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ptic: 否迴避自身相關案件;但因本案個人與當事人有諸多間隙,因11/11 17:24
→ laptic: 在此聲請主動迴避,請另兩位板主判定11/11 17:24
→ laptic: 同時,目前r板主已經銷假,因此可參與判決11/11 17:24
→ laptic: P.S.: 除非另兩位板主無法得出共識,否則我不會介入認定11/11 17:27
※ 編輯: yangjam (101.12.47.54 臺灣), 11/11/2023 21:21:37
推 rayccccc: 個人認為並無聚眾鬧板之行為11/13 14:12
→ aloness: 4-11 觀規定是站規+刑法,L版主是否引用有誤?11/15 00:53
→ aloness: 還是該員在他版有觸及共通性站規 or 刑法?11/15 01:07
→ yangjam: 公告備註寫了看板警察不受理「聚眾鬧板」檢舉 我也從來11/15 01:21
→ yangjam: 沒有收到任何違規通知 我根本沒有聚眾鬧板違規的事實11/15 01:21
→ yangjam: @aloness 請問有達成共識了嗎?是否能結案了? 11/15 23:19
→ aloness: 請稍等L版主說明吧11/16 13:49
→ yangjam: @aloness L板主已經三天沒來說明了,能否直接結案? 11/18 12:12
在板主有回覆的情況下
是不是只要板主故意不要結案,就不能去小組申訴了?
請問laptic是故意不說明卡結案嗎?
還是只要超過7天就算板主沒結案也可以去小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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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h507121 (219.91.89.165 臺灣), 11/19/2023 00:04:10
※ 編輯: nh507121 (219.91.89.165 臺灣), 11/19/2023 00:04:28
※ 編輯: nh507121 (219.91.89.165 臺灣), 11/19/2023 00:06:36
→ aloness: 規定第一行已經充分解釋您的問題了 11/22 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