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MenTalk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難得有機會可以嗆人,不是指Bignana... ※ 引述《Bignana (須彌靈吉定風魔)》之銘言: : 標題: Re: [射惹] 聚眾鬧板 : 時間: Thu Jun 9 11:05:07 2016 : 來講古一下 : 隸屬版務部底下的看板警察局 : 在當時CCR大戰之後,才有"聚眾混亂看板秩序處理辦法" -- #1IibKIcr (Board-Police) : (所以關於聚眾鬧板的規定原本就有) : 這條規定的申請案例不太多 : 僅有2013、2015、2016有部分記錄 : 罰則大多都是罰單 : -- : 今天這條規定,把ptt看板警察局的原規定升級變成2.0版本, : (停權、列不受歡迎使用者等) : 這條申請的sop,我研究了一下 : 申請程序: : A:版主>小組長>群組長>版務站長 : B:版主>群組長>版務站長(這個情形適用無小組長情形) : 救濟申訴: : 由群組長開設臨時看板,開放期限72小時,涉案當事人進版陳訴。 : 由群組長裁定是否移出名單。 : 重點: : 重點在於如何避免版主浮濫申請,因為該辦法的處分非常重。 : 假如今天bignana玻璃心把關鍵字之亂送案, : 假設小組長及群組長皆受理, : 那麼要違反這項處理規則是很簡單的事情。 : 另一假設,這項辦法的通過標準要很高, : 至少我覺得罷免都這麼難了,這辦法也必須要有一個高門檻。 : 推 vn509942: 老屁股~~ 06/09 11:06 : : 新的八卦是,ptt看板警察局已經把原規定廢止 : 以版務站長頒部的處理規則為主。 : #1NM8Hxy0 (Board-Police) 拎阿罵哩.....(阿罵,明天阿爸就去拜妳了,我在此遙祭... 真正的八卦是 這條處理辦法從來都沒有正式過! ●11260 ! 4/13 longbow2 R: [申訴] 重新申訴上述案件違反站規(維持原決定) ┌─────────────────────────────────────┐ │ 文章代碼(AID): #1N3HutmL (Board-Police) [ptt.cc] Re: [申訴] 重新申訴上述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460477495.A.C15.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77 Ptt幣 │ └─────────────────────────────────────┘ 幹! 因此尚未經板務站長公告生效。 (參該辦法置頂文字:本辦法自本部板務站長對外公布後實施) 公告了3年的處理辦法,結果真的有人拿來用的時候才發現是一紙廢文。 根本把一干使用者當猴子耍。 還好誤會的不只我一個,有檢舉王跟小組長陪我一塊,(現在又多了Bignana? 勉強過得去... -- 。│ ┌╮ *╭* * ││該不該擱下重重的殼 尋找到底那裡有藍天 ╰┘蝸│ .││。 。 - **╰─ ││著輕輕的風輕輕的飄 歷經的傷 都不感覺疼╭┐* │牛│ ┼─。──────────────────└╯───╰─╯○ ┼────── -我的藍天- http://imgur.com/i0F56Y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185.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nTalk/M.1465490439.A.381.html
RevanKai: 高層:哈哈吱吱們崩潰惹 06/10 00:41
vn509942: 那時候 我們還討論了一下 結果靠..未生效 06/10 00:41
vn509942: 那是貼三洨意思 06/10 00:42
vn509942: 然後拖三年... 06/10 00:42
ken3: 哈哈 先過再說 06/10 00:42
OyAlbert: 有情有義 是我舉機 (* ̄▽ ̄)/★*"`'*-.,_,.-*'`"*-.,_ 06/10 00:44
vn509942: 然後駁回時 還振振有詞說 這個條文不算喔 揪咪^.< 06/10 00:44
spec55959: 哈哈 06/10 00:46
takomalu: 有種黃國昌質詢時的感覺(?) 06/10 00:59
silent328kn: 試辦的意思就是 叫版主先跳火坑 06/10 02:48
Syu: 全站都是白老鼠 06/10 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