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yunchih: 謝謝O大,剛好也爬到您之前的文章, 10/18 23:37
推 yunchih: 決定明天依您上述的方式去跟長官說明 10/18 23:39
推 WINKAO: 那如果次低標廠商未出席 但有其他廠商出席 直接比減價嗎 10/18 23:40
→ WINKAO: 看起來是 直接當作沒有原本的最低標廠商 其他照原程序跑 10/18 23:45
推 yunchih: 另我是在問怎麼通知廠商,因為本機關做法是先保留決標, 10/18 23:46
→ yunchih: 再發函廠商5日內提出書面說明,我們的採購案件蠻單純的, 10/18 23:46
→ yunchih: 且未達公告金額,覺得這樣的程序有點冗長。這部分我會再 10/18 23:46
→ yunchih: 跟主標人討論以後是否當日就限時請廠商提說明,謝謝O大。 10/18 23:46
→ yunchih: W大,我的看法跟您一致 10/18 23:47
推 evil0108: 次低標並沒有優先減價之權利。 10/19 00:11
→ evil0108: 第58條說明..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是在次低標也進 10/19 00:12
→ evil0108: 入底價的情況。 10/19 00:12
→ evil0108: 所以y大的案子監辦人員建議廢標是比較保險的作法。 10/19 00:14
→ evil0108: 我個人是建議直接打電話去工程會問看看有沒有更好的做法 10/19 00:15
推 Terrykho: 同e大見解,次低標未進入底價不能作為最低標廠商,應廢 10/19 00:24
→ Terrykho: 標。底價重新密封第二次公告 10/19 00:26
依GPL58,原最低標已出局,並以此低標為最低標,次低標此時已是「最低標」
又依GPL 53-1 最低標廠商標價超過底價,「得」洽該廠商優先減價1次
請問「不得」優先減價1次的依據是?
如果廠商在場要求機關依法優先減價1次,機關必須有充分的理由回答為何拒絕其行使減價權利
否則易遭受新最低標廠商的質疑,產生不必要之爭議
推 awanderer: 以次低標為最低標,他就是最低標價廠商,有優減權 10/19 00:39
※ 編輯: OolightoO (114.44.51.141), 10/19/2017 07:47:55
→ segio: 廢標最保險.要決給次低又沒進入底價.最好請工程會確認. 10/19 09:32
推 mentionD: 謝謝!也學了一課! 10/19 10:12
→ ahanchan: 以次低標為最低標,他就是最低標價廠商,有優減權,減 10/19 13:04
→ ahanchan: 價後未進入底價,餘廠商一起比減價。我記得本版有討論過 10/19 13:04
→ ahanchan: 這個議題。 10/19 13:04
→ asapoolu: 是說58條只適用於次低標也入底價這種觀念到底哪來的? 10/19 21:21
→ asapoolu: 58條明明就沒有這樣寫啊? 10/19 21:22
推 asapoolu: 自問自答,應該是決標給次低標時才需次底標也入底價 10/19 22:07
推 minihwy: 廢標的依據是?? 10/19 22:16
→ aniawei5566: 採購法第58條並無規定次低標非要進入底價時才能做為 10/20 00:05
→ aniawei5566: 最低標廠商,ev大會不會是誤會最低標即是得標廠商, 10/20 00:05
→ aniawei5566: 最低標僅是代表價格最低之廠商,因此O大的做法應為 10/20 00:05
→ aniawei5566: 妥適;至於如果採直接廢標,似無法源或函釋可依據, 10/20 00:05
→ aniawei5566: 且會增加和廠商的爭議。 10/20 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