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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unchih (夏天)》之銘言: : 請問本機關有ㄧ財物採購案件,4家廠商投標,最低標廠商報價低於底價70%,其餘3家均 : 未進入底價,因最低標廠商已提書面說明且顯不合理,故本機關不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 : 目前本機關監辦人員見解是,因其餘4家廠商均未進入底價,故本案應廢標重新辦理招標 : 但我爬文及詢問其他採購人員結果,也有以下2種辦理方式: : 1.洽次低標廠商優先議價 : 2.同時洽3家廠商辦理比價 : 請問大家的作法是?有沒有相關法條或工程會函示可以拿來作為跟長官解釋的依據? 我個人的理解: 1.如廠商皆在場,機關應予其他廠商比減價格之機會,程序如下: 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略以:「…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復查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略以:「…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 減價一次…」本案以次低標編為最低標廠商,並洽該廠商優先減價1次。 最低標廠商減價後仍未進入底價,依同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略以;「…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 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屆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2.如廠商[皆]未派員出席 (1)保留決標,底價重新密封,擇期通知未到場廠商比減價格,程序同上 (2)未到場視為放棄比減價格,本案無廠商標價進入底價,廢標,底價重新密封 3.我查過本案情形似無工程會函釋,歡迎指證 : 另外想請教,限期請低8廠商提出書面說明, : 大家會開標當天直接寫在開標紀錄上,當作已書面通知廠商了,還是會另外正式發函給廠 : 商呢? : 先謝謝各位前輩了! 是在說總標價及部分標價偏低的書面說明的過程怎麼表示,還是在問怎麼通知廠商? 過程我是直接寫在開標紀錄上啦 怎麼通知就看廠商有無到場、機關文化、承辦人及開標主持人的意見囉 不過也要看案件的複雜程度 單純的案子通常很短,ex.30分鐘,實務上應該沒再發函去限期的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8.12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08340670.A.241.html
yunchih: 謝謝O大,剛好也爬到您之前的文章, 10/18 23:37
yunchih: 決定明天依您上述的方式去跟長官說明 10/18 23:39
WINKAO: 那如果次低標廠商未出席 但有其他廠商出席 直接比減價嗎 10/18 23:40
WINKAO: 看起來是 直接當作沒有原本的最低標廠商 其他照原程序跑 10/18 23:45
yunchih: 另我是在問怎麼通知廠商,因為本機關做法是先保留決標, 10/18 23:46
yunchih: 再發函廠商5日內提出書面說明,我們的採購案件蠻單純的, 10/18 23:46
yunchih: 且未達公告金額,覺得這樣的程序有點冗長。這部分我會再 10/18 23:46
yunchih: 跟主標人討論以後是否當日就限時請廠商提說明,謝謝O大。 10/18 23:46
yunchih: W大,我的看法跟您一致 10/18 23:47
evil0108: 次低標並沒有優先減價之權利。 10/19 00:11
evil0108: 第58條說明..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是在次低標也進 10/19 00:12
evil0108: 入底價的情況。 10/19 00:12
evil0108: 所以y大的案子監辦人員建議廢標是比較保險的作法。 10/19 00:14
evil0108: 我個人是建議直接打電話去工程會問看看有沒有更好的做法 10/19 00:15
Terrykho: 同e大見解,次低標未進入底價不能作為最低標廠商,應廢 10/19 00:24
Terrykho: 標。底價重新密封第二次公告 10/19 00:26
依GPL58,原最低標已出局,並以此低標為最低標,次低標此時已是「最低標」 又依GPL 53-1 最低標廠商標價超過底價,「得」洽該廠商優先減價1次 請問「不得」優先減價1次的依據是? 如果廠商在場要求機關依法優先減價1次,機關必須有充分的理由回答為何拒絕其行使減價權利 否則易遭受新最低標廠商的質疑,產生不必要之爭議
awanderer: 以次低標為最低標,他就是最低標價廠商,有優減權 10/19 00:39
※ 編輯: OolightoO (114.44.51.141), 10/19/2017 07:47:55
segio: 廢標最保險.要決給次低又沒進入底價.最好請工程會確認. 10/19 09:32
mentionD: 謝謝!也學了一課! 10/19 10:12
ahanchan: 以次低標為最低標,他就是最低標價廠商,有優減權,減 10/19 13:04
ahanchan: 價後未進入底價,餘廠商一起比減價。我記得本版有討論過 10/19 13:04
ahanchan: 這個議題。 10/19 13:04
asapoolu: #1OsIT74W 本版已討論過,建議版主加入精華區>政府採購 10/19 21:20
asapoolu: 是說58條只適用於次低標也入底價這種觀念到底哪來的? 10/19 21:21
asapoolu: 58條明明就沒有這樣寫啊? 10/19 21:22
asapoolu: 自問自答,應該是決標給次低標時才需次底標也入底價 10/19 22:07
minihwy: 廢標的依據是?? 10/19 22:16
aniawei5566: 採購法第58條並無規定次低標非要進入底價時才能做為 10/20 00:05
aniawei5566: 最低標廠商,ev大會不會是誤會最低標即是得標廠商, 10/20 00:05
aniawei5566: 最低標僅是代表價格最低之廠商,因此O大的做法應為 10/20 00:05
aniawei5566: 妥適;至於如果採直接廢標,似無法源或函釋可依據, 10/20 00:05
aniawei5566: 且會增加和廠商的爭議。 10/20 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