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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B大的回應。其實我自己是不太希望占用板面討論的。不過推文討論實在非我所長。 在這段討論板規的期間還請板友多多包涵。另外,因為這幾天會出國一趟,雖然簡單的 板務仍然能夠執行,但是應該沒有時間回應長文。期限截止的後半段,可能就要麻煩Z板 主與P板主了XD 以下針對Best大的三條逐條回應。 ※ 引述《Bestrafende (法蘭ㄎ)》之銘言: : 原文43 這篇回的是r大#1NSCY-ZM這篇 : r大謝了 這樣很酷 幫我的草案好好抓漏了一番 : 好的 這篇的重點有3個: : 1. 為了兼顧站規 只要簡單把我草案的補充說明3 改成下面這樣就可以了: : * 補充說明3:下面提到的文,統統不准發在板上:廣告文、空白文、一行文、過短的圖 : 形文,或是標題或內容相似的文章。¶ : 2. r大的草案中 有3.3.5這條 (嗯 我個人把它叫作 “玻璃心條款”) : 可是 並沒有對等的條款 來明確保障每一個板眾的言論自由 : 這樣是不公平的 希望你們管理者再考慮一下 : 3. 請給出增加 “3.1 發文資格 退文篇數3篇以下” 這一條規定的理由 : ---- : 下面是進一步說明~ : (1) 忽略站方規定 : 先來講站規一、(四)跟一、(六) (一、(五)主要會在下面的第(2)點提到) : 喔 這完全不是問題啊 : 看看我的補充說明3本來是怎麼寫的: : “不准發空白文、一行文,或是過短的圖形文。” : 現在修改成這樣就好啦: : * 補充說明3:下面提到的文,統統不准發在板上:廣告文、空白文、一行文、過短的圖 : 形文,或是標題或內容相似的文章。¶ : 檔噹! 這樣不就把一、(四)跟一、(六)都包括進來了嗎 我同意您的說法。但是上述的文字仍有漏洞。首先,根據您的作法,上述所有的違規文章 處置一視同仁,並無輕重差別。第二,處置沒有彈性,因為第一次違規是書面通知,那文 章是否需要保留?還是容許違規的文章繼續留存?第二次違規,水桶三個月。若第一次與 第二次間隔三年,是否一樣是水桶三個月呢?如果空白文是手機誤發,難道一樣水桶三個 月?更有甚者,如果因為操作失誤,不小心連續發了三篇空白文,難道就因此永久水桶? 目前板規草案,針對不同的違規,有不同程度的處置。同時沒有永久水桶的作法,也給予 板主在處置上明確且有限的選擇。 比起目前的板規草案,Best大提出的作法是否更能保護言論自由,我認為是存疑的。 : 好 現在請大家再看一次 我的板規1是怎麼寫的: : § 板規1:除非下面的補充說明有相關規定,否則,板眾之間如果有任何爭議,請自行向 : 地檢署遞狀提告,或向110或刑事局偵九隊報案。¶ : 請注意喔 我寫的是: : “除非下面的補充說明有相關規定” : 也就是說 : 在我的草案中 可以很靈活地 按照之後實際上可能發生的各種情況 : 來增減補充說明的數目或內容 : 決不是板上釘釘 僵化不變的 我本身認為規範只是一種介於板主與板友之間的一條界線。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這個版面所 信奉的價值。板規自然有其生硬的一面,但如果唯一一條板規是要求板友向警察局報案, 我自己是覺得這種做法其實無須提醒,因為即便沒有板規,我也可以向警察局報案,也無 須以110或偵九隊為限,我可以直接向檢察官遞案,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但難道PhD 板信奉的價值是訴訟?板友之間的摩擦只能仰賴司法途徑解決?因此,這個版 本的板規,即便沒有上述的定義不清或是不具彈性等問題,在價值觀的傳遞與宣示上,我 也不會十分認同。 : 我非常清楚 板規1這樣寫 : 一定沒法顧到所有 [日後可能會發生, 但偏偏我現在就是沒想到] 的特殊情況 : 就算是現在 加上各位集思廣益 我也不會幻想 在這短短幾天的討論期裡 : 就能訂出完美無缺 讓每個板眾都百分之百滿意的板規 : 所以 我特地在板規1中留了一道門 也就是 : “除非下面的補充說明有相關規定” : 就像鋼鐵人打造裝甲一樣 : 針對不同時期 不同的任務需要 進行小改款 打造出不同型號的鋼鐵裝 : 但基本思路從來不變: 設法窮盡一切技術 保護東尼史塔克的生命 : 來比較說明一下: : [適時微調鋼鐵裝] ↔ [針對實際情況增減補充說明] : [保全東尼性命] ↔ [直接跟地檢署提告, 或是跟110或偵九隊報案] 我自己是認為,向地檢署提告,或是跟110報案,根本不是板主能夠保全的事情。所以我 也不會認為板規應該要窮盡一切技術,來保障板友向地檢署提告的權力。我能保障的是, 板友在不違反站規及板規的前提下,都能有暢所欲言的空間。 所以針對違規事項,我是以正面表列,而不是負面表列。簡單來說,不被認定為違規的行 為就是沒有違規。比起向110報案,我認為這才是應該被保全的事情。 : 嗯嗯 不知道這樣會不會比較清楚 : 不過 嘿嘿~ r大 你在這裡 好像有點刻意曲解我的意思喔 = =+ : 我的補充說明5 應該不是只有你用黃色標出來的那兩句吧 : 補充說明5的全文是: : “* 補充說明5:針對臨時發生的特殊情況,管理員可以隨機處理。但是,管理員必須盡 : 快貼出公告,盡到通知板眾的義務。¶” : r大 你看到了嗎 你只引用了我這條說明的前半段 : 然後就自己引申出這樣的結論: : “但這種做法會給予板主板規的解釋權,反而變相的提供板主擴張權力的機會。” 請恕我直言,我並沒有曲解您的意思。是您對後半段文字有太多的想像。       "管理員必須盡快貼出公告,盡到通知板眾的義務" 也就是說,我只需要在判決當下貼出公告,我就完成了板規賦予我的責任。請參閱 #1N6DiYYt (PhD) 按照Best大的板規草案,這是一篇完成了儘快貼出公告,盡到通知板眾義務的合法公告。 利用"臨時發生的特殊情況"--> 臨時於推文中使用挑釁字眼(解釋權在板主),並發出公 告,板主即能合乎規定的將當事人永久水桶(如果當事人之前已經違規兩次)。 不太會有人認為這篇公告保障了言論自由。關鍵在於這一篇文章擴張解釋板規。 在目前公告板規草案下,這個判決不會成立,因為沒有當事人檢舉。即便有人檢舉,板 主也偏頗的判決,在同樣有兩次違規的情況下,當事人最重也只是1年的水桶。 在Best大的草案下,板主的權力不會有絲毫的限縮;但在這個版本的草案下,板主的權 力沒有任何能夠擴張的空間。 我想說明的不是我是否有斷章取義,而是我認為公告或是通知板友這件事情,其實也是舉 手之勞,對於我們博士這種職業的人,文字遊戲真的不是什麼難的事情。所以公告也好, 通知也罷,其實沒有任何的實質效力。真正的關鍵在於解釋權,所以用簡潔而籠統的規範 那才是真正擴張板主權力的大型漏洞。這一點在板規草案下,擴張解釋的空間是很小的。 : 可是在我來看 在我這個提出補充說明5的本人來看 : 後半段才是最重要的 : 沒錯 有的時候 確實是事態複雜 事態緊急 我懂 (捶胸口兩下) : 我完全同意 在這種情況下 管理員可以 也應該便宜行事 : 就像殺戮世代 (Generation Kill) 有一集所演的那樣 : 小隊馬上就要出發了 結果fuck~ 悍馬車機槍手的頭盔 臨時找不到XD : 啊怎麼辦 趕快找一頂全罩式安全帽 漆成沙漠迷彩的樣式 就上戰場啦 : 難不成還要一層一層跑流程等蓋章喔 大哥 愛瓦固啊 : 可是同樣重要的 甚至 我個人認為更重要的是 : 管理員有責任盡快公開 公開 公開通知大家 針對剛剛的特殊情況 : 你們之前到底做了什麼事 怎麼做的 還有為什麼要這麼做 : 你們有義務主動 主動 主動讓板眾知道 : 板上前陣子 不就發生過類似的小爭議嗎 : 你要找Z大跟P大一起管板 當然不是不可以啊 : (我神聖的一票 就是投給r大你啊 : Z大 我也是因為他在4月底挺身而出 受到了感召 覺得我也應該嘟something : P大 你好啊) : 板上的“災後重建” 嘛 偶爾便宜行事 OK的 這一點我無法苟同。 板主選舉後,如果我想要成為板主,根據規定必須依照小組長的指示完成交接的任務。 在那之前我一樣是一個普通的板友,而在那種狀況下討論板務,我認為是逾權行為。 如果我尊重PTT所立下的遊戲規則,想要成為PTT的板主,那在正式成為板主之前不發公告 文以及在繼任前完成向小組長回報的任務,就變成我必須遵守的責任。至於小組長是誰, 那不是我應該去考慮的問題。我尊重PTT,所以我尊重小組長的位置。 我固然能夠學習目前時下部分民代的做法,因人廢言或是擁抱民意而逾越規定。但那不太 是我所信奉的民主。程序正義以及尊重規定,我認為是最基本的底線。所以很抱歉讓Best 大與其他的板眾失望。但也希望各位知道,一個極度法匠化的板主是不會超越規定去執行 板務的。畢竟法匠與道德魔人或是正義魔人還是有相當大的差距。前者死守規定,後兩者 則是會擴張自己所相信的道德與正義。 在處理社會事件上,法匠或許恐龍至極;但是保障言論自由上,板規清楚寬鬆,那麼法匠 的恐龍就是板友的自由,自不言待。 : 可是事後 你主動先通知的 不是板眾 : 反而是某k?! : 反而是某k?! : 反而是某k?! : “WTF?!” ← 這就是我看到#1NQbQ6Fy後的第一個反應 : 你也知道 之前某兩個傢伙在板上這麼一搞 : 很多人對管理員這個職務 或多或少都有一點不信任 : 但很遺憾 這件事 只是又一次 強化了我先從黑暗面看人性的習慣性思路 : (“所有人 包括我某B在內 一旦得到了權力 都有可能黑化”) : r大 你當然可以拿我的話 用在你的論證中 : 不管是贊同 是反對 都OK : 但是 你不應該為了得出你的某個結論 : 而用片面引用的方式 從而曲解我的話 : 你看 引了一半 跟忠實地引用全文 : 得出來的結論 幾乎是天差地 : 引了一半的後果 結果得出的結論是 會讓管理員濫權 (!) : 忠實引用的結果 反而是避免管理員濫權 : (我講個比較刺耳的例子吧 就是避免像中國黨的半分鐘那件事發生) : 好 我猜一定會有人覺得我很奇怪 : 幹嘛那麼堅持 [有爭議的話 直接跟地檢署提告, 或是跟110或偵九隊報案] : 啊檢舉他就好啦 桶他啊 警告他啊 乎伊死 爽 : 這就順道帶出 我之前按下不表的一、(五) : 因為這跟接下來要講的 (2) 板友救濟管道的選擇 有很大的關係 : 所以 我把一、(五)放到下面的(2)來講 : (2) 板友救濟管道的選擇 : 站規一、(五)說: “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就算 “看板違 : 規行為” : 簡單來講 就是所謂的挑釁 所謂的引戰 統統犯規 : 重點來了 : 我在板規1中明確主張: : “除非下面的補充說明有相關規定,否則,板眾之間如果有任何爭議,請自行向地檢署遞 : 狀提告,或向110或刑事局偵九隊報案。¶” : 我之所以這麼堅持 因為我相信 通過這種方式 可以達到兩個目的: : [目的1] 言論自由得到主動而明確的保護 : [目的2] 讓吃飽太閒的網路訟棍知難而退 : 先說 [目的1] 言論自由得到主動而明確的保護 : 首先 我一直認為 : 言論自由不是buffet : 言論自由不是buffet : 言論自由不是buffet (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 你不能 [只聽你聽得爽的]/[只夾你想吃的] : 卻 [剝奪別人同樣也有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把你不喜歡吃的菜從公共餐桌上撤掉] : 你可以選擇 [無視]/[不夾那道菜] : 或是 [發言反擊]/[批評那道菜的賣相、口味、價格等等] 這部分其實我在上一篇回覆Salt大的文就有提到。原則上在人身攻擊、挑釁等這些爭議 上,是以當事人檢舉,板主群根據檢舉內容實質投票表決言論是否符合挑釁的條件因此 做出判決。 也就是說,如果某人提出了挑釁或是引戰的言論,除非有人檢舉,不然板主群是無法主 動針對這些言論進行任何的審判或是處置的。 : 第二 言論自由太容易被侵犯了 : 以為言論自由好像是隨時隨地都會從天上掉下來的 天賦人權 那也就算了 : 更糟糕的是 太多人根本就是在無情地 無意識地踐踏它 : 而這居然還發生在現在的台灣 發生在我的國家每一天的日常生活中 糙 : 一個號稱民主 自由的台灣 : 一個即將解嚴滿30年的台灣 : 所以 我想效法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那樣 : 趁這次修訂板規的機會 把對言論自由的保護 明文寫進板規 : 讓那些真正想 “挑釁” 想 “引戰” 想鬧板的傢伙起不了浪 : 太抽象? 沒關係 例子來了 : 我不曉得還有沒有人記得 選板主前 我的兩次提示 : 一次是推文中的 “id” site:ptt.cc : 一次是#1NNU_gNB中的最後一段 : 我很高興 最後是r大擔任管理員 而不是某m : 來看看這個傢伙是怎麼管板的: : “請以台灣大陸互稱。未能對台灣、大陸以各自名稱稱呼者,視為違規。” : (#1FPDUTXs, #1FT94Xz- (Cross_Life板)) : oh my F*CKING god!!!!!!!!!!!!!!!!!!!!!!!!!!!!!!!!!!!!!!!!!!!!!!!!!!!!!!!!!!!!! : 好 冷靜 冷靜 : 都說孤證不立 : 沒關係 讓我們再看看: : #19trOH9J (WorkinChina板) : #1DPHpHjW (Cross_Life板) : 至於我手邊的資料 竟然會比PTT現有的還齊全 齁齁 我就不進一步推斷原因了 : 我是建國派的 : (但我跟那些"鍵"國派或是什麼自嗨連線的不是同一掛的 我一向自己跟自己一掛) : 但不管是中國人還是我們台灣人 : 不管他用的是 “426” “台獨狗” “支那豬” “台巴子” : 我從來不會妨礙他們這樣表達的權利 因為這就是他們的言論自由 : 某m做得到嗎 : 不 會用這些步數的傢伙 我一點都不相信他做得到 : 所以我再說一次 : 我很高興 上的是r大 而不是某m : 再來說 [目的2] 讓吃飽太閒的網路訟棍知難而退 : 隨便到各板逛一逛 看看那些被警告的 被浸水桶的 : 撇開那些涉及金錢方面的糾紛 (比方說團購) : 剩下的大部份 : 就先不要講 你好不好意思打給110還是偵九隊報案了 : 就先不要講 你好不好意思向地檢署遞狀了 : 就算警察跟檢察官不能不受理 : 拜託 摸摸你的... 算了 有的人沒有 有的人有跟沒有一樣 : 重來~ : 拜託 用點腦 問問你自己: : 這種屁事 這種 “媽妳看他啦‼!” 小孩子討拍式的 近乎耍賴式的幼稚行徑 : 有幾個警察跟檢察官會當一回事? : 挖哩咧 老子巡邏箱都簽不完了 本座案子都偵查不完了 : 妳跟我講 喔喔有人講妳是 “迷妹” “腦粉” 說妳們在搞一言堂 : 跑來派出所還是地檢署哭哭 耍番 要人家用公然汙辱罪還是毀謗罪替妳出一口氣 : 妳想知道警察北北跟檢座大大心裡怎麼想嗎 : 喔 : 脖子上那個器官偶爾要用一用啊 : 阿不是很會腦補偶像會怎麼想嗎 科科 : 好啦 那這些網路訟棍既然也心知肚明 自己就是嘴不贏 想討拍 : 那他們黔驢技窮 還能怎麼做 上述訟棍相關的議題,我的看法是,那本來就是他們的權力。至於用板規"搞"當事人, 這部分就我的立場,我們自己也是一路搞人與被搞上來的,每個PhD板友幾乎都是上站 次數破2000次的,不至於不知道這些簡單的伎倆。即便我這個法匠不近人情,看到傻傻 的板友被誘出關鍵字,認定為人身攻擊,其他兩位板主也不是吃素的,依然有機會為其 開脫。 所以這種"搞"人,在其他板或許有人會中彈,但是在PhD板,在高素質"狡猾"板友的合作 下,我不認為會是個嚴重的問題;即便真有人因此違規,板主群真的偏頗到爆炸,最多 也是個1年的水桶,而不會動不動就永久水桶。 : 阿就只剩下用板規搞你啊 : 你武器比我先進 打擊精準 火力強大 [言辭犀利 中肯 踩到痛點 一棒擊沉] : 我就讓你不能用武器 [禁水桶 劣退這些把戲] : 科科 搞不好裁判 [管理員] 都是我的人呢~ : 左袒 徇私 搞小圈子 趁機把妹 想帶政治風向 : (前陣子爆出來的PTT戒嚴條例 還有人有印象嗎) : (陳奐宇事件 大家該不會忘了吧) : (那幾個特別喜歡泡在女人堆裡當管理員的 還要我點名嗎) : 這些管理員 在PTT上還會少見過嗎 沒有嘛 : 好啦 : 網路訟棍 報到 : 不可能沒有私心的管理員呢 姍姍來遲 : 阿又臭又長又漏洞一堆的板規呢 在此久候 : 因緣俱足 exce-F*CKING-llent‼! : 有了這三陣強風 PTT還會怕沒有瘋狗浪嗎 : r大 我就明講了 : 你會選擇用 “救濟” “受害人” “正義” 這些字眼 : 就已經很明顯選邊站了 : 好 今天你會用3.3.5這條 來 “救濟” “受害人” 的玻璃心 : 那我問你 如果有一天 我覺得我在板上的言論自由被侵犯了 : 你要用你草案中的哪一條 來保障我的言論自由? : 你會秉持同樣的標準 : 把我當成 “受害人” “救濟” 我 給我某種程度的"正義"嗎? : 老實說 我看不到有哪一條 : 是可以跟3.3.5這條相對等的 可以明確保障每一個板眾言論自由的條款 言論自由的保障是板友與板主之間的問題;但是3.3.5處理的問題,是板友之間權力碰撞 的問題。型態我覺得完全不同。 3.3.5條並不是相對等的條款,而是被害者的事後救濟條款。 人身攻擊發生的當下,板主是無力阻止的。因此,板主能做的是根據事後的懲處對人身攻 擊的使用者進行處置。所以您所說的選邊站,就這條的精神而言,的確是如此。因為在人 身攻擊的事實發生後,板主才能據此對違規使用者進行處置。 其中板主能夠認定的就是這個事實。 所以如果事實成立,那麼自然就會有"受害者",所以也會有"救濟"與遲來的"正義";但事 實不成立,就不會有所謂的受害者與救濟的問題。 白話一點,3.3.5基本上是認同大家都有言論自由的權力。但是板友的自由互相碰撞下, 到底誰比較有道理,到底誰違規,才是板主可以裁決的地方。也就是如果真的"侵犯"了 某人的言論自由,那一定是為了保障另外一個人的言論自由。而這另外一個人,通常不是 "板主",而是權利受到侵害的人。 : 既然這樣 那不就是明顯的雙重標準嗎 : 如果你也承認這是雙重標準 : 那就表明你也抵擋不了 這種彷彿可以斷人生死的權力誘惑 不是嗎 其實我真的不認為PTT就是全世界,所以這種權力真的沒有什麼誘惑性。在現實社會中, 只會追求那種奴役研究生的權力的人,都為人所不齒,PhD 板混的人,年輕的2X歲,年長 的都3X歲以上,多少人會迷戀刪除某人的文章或是將某人永久水桶的權力呢? : 另外 r大 我在#1NR-sqj5中 有提到一項質疑 : 如果我沒看走眼的話 你好像完全沒有回應ㄟ = =+ : 這個部份 我就直接從#1NR-sqj5裡面剪下貼上啦: : “1. “發文資格 退文篇數3篇以下“ : 說真的 我不知道新增這一條的意義在哪裡 : 大家應該也不是第一天用PTT了 : 又不是不知道 有些傢伙呢 : 在網路上得到了一點小小權力 還真以為自己就是某個body了 : 對於其他異議者 好像不弄他們一下 或是烙親衛隊鳴鼓而搞之一下 全身就會不舒服 : 所以 真正被退文的原因 未必就是那些檯面上的陳述 : 何況 大家平常應該也是常常一堆鳥事纏身 很阿雜吧 : 那應該不太有那個美國時間 把每個退文的原因 統統查個水落石出吧 : 既然這樣 那莫名其妙多插了這一條是…?!” : r大 請告訴我 為什麼你要加進這一條 這並不是莫名其妙的加進了這一條。 首先,我認為版規應該對事不對人,因此處置基本上是針對文章,而不是針對ID。在這 一版的草案下,已經沒有永久水桶的處置(我認為永久水桶才是最侵害言論自由的處置) 也沒有累進罰則。 但是這種作法也讓板務執行產生了若干漏洞。首先,對於惡意的使用者連續發文占用版 面是沒有相應的處置方法的。舉例而言,如果有人連續發表10篇的相同文章,根據目前 草案的作法,我會選擇用4.6(重複發文)進行處置。在最糟糕的情況下,該使用者會獲 得10篇退文。在沒有發文限制的情況下,他能夠繼續發第11篇文,而版主無從阻止。 當然,我自然能夠用4.4(不當發文)將他退文以及水桶,但由於這個是大絕招,非到必要 我不會使用(也就是說我認為連續發10篇文章洗版都不該水桶他)。但這種作法會危害其他 板友的權力,因此我必須用另外一個機制,避免他繼續擴大危害。 因此,我選擇用退文次數。 其次,為什麼是3次。首先,PTT多數有退文次數限制的版面多以1~2篇為限。也就是說, 在一般的狀態下,即便出現Best大所稱的情形,也是被退1~2篇。因此,來到PhD板,依 然能夠發文,不會有所限制。 若板友只在PhD板活動,3次的概念就是,在連續發文沒有踩到站規邊界(亦即5篇以下), 自消一篇之後,仍然能在PhD板發文的狀態(通常初犯第一篇不退回,連續發4篇文只會被 退3篇)。 我認為這個限制不是一個有效箝制言論自由的限制,而是保障其他板友不要被惡意使用 者占用看板資源的限制。至於其他板面親衛隊的部分,即便其他板面處置十分不公,也 不太容易會有連續三篇退文的情形。 權衡利弊,故設下這個限制。還望能夠予以理解。 : 我想知道 : 而且 我認為我有權利知道 : 所以 針對這一項修訂 我在這裡第二次提出質疑 : 最後來講點不重要的 : 對於討論板規來說 “Janitor” 要怎麼稱呼 完全不重要 : r大 在這一點上 去他的河蟹 : 讓我們繼續用互相包容的方式 各行其是下去吧 pass pass : 至於進一步限縮管理員的權利這部份 : 我想用另外一篇文回 : 因為我今天已經花很多時間在這上面了 : 現在是我的TWICE time : 我要去看我的大老婆Momo♥ 跟小老婆志效♥ : 好 現在來做個總結 : 1. 為了兼顧站規 只要簡單把我草案的補充說明3 改成下面這樣就可以了: : * 補充說明3:下面提到的文,統統不准發在板上:廣告文、空白文、一行文、過短的圖 : 形文,或是標題或內容相似的文章。¶ : 2. r大的草案中 有3.3.5這條 (嗯 我個人把它叫作 “玻璃心條款”) : 可是 並沒有對等的條款 來明確保障每一個板眾的言論自由 : 這樣是不公平的 希望你們管理者再考慮一下 : 3. 請給出增加 “3.1 發文資格 退文篇數3篇以下” 這一條規定的理由 : 嗯嗯 大概是這樣 以上回覆,還請參閱。 --    x-μ 2     -(---)     2        -1 √2σ f(x;σ,μ) = [√(2π)σ] e  reluctant,  -∞<x<∞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1.166.15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hD/M.1467131279.A.73D.html
mulkcs: 我很遺憾r大 你對於B大在本板討論他板事務視而不見 06/29 03:49
mulkcs: 我只能在板面回覆了 不然謠言不會停止 請見諒 06/29 03:49
根據我政見的第四點,我無法判定Best大的內容為無關板旨。同樣的,也無法判定您的 下一篇文章為無關板旨。因為內容為根據上一篇文章衍生來得的...雖然我不知道為什麼 如此發展就是了。
Bestrafende: 阿你到底是在緊張什麼啊XD 06/29 04:26
Bestrafende: 你要帶風向 拜託 另開標題 不要混在這串討論中好嗎 06/29 04:28
Bestrafende: 瞧你緊張的 研討會開一半 衝上來滅火XDXDXD 06/29 04:29
※ 編輯: reluctant (61.231.166.154), 06/29/2016 07:3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