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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著作權 )misawa6688 業界司法清流平台 12.6 ------------------------------------------------ 如下葉教授臉書之所言被一名自稱 <黑雲>者貼於台大版還被噓 團隊認葉教授居於全民利益所言甚是 而一些不懂法律之人竟對其有不當指摘,確為台灣教育之失敗、錯誤 經查: 推文者 bigfish0330 故意稱行政法及刑法等 惟深查此ID者相關篇文,其確為不懂法律之門外漢者。 另查 ipod89757 tudaer 更是專門發文霸林他人者 FDA 此三字請查清楚,具有公信力! 藥物於美國會經臨床試驗才能 販售,未通過卻販賣雖無法證明對人體有危險,但一樣有罪責。 食品之道理亦然。 於此,無罪推定當然不適用於具社會危害性之危險犯罪, 在日本早為實務見解。 僅提供正確觀念給關心食安問題者,發聲抵制 黑心的食品 為社會多作些事。 ─────────────────────────────────────── https://www.facebook.com/pcyeh.NTU/posts/1283819934977035?fref=nf 【無罪推定原則,是否適用於食品業?】 昨天在台大管理論叢 25 週年做專題演講前,楊泮池校長也到場開幕致詞。在開幕前,我 向楊校長詢問日前報上提到頂新對臺大食科所針對性裁員的事情。 楊校長說這事情是所的層級,他並不清楚。但校長說,作為一個醫生、作為一個師長,他 不能忍受讓學生吃有問題的東西。所以如果法律沒辦法管,他覺得就應該靠他自己來改變 這現實! 校長還特地轉一封曾在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任職官員的朋友信件給我。這位 FDA 前官員跟校長說,法律上無罪推定的原則,不該適用於食品還有藥物等受管制的行業。不 應該是 FDA 事後去舉證食品、藥物安全與否,而是食品、藥物業者要先證明他們的東西 合格無虞才對。(詳見下附之信) 就無罪推定的原則來說,法官按照現在的法律做這樣的判決可以理解。但真正的關鍵,就 如同信中 FDA 前官員跟楊校長所提的,無罪推定的原則是否適用於食品跟藥物等受管制 的行業?如果台灣未來食品、藥物相關的法律不改變,黑心食品的問題必然還是會層出不 窮... 風向完全正確,不知道大家怎麼看呢? 我是覺得老師混淆了兩個不同的概念啦,「藥品業者要證明自己的新藥安全無虞」談的是 可不可以上市,而非有沒有罪。前者是爭取「允許上市」,舉證責任當然在他身上,如果 舉證失敗,也只是「不允許上市」,不會把他抓去關啊。 台灣的問題是,在「允許上市」的階段沒有嚴格要求業者舉證,但這不代表在刑事階段應 該就要改成業者負起舉證責任,否則就推定有罪。 這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方式,不但無助於改善問題,反而只會把事情越搞越糟啊。 (又或者老師要討論的就只是食品和藥物的規範,誤用了無罪推定這個字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18.9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M.1449332580.A.2BB.html → ipod89757: 台灣有台灣的玩法 12/06 00:32 推 chungrew: 根本來看,要做好源頭的管理才是治本之道。 12/06 00:39 → chungrew: 現在處理的都是很後端的問題 12/06 00:39 → NTULioner: 不是專業就別來淌渾水 12/06 00:50 推 bigfish0330: 行政法和刑法的差別 12/06 00:5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96.169.2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_BOTDorm2/M.1449374444.A.207.html
arl: 又來刷存在感了 12/06 1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