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imify: 推 04/04 01:20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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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特別法適用的項目之下, 即不會援用一般法的規定.
: 例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項目, 不會去援用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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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法之所以特別訂立, 係因適用之人事時地以普通法規定不夠完善.
: 客觀原因乃其適用對象與其他一般對象有所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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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同性結合關係, 與異性結合關係雖然均為兩人結合之關係,
: 但兩種關係在先天上也是有差別的.
: 前者比例較少, 且在無外力介入下無自然產生後代之可能.
: 法律上為相同之對待反而很奇怪.
我必須要說,在嚴格的分類審查中,你這個論點是不成立的。
婚姻成立當初不審查「生育」的可能,因此不是據以排除同性伴侶的條件。
這個在憲法言詞辯論庭都澄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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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民法當初設計時就是針對異性結合關係,
: 這點從法律條文的用字顯而易見.
: 而且異性結合是主流而普遍的, 民法的設計只不過是這種關係的呈現,
: 很難說這種條文缺乏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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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民法的現行條文無法照顧到同性結合的關係, 它的規定不夠完善.
: 以修民法來使其完善是一條可行的道路, 但並非唯一的道路.
: 另立特別法之後, 特別法適用的範圍, 民法是否適用即無關緊要
: -因為特別法適用的項目, 不會去援用一般法的規定.
: 所以另立特別法當然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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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當初確實就歷史與法制演變,主要是服務異性伴侶關係。
但這不代表我們現在不能包含同性伴侶。
現行條文的問題,只有婚生推定會有疑慮,也只要針對這條進行處理。
而專法等於每個條文及權利範圍都需要討論,立法工程比民法更浩大。
因此,就立法技術上,無需特別立法,疊床架屋。
: 3. 我認為特別法與民法都可以.
: 但你主張的是只能修民法, 不能立特別法, 這點就讓我感到十分困惑.
: 而且你並沒有充分說明不能立特別法的理由.
: "我認為這是歧視"之類的意見, 充其量只是其中一方的主張,
: 跟"我認為這不是歧視"的份量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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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歧視應看條文的運作是否使被作用人一方
: 因非正當的理由而受較差的待遇,
: 不是特別法即歧視. 這要深入的去探討條文內容.
是否歧視其實都說的很清楚,從意圖跟立法效果都是歧視。
專法基本上不可能有民法同等效力,如果有同等效力就是歧視性差異立法。
因為權利清單相同,民主作為實踐包容的社會,
在社群意志並未意圖自我區隔,畫清認同下,專法此種被動的被區隔就是歧視了。
建議參考拉板暨甲板法庭之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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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所謂的認為是否是歧視的雙方其份量相等只是自以為是的形式平等而已。
兩個人說話就說是份量相等,這是無效的論證,因為根本與實質內容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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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期盼能走進你的未來 直到時間把我帶走
只是我害怕 我沒把你過去的空白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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