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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看板:Baseball 板主帳號:TRosenthal/maimai2063 受處分人之代號: shortoneal 上訴人所受板務之處分: #1Y5ufQ3v (Baseball) 上訴人溝通層級之提案: #1Y5b7Z4d (SP1_Baseball) 上訴人申訴層級之裁定: #1Y6xKlq1 (SP2_Baseball) 上訴人之主張: 改判七天(國罵條款),且應有撤銷判決的空間 上訴理由及說明: 在Sp2的申訴,小組長引用B6的規則補述: "以下列詞語攻擊板友或*過分謾罵公眾人物 並且上色強調過分兩字,但是以B6的全文來說: 6. 禁止人身攻擊、不雅字眼、不雅暱稱稱呼/過分謾罵球員、球隊及公眾人物 暗喻字眼亦同。 就文字上B-6閱讀下來的感覺,必須要有個明確的攻擊對象 為何這個條款可以獨自上色"過分謾罵"來判罰,而忽略後面最重要的主體 "謾 罵球員、球隊"、公眾人物,實在匪夷所思 小組長並引用了"吃屎一詞在高分院已有明確判例"來支持其判決 我查了一下新聞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892533 其實高等法院的判例也是很明確的針對"有特定對象"的情況,這點其實跟板規不謀而合 至於在原推文使用"吃屎"兩字確實是汙言穢語,但是就我原文的意思來說 ""沒比賽打這些從小練到大的運動員就是去吃屎,就算我看這稱號也不爽, 我也不想現在為這議題找他們麻煩,只是這咖粗神經到穿人家衣服訓練就扯了"" 我的原意如果把汙言穢語替換掉,可以改寫成 "沒比賽打這些從小練到大的運動員就是去吃土" 也就是說我講這段話的原意根本不可能是在謾罵運動員,而且....... 我根本就是在幫運動員講話Orz 如果要討論"非針對性的汙言穢語"的話,棒球版有另外一條: 5. 國罵 (僅開放Live文) 水桶7日 / 水桶7日 (每超過3句以上 每句累加一次 p.s 一行稱為一句) 既然有這條規則存在,那為何可以把B6的"過分"兩字highlight起來,就引用了 比較重的刑責的條款來判罰? 就我的理解,國罵應該為汙言穢語的天花板,就算這論述有爭議,我認為"吃屎" 兩個字絕對汙不過那些三字經、五字經、一字經,然而國罵以下的汙言穢語,並 沒有明確條例對應的刑責。 以上是為何我認為此案不該罰超過七天,甚至有撤銷的空間 -- ※ 上訴人請詳閱並務必遵守本板置底之申訴規則,並確實填寫上訴文。 ※ 請注意!若上訴人不遵守格式及相關規則者,小組長得拒絕處理該上訴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83.6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P3_AllSport/M.1646019838.A.7ED.html ※ 編輯: shortoneal (61.228.83.65 臺灣), 02/28/2022 11:45:48 (JUNstudio 刪除 JUNstudio 的推文: 刪除錯誤推文) (JUNstudio 刪除 JUNstudio 的推文: 刪除錯誤推文) (JUNstudio 刪除 JUNstudio 的推文: 刪除錯誤推文) (JUNstudio 刪除 JUNstudio 的推文: 刪除錯誤推文) (JUNstudio 刪除 JUNstudio 的推文: 刪除錯誤推文)
shortoneal : 感謝~ 61.228.83.65 02/28 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