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DDKDD : 就組務調查 應該是雙方有私怨以互相引戰多篇 請板主01/31 22:12
推 KDDKDD : 統整後 一併按規定辦理吧 01/31 22:12
縱然就檢舉人而言,該段敘述有干涉板主公權力之疑慮,此種行為亦在SP1使用
規則二-2有所規範,確實不應該放任此種行為。但實務上,此段敘述是否已對板
主管理造成影響,仍待商榷。
同時,在SP1使用規則四-4中,亦確保小組長在溝通過程中有適度發言提出「建
議」之必要,故在此認為,小組長該段敘述仍屬建議,由板主群自行判斷是否有
需要遵行辦理即可。
另外,對於小組長該段建議,這邊做出幾點補充。
首先,由於棒球板採取匿名檢舉,若板主未提出帳號調查申請,組務人員不會主
動進行調查(見#1ZbRz628 (Sportcenter) 公告),故目前無法得知匿名檢舉者
為誰,小組長應是由推文內容以及過往相關文章而得出「雙方..互相引戰多篇」
之判斷,但由於本檢舉案與此段陳述無關,故目前無須對此進行查證。
同時,在前段提及之該篇調查文亦有提過「..部份板眾故意將 4X板 恩怨拿去檢
舉板提案,而持續造成管理負擔..」,縱然群組管理人員已對 4X板 進行調整,
希冀能減少此類現象,但從溝通文中 #1ZsFS6wj (SP1_Baseball) 仍可察覺此種
現象仍未減退,亦有部份使用者在棒球板中藉機尋釁,此種現象仍有待管理人員
尋思解決方案。
故個人認為小組長之發言,對於棒球板板務管理仍有其正面意義,縱然檢舉人主
觀認為此段陳述有「..針對與溝通案無關之使用者進行個案處份指導」,但不認
為有違反SP1使用規則之事實,個人僅能在此表示尊重檢舉人之主觀看法。
3. 檢舉人檢舉證據之情境不同,實難視為同一現象
查檢舉人檢舉文中,援引 #1ZKPlSAE (SP2_Baseball) 作為檢舉證據,主張小組
長於溝通文中有「意圖影響板主、同僚審案、越權之情事」之行為。
干涉板主公權力行使屬於違反SP2使用規則二-2之不當行為,此已於前段說明中
述明。
該案係為小組長對 4X板 實施緊急處理權時之處分,其執行處分當下的身份為板
主,故在溝通案時必須迴避小組長身份,因此相關發言確實會引起使用者不當聯
想,此段瑕疵也確實被審理該案之小組長提出。
因此該案中,層級應為:[4X板主KDDKDD]-[小組長VWilliams代]-[群組長]。
但在本案中,其層級為:[棒球板主T/m/r]-[小組長KDDKDD]-[群組長],兩者情
境不同,實難視為同一現象。
另外,針對檢舉人援引 #1ZKPlSAE (SP2_Baseball) 作為檢舉證據,群組長這邊
也補充說明,組務在該案後做出後續處理大致如下:
a. 群組長進行 4X板 板務緊急處理:現任板主無法達到板務管理要求,需解職
,改由群組長對看板討論文化進行改善
b. 減少棒球組務申訴事務:調整 4X板 移出棒球小組,轉由運動小組管轄
c. 增加棒球組務管理人力:意欲招募棒球小組長實習小組長,因此檢視過往報
名信件或進行相關諮詢,並對符合資格的使用者提
問,但目前並未有進展
不過,目前整體執行效果沒達到原先預期的目標,這部份亦表示群組長緊急處理
權力有未逮,故未來仍有待與其他組務人員合作,共同為了改善該板討論文化風
氣而努力。
但無論如何,以目前處理方式來看,已不至於再發生如同該案之同樣狀況。
個人覺得,若檢舉人要援引該申訴裁定作為檢舉證據,應就同一情境下之案件而
為之,否則會有譬喻不當之觀感。故無法認同檢舉人將此作為檢舉證據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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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場群組長 公務專用簽名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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