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oveon23: 參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09/29 11:47
推 Sandypa1: 聽起來老闆是用「未滿基本時數」而非「颱風天無法上班」09/29 11:54
→ Sandypa1: 來不發全勤獎金。有規定全勤獎金一定要滿基本工時才能發09/29 11:56
→ Sandypa1: 嗎?還是只要都沒遲到就可以?09/29 11:56
全勤獎金之發放乃員工必須滿足每月基本工時,此規定並無明顯列入勞基相關法律,
目前各公司所看到的均屬各公司自行規定,但其規定均不能抵觸法律,若抵觸則自動
失效。
以上述為例:
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六點:
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
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
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換言之,以颱風而言,員工不到職則不可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
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故則不可能滿足每月基本工作時數。若要類
比,則每年二月哪位勞工可以滿足每月基本工作時數,在不能加班的情形下?
有沒有發現有問題?關於滿足基本工時。
則在此前提下,天災導致員工無法上班,則滿足以上給付要點,故其優先權高於貴
老闆所述,若要明確取得肯定答案,請洽各地勞工局詢問。
(以下刪除部分推文)
推 roder: 這老闆很聰明 並不是用颱風假的名義而是不足時數09/29 12:55
一樣還是違法,只是理由巧妙多了,這送去勞工局一樣會被打槍!
(以下刪除部分推文)
=====================原發文者補充==================
不是牙醫,是新開的醫院。但也是有很多扣薪的規定,在八月初被要求簽同意罰款、記過
的規章之後我已經決定要離開了。但老闆又說半年正職人員的離職告知期要兩個月,未滿
的話要扣半個月薪,所以預計做到九月底才能走,結果現在碰到颱風又要扣全勤。
※ 編輯: miniAriel (223.136.229.245), 09/29/2015 15:08:43
===================================================
依照勞基法規定,雇主不可以任意扣薪,若違反公司規定而罰款的話,
則必須要先給付員工每月薪水全額後再向員工要求給付之。
--勞基法26條規定
一切比法律嚴苛的自動無效,記得保留好證據,到時一切公事公辦,慣老闆到時
苛扣妳就直接上台北市勞工局進行檢舉,基本上台北市勞工局有檢舉處理上還算
是可以的。
以上做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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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鏡高懸 30cm鄉民,你那晚到底看見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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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FLung9536: 勞基法沒規定一定要給全勤啊 以後他收掉你全勤獎金 09/30 01:48
→ JFLung9536: 也不違法 09/30 01:48
這個要看當初契約怎麼寫,如果有註明全勤獎金,則可視為每個月都可以領取的給付
項目之一,屬於薪資的一部份,不能因勞工個別假曠被扣減,而視其為不固定給與。
所以在計算假曠扣減或加班費計算時,必須全額列入計算,換算為日薪或時薪數額,
做為計算基準。但又全勤獎金屬於獎勵性質的特殊給與項目,通常會規範在工作規則
內之考勤制度或獎懲制度中,勞工因故無法全月到勤,雇主當然有權扣減之,由雇主
自訂扣減辦法,即使遲到或早退一分鐘,雇主都可以全額扣除。
法律不會鉅細規範,薪資僅規範「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薪資內涵由各事業單位自訂,
各種加給、津貼、獎金以不違背比例原則或善良風俗習慣訂定,所以,公司薪資制度
原則上不違法,則其制定之扣減方式,會造成重複懲罰性〈例如年度內被記大過者,
當年年終獎金也被扣減三分之一〉,合不合情理,屬勞資協商部分。
推 JFLung9536: 慣老闆有各種高招 沒必要為了一個月全勤 跟他鬧翻吧 09/30 01:50
推 JFLung9536: 找工作也是很累的 09/30 01:52
就我自己的觀點:
對於不合理的點我會去爭取,找工作很累,但是對於慣老闆更不能姑息。
對於原PO我就不知道了
→ kaky: 這個會是爭點,因為老闆是用"基本時數"除非客觀上基本時數 09/30 04:05
→ kaky: 過高員工合理上班日數下仍無法達成.. 09/30 04:06
基本時數會是一個問題,但是正常來說,二月會達不到每月基本時數。
所以拿這個點去和天然災害討論優先權,基本上是處於下風的。
※ 編輯: cutesakai (61.230.165.62), 09/30/2015 07:4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