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yggyygy: 笑死 12/26 17:02
噓 plzza0dogs: 真會玩 真懂玩 男板有男板的規矩 ㄎㄎ 12/26 17:09
→ celtics1997: 豪氣 12/26 17:23
推 mxr: 某些高雄男真可怕 wwwwwww 12/26 18:41
→ fantiida: 個人言行舉止跟地區、性別無關^^ 12/26 18:59
推 hateOnas: 你也貼個檢舉推文 我想說在那 12/26 19:00
→ hateOnas: 10-3 這樣有符合? 12/26 19:01
→ fantiida: 沒喇 使用者檢舉都馬在那裏www 12/26 19:01
推 SnowAmy: 12/19組長宣判 12/20當事者檢舉 12/26組長改判 12/26 19:45
→ SnowAmy: 雖然組長改判 但結果還是進去了...Orz (程序正義 XDD 12/26 19:45
推 hateOnas: 小組長宣判 當事者還檢舉 這就是社會 12/26 20:05
→ rainjuly: 當事人12/20檢舉 早就超過7日了 這樣還可以水桶哦? 12/26 20:56
→ rainjuly: 這程序完全不符合板規 時效早就過了 12/26 20:59
推 mapxu664: 那表示當事人可以拿這條去申訴 12/26 21:00
推 claymath: 支持水桶本人去申訴 12/26 21:04
→ barbarian72: 不知道這東西準不準確 12/26 21:05
推 claymath: 他應該是說12/20去檢舉同一件事超過當日 不是跟今天比 12/26 21:27
→ claymath: 吧 12/26 21:27
推 susna80: 10-3 所有的違規處罰僅追溯至檢舉日或板主群主動處理日 12/26 21:32
→ susna80: 前7日。 12/26 21:32
→ susna80: 「當日」或 「版主群主動處理前七日」 12/26 21:33
→ susna80: 「檢舉日當日」「版主群處理前七日」,都到版主群了所以 12/26 21:34
→ susna80: 以版主群當判定也是合理 12/26 21:34
→ susna80: 檢舉機:這就是社會。 (′・ω・`) 12/26 21:35
推 hateOnas: 啪 12/26 23:10
推 hateOnas: 一點都不合理 是否尊重板主判決(Y/n) 12/26 23:13
→ rainjuly: 如果是板主群處理的話更晚 12/26 12/27 00:17
→ rainjuly: 而且”1-1 若針對個人需由當事人檢舉,非當事人不予受 12/27 00:19
→ rainjuly: 理。” 這條板規只有當事人檢舉才算數 板主不是當事人 12/27 00:20
推 fattyfatty: 不是啊 1-3 就已經改判無罪了 12/27 01:44
→ fattyfatty: 人家當事人用1-1 檢舉 12/27 01:44
→ fattyfatty: 已經是另一回事了 12/27 01:44
→ fattyfatty: 沒毛病啊 12/27 01:44
推 CuLiZn5566: 爭議在板規10的檢舉時效 如果10-3屬於判決錯誤 12/27 03:27
推 CuLiZn5566: 就要看你可追溯日期是算到哪一天 12/27 03:29
→ CuLiZn5566: 看起來現在的算法是算到解除水桶的那一天 12/27 03:30
推 SnowAmy: 當有衝突疑慮的時候 以站規>群組規>小組規>板規為依循 12/27 06:20
→ SnowAmy: 這案是業經申訴的定案判決 可視為組長準用1-1辦理 12/27 06:20
→ SnowAmy: 組務的定案判決視同組規 應不受限於10-3之限制 12/27 06:20
→ claymath: 我建議本水桶ID再次申請釋憲 12/27 09:23
推 hateOnas: 好的 屏東老農 12/27 10:16
→ hateOnas: 老農啊 這就是社會 12/27 10:16
→ hateOnas: 你好 我是剪老雞雞 hateonas 12/27 10:17
推 barbarian72: 檢舉雞發錢啦幹幹幹! 12/27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