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JJ (傳說中的小米)
看板Sportcenter
標題Re: [檢舉] baseball板板主瀆職或雙重標準
時間Sat May 2 03:26:06 2009
經審閱相關文件,裁定依板主原判。
※ 引述《A1an (再說)》之銘言:
: 請問既然說有無違規為判定唯一依據
: 又有敝人判例在前
: 且已經有人檢舉
: 為何這次板主可以:「毋須小題大作。」
: 幾乎相同的事件
: 碰巧兩個事件的球迷立場恰恰相反
: 我想請問是不是發言者支持的球隊也納入了板主群的考量範圍?
: 並請問組務
: 這屬於瀆職或是雙重標準?
這屬於板主的裁判範圍
這個案例與原申訴者的判例也不是「幾乎」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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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於棒球群組層級審結
雙方當事人若要上訴,請於 168 小時之內於本板向群組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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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6.228.112.21
推 A1an:象迷象迷滿天下 05/02 13:00
推 mousepad:申訴或檢舉失敗就栽贓的貨色, 並不屬於組務板保障發言的 05/02 14:59
推 mousepad:範圍. A1an水桶. 05/02 14:59
推 mousepad:案請於該案規定時間內、本裁定請於168小時內, 來信本人 05/02 15:04
推 mousepad:信箱代轉. 05/02 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