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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規則寫到 第一編 法例 第五條(法律優位原則) 本規則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者,無效。 而PTTLAW板板主 PttLegist2 於下列兩文中履履做出與該規則相左之判決 #1RZYbxzT (PttLaw) #1RZ-3Lp- (PttLaw) 致使本人感到疑惑 究竟PTT法院的心證是否高於中華民國法律相關單位做出的見解呢?? 如果是的話 那麻煩請修改該使用者規則 讓所有PTT使用者都知道 原來PTT法院法官的心證可是凌駕在中華民國之上 避免大家以後再有此困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21.108.3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Sug/M.1536549492.A.EB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