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uka123ily: 我覺得我講得蠻清楚要不要自己回去翻之前文章 02/21 02:57
推 uka123ily: 我很明白說明締約國、條約之間關係,而你好像只有表達 02/21 02:58
推 uka123ily: 你的心得感想。 02/21 02:58
我覺得我之前也講的很清楚 不過好像是你說叫我不要說文解字喔
當時我在這串第一篇回復就已經說過 國與國之間不一定適用
我在難民公約裡面 也沒有看到說保障國與國之間的條文
只有保障難民在簽署國境內的條文
結果你後面兩篇 自己硬要過度解釋成難民遷徙自由國與國之間也適用協助
難民遷徙自由 只有說你要離境我不能攔你 但並沒有任何義務幫助你到達下一個國家
我現在只是用現實結果 來告訴你 你那連串解釋 雖然看起來華麗但從開始就是錯的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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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rxh5DA (PublicIssue)
→ icar:沒立即危害,就照法律走,法律有問題就要求修法,而不是鑽漏動07/30 13:53
有沒有立即危害不是考量點。而是怎樣法律規範才能處理難民基本權利問題。
國際法對於國家的義務,並不限於立即危害,還包含如何幫助難民過生活。
要是國家認為有義務,進行法律與規定的鬆綁或是通融就不是人民與個別難民的義務。
國家對其義務漠視導致拖延入境,此為失職,怎麼會說是人民或是個別的難民鑽漏洞呢?
法律是服務人權保障的規範,不是人權去配合法律的規定而改變其內涵。
立法精神與人權的目的切莫錯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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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這裡創造了一個不存在的幫助難民入境義務....
在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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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sAf8UQ (PublicIssue)
要台灣不認定王丹為難民需要
(甲)該人已自動接受其本國的保護﹔或者
(乙)該人於喪失國籍後,又自動重新取的國籍﹔或者
(丙)該人已取得新的國籍,並享受其新國籍國家的保護﹔或者
(丁)該人已經在過去由於畏受迫害而離去或躲開的國家內自動定居下來﹔或者
(戊)該人由於被認為是難民所依據的情況不復存在而不能繼續拒絕受其本國保護﹔
但本項不適用於本條(一)款(甲)項所列的難民,如果它可以援引由於過去
曾受迫害的重大理由以拒絕受其本國的保護﹔
(己)該人本無國籍,由於被認為是難民所依據的情況不復存在而可以回到其以前經
常居住的國家內﹔
但本項不適用於本條(一)款(甲)項所列的難民,如果它可以援引由於過去曾受
迫害的重大理由以拒絕受其以前經常居住國家的保護。
這些王丹皆不符合,其他締約國仍然須保障該人之遷徙自由。
不過是在台灣政府府自認有這個義務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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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莫名其妙跑出來境外難民也適用的義務 並且你刻意忽略了協議書不適用人群
他有綠卡 見下篇
※ 編輯: A6 (116.232.136.87), 02/21/2017 12:5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