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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非當事人推文 問題: 近日aloness版主大量使用股檢版4-3 檢舉非當事人推文。 但該法條 "對非當事人之檢舉、申訴分類之章作回文者,水桶30天 。" 很明確的寫了是針對「回文」而不是「推文」。 我想a版主應該是想偷渡#1aZNKp2Y (StockPicket)當時的暫時條款 當時l版主不經討論,自己宣布要用「回文」的法條來判罰「推文」 先不討論這點合不合理,這個臨時條款效期只有7天,早在6/24就無效了。 依照該公告文描述:「未來再有類似情事者,將依股檢板板規 4-6 經板主群討論後處分。」a版主理應是最了解版規的人,不應該會犯這種錯吧。 再來討論使用版規4-6的合理性 「其餘影響板務運作之行為而未列於板規者,板主群得於討論後另行處分。」 我以f204137的案件為例,f版友在跟自己相關的檢舉文#1bHZ_nfv (StockPicket) 表示自認確實受到侵害。 https://i.imgur.com/uTaREjF.png a版主還記得被你自己修掉的那兩條推文寫什麼嗎? 要不要請l版主幫你看一下修改紀錄? 還是我幫你還原一下,你當時應該是說4-5-1的部分以「當事人」自行檢舉的那篇為主 我應該沒記錯吧? 怎麼要檢舉的時候#1bHx5dGl (StockPicket),f版友就又變成不是當事人了? 你要想清楚啊= = 再退一步講,就算真的被你認定f版友不是當事人好了。 f版友就是案件的相關人士,對案件發表一些看法,符合「影響板務運作之行為」嗎? 建議版主若真的覺得推文有嚴重影響板務運作,應該先針對推文明定規定,公告後再執行 連你自己都搞不清,一般使用者要怎麼遵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6.12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Picket/M.1699200980.A.AC6.html ※ 編輯: a069275235 (114.44.6.125 臺灣), 11/06/2023 00:25:10
BlueBird5566: 當事人指的是,檢舉人跟被檢舉人 11/06 00:22
BlueBird5566: 用法律來說,當事人就是原告跟被告 11/06 00:22
BlueBird5566: 如果A罵B,C告A公然侮辱。 C跟A就是訴訟的當事人 11/06 00:25
BlueBird5566: ,而法官會說被罵的是B不是C,所以C不能告A 11/06 00:25
BlueBird5566: 至於前半部那一段我也看不懂他在幹嘛。臨時公告都 11/06 00:27
BlueBird5566: 已經過期了。如果要禁止要在重新公告一次 11/06 00:27
YU1225: 可能想搞人吧…看他爬10/10推文…針對我 11/06 00:29
YU1225: 版主最重要的是公正客觀 才會讓人尊重 11/06 00:30
aloness: 4-3規定尚在你詢問的下一篇的「版規」內 11/06 00:32
YU1225: 這版規當初不是要禁止人吵架妨礙到版務才訂的嗎? 11/06 00:34
YU1225: 如果影響到.可以推文事先警告 想必有聽到的人都不會在推 11/06 00:35
YU1225: 文 這裡都是文明人 11/06 00:35
BlueBird5566: 公告在下一片篇又怎麼了?我可以幫你貼出來 11/06 00:37
BlueBird5566: https://i.imgur.com/zm2dNxc.png 11/06 00:37
BlueBird5566: 原Po的前幾行就寫了,4-3規定的是回文,並非推文。 11/06 00:38
BlueBird5566: 你又回答他版規在下一篇,是有回答問題嗎 11/06 00:38
a069275235: 我明白藍鳥大的意思,但股檢版有股檢版的玩法,在這裡 11/06 00:39
a069275235: C還真的可以告A。而且按照過往的經驗,同一案件是以先 11/06 00:39
a069275235: 檢舉的檢舉文為優先處裡。按照往例 C先檢舉A之後,B又 11/06 00:39
a069275235: 自己想檢舉A,可能還不會被受理。所以「當事人」在這 11/06 00:39
a069275235: 裡的定義,我覺得還有討論的空間 11/06 00:39
aloness: 過往的判決大多是罰推文,故援前例這裡我當做是"回應"的 11/06 00:40
aloness: 意思 11/06 00:40
YU1225: 這版規實務上不對吧!要是有案件要申訴 11/06 00:56
YU1225: 被水桶 請問要怎發申訴…? 11/06 00:56
YU1225: 請版主好好思考判斷 討論清楚 11/06 00:57
BlueBird5566: 不要來亂,就可以申訴了 11/06 00:59
BlueBird5566: 你以為去法院亂,不會有事嗎 11/06 01:00
a069275235: 過往本版4-3的判決只有三次 #1XW_ULkg (StockPicket) 11/06 01:02
a069275235: 後兩次都是在臨時條款存續時間的案例。 11/06 01:02
a069275235: 而第一次是因為當時4-3真的包含不能推文,但是沒幾天 11/06 01:02
a069275235: 後就修正掉了#1Xf86ujV (StockPicket),此篇公告內明 11/06 01:02
a069275235: 訂「開放對他人檢舉案推文補充」。想問問看a版主現在 11/06 01:02
a069275235: 是想引用哪一次的判例? 11/06 01:02
YU1225: 我是不知道版主增加工作量也要檢舉本人推文的起因啦?還特 11/06 07:05
YU1225: 地翻倒10/10號檢舉本人推文? 11/06 07:05
YU1225: 那請問為何視而不見更近的推文違規? 11/06 07:05
YU1225: #1bDuZQ_6 明眼人都看得出來你想幹嘛 11/06 07:05
YU1225: 10/24這篇推文更是一堆非本人推文 11/06 07:06
YU1225: 希望你能公正客觀!讓股版更好 11/06 07:07
centaurjr: 不要來亂,就可以申訴了+1 11/06 11:19
centaurjr: 另外舉例一堆別人推文怎麼不檢舉你可以檢舉阿 11/06 11:20
centaurjr: 另外我覺得不應該用4-3 應該用4-6... 11/06 11:27
centaurjr: 公告都講了有類似情形採用4-6討論決定了 11/06 11:27
YU1225: 為何要檢舉本版的推文 讓版務增加呢? 11/06 12:18
BlueBird5566: 沒有太誇張的也不會被檢舉 11/06 12:35
a069275235: fj第一次來 以被害人身分推個文就被檢舉了耶= = 11/06 12:37
f204137: 這裡被水桶就被水桶吧 不常來這裡 我確實不知違版規了 11/06 12:41
f204137: 4-6這條要怎麼解釋都ok的 11/06 12:42
YU1225: 師傅加油 你的觀念才是正向股版 11/06 12:45
BlueBird5566: 他不是第一次來 11/06 13:02
BlueBird5566: https://i.imgur.com/YeEXAze.png 二行推文也不足 11/06 13:05
BlueBird5566: 以影響板務運作 11/06 13:05
ciccio: 反正現在股版就是好笑,說個抗中保台也要被政治桶 11/06 16:52
ciccio: 上PTT十幾年了,只能說現在真奇葩 11/06 16:53
BlueBird5566: 最多也就一年,哪來的十幾年 11/06 19:15
BlueBird5566: 噢我看錯了 11/06 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