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li ()
看板Patent
標題Re: [問題] CN的PCT案
時間Thu Sep 3 12:42:1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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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72.92.145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41247375.A.6FD.html
: 推 dakkk: 這些大公司 難道不是分公司申請的? 09/03 10:42
: 推 dakkk: 照這篇解釋 原原po可以放心申請了^^ 09/03 10:43
我是這麼查的:
資料範圍只選擇PCT
在申請人地址下Taiwan,這代表申請人實際上在臺灣(有3900筆)
再在申請號欄位下CN,這代表CN為受理局(有3375筆)
然後隨機點一些公開日在2014年6月以前的案子,看他進入哪些國家
: → brson: 你給了6筆,但是只有第3筆是藉由PCT進到美國,它的發明人是CN 09/03 11:02
進美國的挺多的,我只是想放多些國家進來,
在上面的檢索條件下,再加上國家階段局代碼(national phase office code)為US,
可以查到目前有561件透過此種途徑進入美國的案件。
譬如工研院也這樣請
Pub. No.: WO/2013/097152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No.: PCT/CN2011/084936
申請人:INDUSTRIAL TECHNOLOGY RESEARCH INSTITUTE [CN/CN];
No. 195, Sec. 4, Chung Hsing Rd., Chutung Hsinchu 31040, Taiwan (CN)
國家階段:US
: → brson: 位在taicang 太倉市耶. 這位大哥 09/03 11:03
: → brson: 問題不是台灣人能不能藉由大陸申請PCT耶, 是進場到美國有 09/03 11:06
: → brson: 沒有問題. 09/03 11:06
: → brson: 我也說過了 或許你案號也給的出來 這不代表以後訴訟時點的 09/03 11:10
: → brson: 認定是沒有問題的. 喜歡就衝吧 開心就好. 基本上Finnegan 09/03 11:12
: → brson: 的說法是可接受的 ~打字真累~ 困 09/03 11:14
我不知道太倉您在哪裡看到的,但我查到的第3筆申請人資料如下:
Applicants: CROWN BIOSCIENCE INC. (TAIWAN) [CN/CN]; 17F.-1705, No. 333,
Sec. 1 Keelung Rd. Xinyi Dist., Taipei City 110 (CN)
Inventors: ZHANG, Deyi; (CN).
ZHANG, Ruihao; (CN).
ZHONG, Boyu; (CN).
SHIH, Chuan; (CN)
臺灣人從中國申請PCT時,不論是申請人或發明人的國籍,一律是用CN,
沒得選擇,不能空白,也不能填TW。
從公司地址在臺灣這點我推測,這四位CN的發明人實際上地址也是在臺灣,
但PCT公開資料不包括發明人地址,所以無法確認。
而且再說一次,發明人的國籍跟PCT申請資格無關,現在只看申請人的國籍。
美國在舊制下(pre-AIA)是以發明人為Applicant,所以如果發明人有一個美國人,
即使Assignee是臺灣公司,還是可以從美國請PCT。
但在AIA之後,你必須把這個美國籍的發明人和臺灣公司列為共同申請人,
才能從美國請PCT。
訴訟時,臺灣人從中國請PCT確實有可能會被拿出來當成爭點。
但這樣的爭點在法律上可以說服法官嗎?
照我理解的Rule 18規定,還有目前國際情勢,對造律師要很強,才能靠這個論點贏吧。
就是因為有這樣的風險存在,所以每次有客戶要申請PCT時,
大多數的事務所就會把Finnegan的話照單唸一遍(我也有唸),
將來不幸出事的時候可以少擔些責任。
但我覺得負責任的作法,是讓客戶理解這樣做的風險到底有多高?
畢竟在1%、50%和80%的風險下,客戶可能會有不同的決定。
話說回來,很多臺灣申請人會把1%的專利權轉給某些美國公司,
進而向US申請PCT,在取得申請日後,再次轉讓給真正的申請人;
這樣的策略也不保證全無風險的。
先前HTC跟GOOGLE借5件專利去告APPLE,ITC法官就認為那5件專利雖然完成轉讓手續,
但HTC並非真正的專利權人,無權提起訴訟。
也許這樣的風險低於從中國提PCT的風險,但他會花費很多額外的成本,
這都是決定如何申請時,必須考量的。
今天MissNu來找的不是我的事務所,他請不請跟我根本沒關係。
只是想跟大家分享實際申請PCT的經驗。
至於訴訟嘛~我也好希望客戶的專利能夠成材到可以在美國打訴訟,
等到有那麼一天,再來分享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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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anDeLord: 這種問題沒有對錯,看客戶需求,客戶準備買toyota的錢,但 09/03 12:44
→ VanDeLord: 想要能跑170以上的速度,因此問題關鍵不在事務所的意見, 09/03 12:46
→ VanDeLord: 而是在於客戶的需求是否超過他所能負擔的部分,以及這樣 09/03 12:46
→ brson: US2015/0197511A1 上面就有寫中國太昌市 09/03 12:46
→ VanDeLord: 的需求對現實情況來說是想要、需要或是必要 09/03 12:47
→ brson: "好希望客戶的專利能夠成材到可以在美國打訴訟" 這我同意XD 09/03 12:47
→ VanDeLord: 獨立發明人真正能進入訴訟的專利技術,那真是少之又少 09/03 12:48
→ VanDeLord: 我在發明領域遇到太多做夢的發明人,連自己發明價值在哪 09/03 12:50
→ VanDeLord: 都說不出具體的內容,其他對於發明等級,發明價值評估這 09/03 12:51
→ VanDeLord: 一塊,都是自己胡思亂想的結果 09/03 12:51
推 brson: 小弟之前在台積當過法務,遇到這種,除了要求案號,我通常也會 09/03 12:56
→ brson: 要求那如果爭訟時,時點的認定,確定也是沒問題嗎? 比如哪個 09/03 12:57
→ brson: 案號?目前我是還沒看過有提供過. 當然,看得出來lili大也是 09/03 12:57
→ brson: 高手. 09/03 12:57
→ brson: 您說"但PCT公開資料不包括發明人地址,所以無法確認" 09/03 13:38
→ brson: 不小心,我再仔細看一下,好像也不是這樣,因為WO/2014/000418 09/03 13:38
→ brson: 的首頁都已經公布發明人與申請人的地址了,就是在江蘇太昌. 09/03 13:38
→ brson: 美國案縱使申請人標示是TW,但其實保護客體是在太昌.美國 09/03 13:39
→ brson: 標示TW也或許只是充其量說明母公司在台灣罷了.可能還是不能 09/03 13:39
→ brson: 單純迷失在表面文字的旋窩裡. 09/03 13:40
→ lili: 這案子申請時的申請人是臺灣公司、臺灣地址沒錯 09/04 09:07
→ lili: 在申請之後超過一年,他又跟國際局做轉讓,轉給中國公司的 09/04 09:08
→ lili: 但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是以申請時來看的 09/04 09:09
→ lili: V大說出了我不想敢公開講的話,有夢最美啊! 09/04 09:09
→ VanDeLord: 我講的算很保守了,對岸創新教育這塊我接觸不少人士,很 09/04 11:54
→ VanDeLord: 有系統有目的在進行,從國小到大學與企業,鋪天蓋地進行 09/04 11:55
→ VanDeLord: 人家從三創中創意源頭教育著手,創新這塊直接找歐美大咖 09/04 11:57
→ VanDeLord: 人物重點培訓,創業透過政策補助與營造環境,三管齊下 09/04 11:58
→ VanDeLord: 最後再結合專利,形成完整體創新經濟體系,這是對岸最終 09/04 11:58
→ VanDeLord: 目標 09/04 11:58
→ VanDeLord: ↑體(x)=>的(o) 09/04 12:00
→ brson: 你意思是有轉讓/讓與,PCT公開資料就會有發明/申請人地址? 09/04 17:57
→ brson: 沒有轉讓/讓與,PCT就不會公開發明/申請人地址? 是這樣嗎 09/04 17:59
→ brson: 跟我處理過的經驗真的是不符 09/04 18:02
→ brson: 母子公司,abc(台灣),abc(太倉),這情況要轉讓/讓與? 不會吧. 09/04 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