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tt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不受理此申訴,駁回。 本案經本院定讞,不受理任何形式的申訴。 若未來仍針對本院已定讞之案件申訴或延伸持續申訴將開立罰單處分。 ※ 引述《askingts (地獄山貓)》之銘言: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 1.申訴人ID: : askingts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 : PttLegist2 : (b)文章編號: : ┌─────────────────────────────────────┐ : │ 文章代碼(AID): #1TkmoukZ (PttLaw) [ptt.cc] Re: [申訴] 不服 #1Ti1bc_5 (Vi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572539576.A.BA3.html: │ 這一篇文章值 76 Ptt幣 │ : └─────────────────────────────────────┘ : 3.欲申訴之判決︰ : 見所附站內信之證據 : 4.不服理由︰ : 關於本版站務公用帳號站長PttLegist2於稍早之補充說明(如下所列): : 補充說明: : 本案部分,沒有強制性,僅請求管理者協助處理。 : 若申訴人去信態度不佳,以本院判決要脅,管理者可基於主觀意識認定是否處置。 : 看板管理者與使用者的信件溝通間應理性且給予彼此基本的禮貌。 : 本院並無設定任何「期限」,若使用者去信內容自設期限, : 並以本院判決名義要求管理者應在期限內完成且態度不佳。 : 本部將考慮暫停執行判決中"請板主配合刪除含有違規簽名檔文章"之項目。 : 本申訴人不服理由如下: : 1.貴方判決 儘為各看版管理者「自己主觀認定」是否處置 那何必做出此等判決? : 本檢舉人也毋須特來此地申訴 因為沒有意義 完全由看板管理者自己決定 : 貴方直接宣告本版無法處理 不是更快? : 原來本申訴人特來此地申訴 卻儘拿「一無強制力之站務象徵性判決」 : 2.貴方所持之理由 要本申訴人跟各看板管理人理性溝通 還要求本人給予其基本禮貌 : 若本申訴人違反理性溝通 未給予基本禮貌 : 貴方考慮暫停執行判決中"請板主配合刪除含有違規簽名檔文章"之項目 : ptt id access違反ptt站務規定在前 本申訴人持理據要求刪除侵權內容在後 : 還要本申訴人態度良好 態度溫良謙恭 百般懇求各看版管理人 幫忙刪除違規內容才行 : "拜託你幫忙刪除好嗎 我求求你了" : 原來說到底貴方站務公用帳號站長PttLegist2 是根據本人態度 來決定你的判決為是為否 : 本人態度好一點 你就判好一點 : 本人態度壞一點 你就不執行判決 說到底這還不是人治行為 : 3.本人押印處理日期 仍誤以為貴方令貴站底下各看版管理者 必須遵從處理 : 未知悉貴方所做儘為「一項象徵性判決」 不具強制力 : 還要視申訴人之態度 若太惡劣則此判決作廢 : 若貴方早言此判決不具強制力 本申訴人也不會四處特寄站內信 要求看板管理者刪除 : 因為沒強制力的判決 儘為象徵意義 沒人會鳥你 : 本人在站內信內附上72小時的押印日期 已經給予各看板管理者 很有處理餘裕 : 還要被貴方認定本人態度不佳 假傳聖令押印日期 : 若看版管理者擺爛30日不處理 本申訴人也只能徒呼負負 : ptt站內內規 一般使用者跟看版管理者之間的申訴溝通即為72小時 : 本申訴人不認為押印日期有何不妥適之處 : 光只押印72小時 即被認為態度不佳 : 說到底還不是人治 皆為貴方主觀認定 不照制度跟不照規定走 是照人走 :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 本人稍後會把所寄一系列站內信附於下列證據中 : 供後人憑文公斷 : 還有本人已知本版無上訴申訴機關 申訴只能到此處 : 故本人放棄前次 被貴方申訴之判決 : 此「無強制力之象徵性判決」 不要也罷 : 請貴方依稍早補充說明: : 本部將考慮暫停執行判決中"請板主配合刪除含有違規簽名檔文章"之項目。 : 貴方不用考慮了 直接停止執行這種象徵性的判決 : 還望貴方將本人此次申訴文與相關證據並列於版上 勿刪除毀證 供後人公斷 : 本人對於 ptt id access 此次盜用本人推文作為簽名檔一案 : 放棄後續一切申訴 一切到此為止 : (請將證據資料附於此申訴文中,切勿僅留指引至該證據原本所在之看板,若有相關法 : 律條例,亦請複製貼上至此,並保留法條出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232.18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572591304.A.BCC.html ※ 編輯: PttLegist2 (36.239.232.187 臺灣), 11/01/2019 14:5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