整體醫療條件在改善 因此我只推定1947年的自然死亡率會較1948來得高,但就是只高0.1%---1948~1950 平均每年是降0.13%以上---都會造成快3000的差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136.2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dnCNhistory/M.1426502679.A.80E.html
anedo: 看到應該很合理、應該很正常就知道要謝謝指教了。(嘆).. 03/16 19:53
※ 編輯: STUKA119 (59.115.135.244), 03/17/2015 22:49:26
kisaraki: 如果用這種方式寫學術論文,大概一輩子都畢不了業 03/18 13:31
dasfriedrich: 人家幹啥在BBS上寫學術論文呀?直接戰能不能畢業是 03/18 13:37
dasfriedrich: 很強大膩?有本事學一樓發帖討論嘛。 03/18 13:38
anedo: 找民國三十五年至四十七年戶籍統計年報,就沒這麼多問題了. 03/18 16:46
hgt: das最近吃炸藥??? 口氣很嗆 被我帶壞了? 那我要收專利費 03/18 20:08
Swallow43: 如果用二樓這種方式寫書評報告,大概一輩子都畢不了業 03/19 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