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anoizumi (夢裡不知身是客)
看板MenTalk
標題Re: [射惹] 聚眾鬧板
時間Fri Jun 10 00:40:36 2016
難得有機會可以嗆人,不是指Bignana...
※ 引述《Bignana (須彌靈吉定風魔)》之銘言:
: 標題: Re: [射惹] 聚眾鬧板
: 時間: Thu Jun 9 11:05:07 2016
: 來講古一下
: 隸屬版務部底下的看板警察局
: 在當時CCR大戰之後,才有"聚眾混亂看板秩序處理辦法" -- #1IibKIcr (Board-Police)
: (所以關於聚眾鬧板的規定原本就有)
: 這條規定的申請案例不太多
: 僅有2013、2015、2016有部分記錄
: 罰則大多都是罰單
: --
: 今天這條規定,把ptt看板警察局的原規定升級變成2.0版本,
: (停權、列不受歡迎使用者等)
: 這條申請的sop,我研究了一下
: 申請程序:
: A:版主>小組長>群組長>版務站長
: B:版主>群組長>版務站長(這個情形適用無小組長情形)
: 救濟申訴:
: 由群組長開設臨時看板,開放期限72小時,涉案當事人進版陳訴。
: 由群組長裁定是否移出名單。
: 重點:
: 重點在於如何避免版主浮濫申請,因為該辦法的處分非常重。
: 假如今天bignana玻璃心把關鍵字之亂送案,
: 假設小組長及群組長皆受理,
: 那麼要違反這項處理規則是很簡單的事情。
: 另一假設,這項辦法的通過標準要很高,
: 至少我覺得罷免都這麼難了,這辦法也必須要有一個高門檻。
: 推 vn509942: 老屁股~~ 06/09 11:06
:
: 新的八卦是,ptt看板警察局已經把原規定廢止
: 以版務站長頒部的處理規則為主。
: #1NM8Hxy0 (Board-Police)
拎阿罵哩.....(阿罵,明天阿爸就去拜妳了,我在此遙祭...
真正的八卦是 這條處理辦法從來都沒有正式過!
●11260 ! 4/13 longbow2 R: [申訴] 重新申訴上述案件違反站規(維持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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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N3HutmL (Board-Police) [ptt.cc] Re: [申訴] 重新申訴上述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460477495.A.C15.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77 Ptt幣 │
└─────────────────────────────────────┘
幹!
因此尚未經板務站長公告生效。
(參該辦法置頂文字:本辦法自本部板務站長對外公布後實施)
公告了3年的處理辦法,結果真的有人拿來用的時候才發現是一紙廢文。
根本把一干使用者當猴子耍。
還好誤會的不只我一個,有檢舉王跟小組長陪我一塊,(現在又多了Bignana?
勉強過得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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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該不該擱下重重
的殼 尋找到底
那裡有藍天 ╰┘*│蝸│□ *
.││。 。 - ***╰─╭─╮
○││隨著輕輕的
風輕輕的飄 歷經
的傷 都不感覺疼
╭┐* *□│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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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藍天- http://imgur.com/i0F56Y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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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vanKai: 高層:哈哈吱吱們崩潰惹 06/10 00:41
推 vn509942: 那時候 我們還討論了一下 結果靠..未生效 06/10 00:41
→ vn509942: 那是貼三洨意思 06/10 00:42
→ vn509942: 然後拖三年... 06/10 00:42
推 ken3: 哈哈 先過再說 06/10 00:42
→ OyAlbert: 有情有義 是我舉機 (* ̄▽ ̄)/★*"`'*-.,_,.-*'`"*-.,_ 06/10 00:44
推 vn509942: 然後駁回時 還振振有詞說 這個條文不算喔 揪咪^.< 06/10 00:44
推 spec55959: 哈哈 06/10 00:46
→ takomalu: 有種黃國昌質詢時的感覺(?) 06/10 00:59
推 silent328kn: 試辦的意思就是 叫版主先跳火坑 06/10 02:48
推 Syu: 全站都是白老鼠 06/10 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