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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申訴駁回。 判決理由: 一、 經查申訴人於 Violation 遭檢舉且以遭懲處之案件,如下: #1Ok4OcSl #1OkMkB8V 申訴人本次申訴之案件雖無如上述兩案有謾罵、貶低檢舉人之言詞, 但申訴人於短時間內多次寄信予申訴人(3/2、3/3、3/4皆有寄件)。 其 「以一定數量之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之違規事實明確。 檢舉人顯不願接受申訴人之去信,遭開立罰單後仍續行寄信, Violation 法務於 #1OkMkB8V (Violation) 亦有勸告。 顯見其罰單無法遏止申訴人寄信予檢舉人之行為, 開立罰單以及處以停權並無不妥。 二、 關於所謂貶低申訴人人格之部分, 本案中,除去本案外,有兩次遭同一人檢舉且皆成案, Violation 於判決中述「本板自當合理推斷其為惡意使用站內信」 申訴人遭開立罰單後仍不停止相關行為,本板認為屬合理推斷。 本案業經終審判決,全案申訴駁回。 ※ 引述《shadowpower (POI)》之銘言: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 1.申訴人ID:shadowpower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PttLegist : (b)文章編號:#1OkkaOrK (Violation) : 3.欲申訴之判決︰ : 被檢舉人短時間內經本板開罰後,仍續行寄信,雖本案證據 #1Okj2wX4 (Violation) : 尚難稱有侮辱或謾罵,但綜觀三篇檢舉事證,其係有站內信騷擾之事實,違反使用者 : 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一目之三,應處罰單一張以上。 : 然被檢舉人短時間內連續違規,本板自當合理推斷其為惡意使用站內信,處罰單一張 : ,停權一個月。 : 4.不服理由︰ : (請逐點敘明不服之理由及依據,切勿以亂槍打鳥或打混仗之論述方式。) : 1. 不服部分 : 判決已說明無侮辱或謾罵,卻為何反認定是騷擾? : 只因為連續寄信就算騷擾嗎?後來寄信是因為他檢舉我,我反問他對於他檢舉行為的感受 : 第一次則是我問他對於他自身行為看法 : 當然你每次判決都主觀認定我是以疑問句辯稱並無此意 : 2. 公然貶低人格部分 : 依據#1OklGBMA (PttLaw)判決內容 : 節錄 : ...自當考量個人能不能接受他人這樣的批判。 : 顯然檢舉人無法接受這樣的信件內容,但沒辦法接受是一回事, : 然其內容使用了「低賤」、「卑劣」之攻擊性用詞,故判決違規並無不妥。 : 明顯在#1OkkaOrK (Violation)判決中使用了"惡意"之攻擊性用詞 : 同時我在此表示我不能接受這樣的用詞 : 因此依據前判例屬於貶低人格,又位於公開版面所以是"公然貶低人格" : 就社會實務上,無論是"個人能不能接受他人這樣的批判"或者是"使用攻擊性用詞" : 都不是判決妨害名譽之類罪名的依據,請見以下兩個例子 : 罵邱毅「垃圾」九把刀無罪定讞 : 批盛治仁「人渣公務員」 男被告公然侮辱判無罪 : 垃圾、人渣都算攻擊性用詞,而對方也明顯不能接受才提告 : 但法院並沒有因此就判定原告勝訴,所以這兩點都不是定罪的主要依據 : 再說,你除了用這兩點不符社會通念的標準定罪外,你還多加了自由心證的部分 : 所以我為何一定要罵他?你又為何一定要認為我是想罵他? : 一個月前你的社會經驗告訴你"並不會有人認知自己「低賤」或「卑劣」" : 這篇文章之前你的社會通念告訴你"對別人使用不能接受的攻擊性用詞"就是貶低人格 : 現在你還堅持我一定是想罵人嗎? : 又如果字面上沒有該意思,但閱讀者偏要解讀成該意思,那到底是誰在罵誰? : 又如果我沒有罵他的意思,你卻認定我一定是在罵人,那你算不算貶低我人格? :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 (請將證據資料附於此申訴文中,切勿僅留指引至該證據原本所在之看板,若有相關法 : 律條例,亦請複製貼上至此,並保留法條出處。) : 罵邱毅「垃圾」九把刀無罪定讞 : https://goo.gl/ZrVfCI : 新聞節錄 : 前立委邱毅不滿作家九把刀去年在臉書上,用「冷血」、「政治垃圾」與「王八蛋」罵他 : ,自訴九把刀妨害名譽,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九把刀是在評論可受公評的事,並非謾罵邱 : 毅個人,且邱毅自己寫文章也常用「畜牲」、「孬種」等否定性言詞,昨判九把刀無罪定 : 讞。 : 批盛治仁「人渣公務員」 男被告公然侮辱判無罪 : https://goo.gl/T90bD2 : 新聞節錄 : 作家馮光遠4年前寫文章罵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人渣公務員」而挨告,雙方訴訟期間, : 一名陳姓男子在臉書PO文提及盛治仁是「人渣公務員」,還以「標籤」功能連結盛治仁的 : 臉書帳號,盛治仁認為名譽受損怒提告,但新北地院認定陳男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合理評 : 論,今判他無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7.7.20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492278838.A.4D7.html ※ 編輯: PttLegist2 (114.27.7.207), 04/16/2017 01:5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