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tsui1206: 在說什麼? 06/25 00:26
不懂???
→ futureq: 同意,頂多記個過而已,要停職(改變身份)沒那麼容易 06/25 00:29
→ futureq: 同意,頂多記個過而已,要撤職(改變身份)沒那麼容易 06/25 00:31
→ letumvelvita: 停職並沒有改變身份 移付懲戒就會被停職 06/25 01:01
→ letumvelvita: 說容易其實還真的還容易的 06/25 01:01
→ letumvelvita: 至於要用到懲戒的撤職 他這種程度 不太可能 06/25 01:02
推 adangle: 投訴啊,只是不理而已 06/25 08:35
→ airlow: 意思就是這法規屬不確定概念嗎 06/25 11:33
噓 a53189360: ? 06/25 11:46
→ a9301040: 回airlow,經營商業、兼任他項業務,繼續反覆而執行事務 06/25 11:59
→ airlow: 可是上面那篇,有人提到送報的案例,這有反覆執行吧 06/25 12:43
→ a9301040: 該篇主旨略以:公務員不宜在早晨上班前兼差送報 06/25 13:42
→ a9301040: 民國70年左右的函釋,要非常小心 06/25 13:43
→ a9301040: 這種函釋參考就好,法律已經大翻修數次 06/25 13:45
→ a9301040: 然後時空背景也很不一樣 06/25 13:47
推 nlevta: 函釋沒被停止適用就是仍適用,管你時空背景變不變 06/25 18:24
→ nlevta: 至於消防局人事室的說法,等看後續 06/25 18:27
→ a9301040: 總之,該函釋沒被停止適用,但重新下來的是「不宜」 06/25 21:00
→ a9301040: 想試就去試,不過「法定停職」再慢慢打救濟 06/25 21:00
推 nlevta: 依幾次銓敘部打槍的經驗,「不宜」就是「不可」,這用詞 06/26 07:31
→ nlevta: 不知誰發明的,但「不宜」的事「宜」看看… 06/26 07:31
→ a9301040: ...可以就可以,不行就不行,真的不知道誰發明的... 06/26 08:03
不宜 就是 把球丟給機關了.....
至於這個 case ??
頂多補個報備程序就好了....
鄉民真以為機關衡量利害得失,
猛男上媒體幫機關建立正面形象
公共關係作的更好
會很計較所謂 "兼職" ???
罰他,對機關有什麼好處???
換言之.
回頭看那位拍照的
可以去問看看探看看.
當機關需要攝影人才支援時,是義不容辭 ,還是說 "我沒空"???
每次有事情要幫忙,是出來呢,還是躲起來呢??
很多事情都是冰山一角,背後的累積才是重點
※ 編輯: maniaque (118.171.231.30), 06/26/2015 19: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