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lmotze (On my way)
看板PublicIssue
標題Re: [討論]婚姻契約, 一夫一妻, 與合憲性.
時間Sun Apr 30 20:55:10 2017
※ 引述《song7775 (凜透)》之銘言:
: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 這邊你所使用的詮釋角度, 是制度性保障的平等.
: : 但是你從我寫的第一點可以看出來,
: : 這個推論是從契約自由的角度出發的.
: : 也就是回應一般挺同一方常見的質疑"為何限制是一男一女??"
: : 誠然契約自由屬憲法保障之自由, 法律不得任意加以限制.
: : 但是以這個做基礎去推論的話, 絕對得不出:
: : "婚姻應為不限男女之二人結合"這個結論.
: : 其結論應為:
: : "法律原則上不得限制締約對象, 但男女結合為例外."
: 你的推論是婚姻制度是基於男女平等 為了保障女性弱勢而產生
: 以此為基礎 就契約自由的角度來進行推論得出同性不可進入婚姻制度的結論
: 而我的回應是在否定你的論述基礎
該文的原始討論脈絡, 是先有婚姻, 而有人提出質疑.
提出質疑之理由, 為契約自由, 且引用了邱顯智律師的文章為佐.
https://bwall.amassly.com/post/SO3jOSQzH5
婚姻為兩人結合之身分契約, 是這個討論的基礎.
你要推翻掉這個基礎, 最多也只是整個討論無效.
在我來看, 只是下棋下到快輸掉就想翻桌.
: 也就是婚姻制度並不是以男女平等保障女性弱勢為基礎
: 婚姻制度是受憲法制度性保障的制度
: 是為了保障人格自由 婚姻權 家庭權而產生
: 前提被推翻 無論你後面就契約自由所做的推論 邏輯多麼正確 都無意義
婚姻制度有實現男女平等的功能, 業經釋554明文所載.
而原論述相關前提所稱: 婚姻為兩人結合之身分契約,
廣為多本著作所使用. 閣下可自行google.
: : 從過往的修法歷程來看,
: : 一開始的法規以現代的眼光來看, 是偏向男方.
: : 但這個評價忽略了時代背景.
: : 在一個納妾成風的年代以法律規定一夫一妻制度,
: : 只有妻擁有法律上的相關權利.
: : 此一違背當時習慣的法律, 評為傾向女方, 並無不當.
: 是否傾向女方這是看待的角度不一樣了
: 從哪個角度去看待這個事實不是本篇回文的重點 故不回應了
: : 我認為你應該先把文章的前提先看完再來看推論過程.
: : 你的回文固然是有所根據, 但顯然沒看完前提.
: : 不然不會在雙方就契約自由討論的時候
: : 冒出"這應該算制度性保障"之類的論點.
: 前提分開看無錯不代表推論時無錯
: 邏輯推論無錯不代表實務上的出發點跟你這個邏輯的出發點相同
: 我們要討論時應該就實務的出發點做討論還是應該就你這個推論出來的邏輯做討論?
: 你得先證明你的推論跟實務上的出發點相同
: 就你的推論討論才有意義
: 我提出了婚姻制度是憲法制度性保障的說法來指出你的推論有誤
: 故你的推論不成立
: 要就契約自由討論沒有問題 但是你得先解決你的推論基礎被推翻的狀況
: 或者拿出其他的法律依據來證明你的推論無誤
: 證明婚姻制度確實是由男女平等而來
我並未主張婚姻自男女平等而來,
而是認為男女平等係現代婚姻制度的重要考量之一.
而且你聲稱推翻了推論基礎, 請問是哪一個??
一頭撞上牆壁, 可不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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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姻法規的主體, 為人(自然人), 非二人, 亦非婚姻.
2. 依憲法, 人之自由, 非出於公益之必要, 不得以法律限制.
3. 婚姻係當事人與他方締結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之身分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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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再列一次前提給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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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非戰公約、聯合國憲章和開羅宣言的內容,
中華民國無權要求日本割讓領土,包括台灣與澎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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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lmotze (36.231.225.139), 04/30/2017 20:56:20
→ edwin040286: 幽遊白書中的桑原是你? 次元切割斬用的很熟囉 05/01 01:01
→ edwin040286: → elmotze: #1OzsR-_n 契約自由的論點不是我先提的 05/01 01:03
→ edwin040286: 繼milk7763大後,換成是我提囉XD 05/01 01:04
推 aimify: XD 05/01 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