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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閱相關文件,裁定依板主原判。 ※ 引述《A1an (再說)》之銘言: : 請問既然說有無違規為判定唯一依據 : 又有敝人判例在前 : 且已經有人檢舉 : 為何這次板主可以:「毋須小題大作。」 : 幾乎相同的事件 : 碰巧兩個事件的球迷立場恰恰相反 : 我想請問是不是發言者支持的球隊也納入了板主群的考量範圍? : 並請問組務 : 這屬於瀆職或是雙重標準? 這屬於板主的裁判範圍 這個案例與原申訴者的判例也不是「幾乎」相同 -- 本案於棒球群組層級審結 雙方當事人若要上訴,請於 168 小時之內於本板向群組長提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6.228.112.21
A1an:象迷象迷滿天下 05/02 13:00
mousepad:申訴或檢舉失敗就栽贓的貨色, 並不屬於組務板保障發言的 05/02 14:59
mousepad:範圍. A1an水桶. 05/02 14:59
mousepad:若對#19zUqdDd#19-qpIGf等判決或對本裁定有異議, 前兩 05/02 15:04
mousepad:案請於該案規定時間內、本裁定請於168小時內, 來信本人 05/02 15:04
mousepad:信箱代轉. 05/02 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