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aiyihwa: 你自己先在L_LifeJob版無故公開我個資被水桶 10/29 17:38
→ laiyihwa: 我私下客氣地請你道歉已經算好了,你又轉文到板上來 10/29 17:39
→ laiyihwa: 你這篇就不要刪,也不要修文,讓大家評評理 10/29 17:42
推 GuessTH: 您疑似多重帳號規避本版處分 10/29 17:58
推 GuessTH: 請勿再影響本版使用者相關權利 10/29 17:59
→ laiyihwa: 你有沒有公開我個資,相關文章都有備存,L_lifejob也有 10/29 18:00
→ laiyihwa: 講的你好像只是清楚明白說明帳號問題就被水桶...... 10/29 18:00
→ laiyihwa: 而且又不是我檢舉的,檢舉者跟版主跟我也不認識 10/29 18:01
→ laiyihwa: 你公開我個資是存何居心?我躺著也中槍,感受你懂嗎? 10/29 18:01
→ ra065311: 你的說明內容完全跟你的帳號無關 10/29 18:02
→ ra065311: 界說明之名 行公開他人個資之義 這種行徑非常惡劣 10/29 18:02
→ ra065311: 自己違反規定卻完全不反省 只會一昧的指責別人 10/29 18:03
→ ra065311: 且 你明知是我檢舉 卻無端托其他無關的使用者下水 更加 10/29 18:04
→ ra065311: 惡劣 10/29 18:04
推 GuessTH: 靜待多重帳號認定再行後續處分 10/29 18:04
→ ra065311: *借 *拖 10/29 18:07
→ ra065311: 最後 刑法第305條的成立要件是令他人心生畏懼 10/29 18:13
→ ra065311: 但成立與否要看檢察官如何判定 而有罪與否則是由法官判 10/29 18:13
→ ra065311: 定 10/29 18:13
→ ra065311: 走上法院一直是我最後的手段 這也是當初為什麼承辦員警 10/29 18:14
→ ra065311: 建議我提告時 我謹作紀錄而非真的追究的原因 10/29 18:14
→ ra065311: 否則 你我早就因為公然侮辱及誹謗 在法庭上坦誠相見了 10/29 18:16
推 laiyihwa: 305條需要自由心證,但個資法成立要件是一板一眼的 10/29 18:21
→ laiyihwa: 我實在想不通為啥有人會犯錯經提醒後又再犯,還不思反省 10/29 18:26
→ BGM1: 請問laiyihwa您的本名是什麼? 10/29 19:14
→ BGM1: 不好意思,聽說我有洩漏laiyihwa的個資,麻煩請po出來 10/29 19:21
→ BGM1: 先把你們的證據拿出來 10/29 19:22
→ ra065311: 請不要以為 裝傻就可以避過一切 10/29 19:23
→ ra065311: 也不要以為 L_LifeJob文章被刪除就代表沒證據了 10/29 19:23
→ BGM1: 恐嚇是公訴罪喔!麻煩版主交給警方處理 10/29 19:32
→ BGM1: 恐嚇非告訴乃論罪,至少有五年有期徒刑 10/29 19:33
→ BGM1: 網路資料有串改的手段,麻煩把你們的證據拿出來 10/29 19:34
→ BGM1: 證明我有洩漏laiyihwa的個資 10/29 19:34
→ BGM1: 把完整的資料拿出,千萬不要串改資料拿出來 10/29 19:35
→ BGM1: 版主請不要刪文,麻煩送交警方處理 10/29 19:37
※ BGM1:轉錄至看板 Violation 10/29 19:38
→ ra065311: 違反板規、站規行為已向板主檢舉 10/29 19:41
→ ra065311: 為避免板主處理空窗 一併向看板警察局檢舉 10/29 19:41
→ BGM1: 這位ra065311您把我的文章刪除,已經消滅證據,觸法囉! 10/29 19:43
→ ra065311: 原來一般使用者可以如此神通廣大 刪除其他人的文章 10/29 19:44
推 laiyihwa: 應該是版主刪的,反正損及我權益的文我也備份了呵呵 10/29 19:44
→ laiyihwa: 有待版主晚點發公告處理 10/29 19:45
→ ra065311: 另外您法律請去重修吧 10/29 19:45
→ ra065311: 刑法第305條的罰則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 10/29 19:45
→ ra065311: 以下罰金 並非"您"說的至少有五年有期徒刑 10/29 19:45
→ ra065311: 另外我無需依您要求提出證據 但上法庭有需要時 10/29 19:46
→ ra065311: 我很樂意出庭指正您的惡行 您說好不好? 10/29 19:46
→ BGM1: 附註說明:當初是土木版版主要我說明 10/29 19:48
→ BGM1: 既然這位laiyihwa對我的發文有問題,請詢問土木版版主 10/29 19:49
推 laiyihwa: 這位BGM1,您要證據是不是?版主可從資源回收桶調閱 10/29 19:49
→ laiyihwa: 而我信箱也有備份,非必要我不會公開出來你放心 10/29 19:50
→ kumoking: 現在是誰戰誰? 看的很亂 , 能發懶人包嗎 XD 10/29 19:50
→ ra065311: 簡單說就是BGM1被我檢舉多重帳號 而他也知道是我檢舉 10/29 19:52
→ BGM1: 這位laiyihwa,有關於po文的問題應該找GuessTH版主詢問才對 10/29 19:52
→ ra065311: (在聊天室表態 說我可惡) 然後在L_LifeJob說明時 10/29 19:52
→ BGM1: 我po的解釋文是給GuessTH版主,這位ra065311又是誰? 10/29 19:53
→ ra065311: 以標題[申訴] 多重帳號之說明 然而內文根本無關他在帳 10/29 19:53
→ ra065311: 號方面的使用 而是公開另一位使用者laiyihwa的個資 10/29 19:53
推 a782212000: 前面文章是我刪除的 也留下備份 10/29 19:53
→ BGM1: 凡是有因有果,我會被前任土木板板主列入黑名單 10/29 19:54
→ BGM1: 就是laiyihwa害的 10/29 19:54
→ ra065311: 業因此在L_LifeJob被我檢舉 而後當事人laiyihwa也發了 10/29 19:54
→ ra065311: 檢舉文 但之後刪除 10/29 19:54
→ ra065311: 由於L_LifeJob板板主近24hr未處理 我便向看板警察局秘書 10/29 19:55
推 a782212000: bgm1我留給你到今晚12點辯駁 說明你的意圖 10/29 19:55
→ BGM1: 我是針對GuessTH版主做解釋文,這位ra065311又是誰? 10/29 19:55
→ ra065311: 寄信提出鎖文申請 10/29 19:55
→ ra065311: 對不起 我寫信給kumoking好了 10/29 19:55
→ BGM1: 要我辯駁,一句話:GuessTH版主叫我說明帳號的原因 10/29 19:56
推 a782212000: 以前恩恩怨怨我可以當不知道 但你現在亂版 我們一定 10/29 19:56
推 a782212000: 辦你 10/29 19:56
→ BGM1: 我依照事實據以詳述,卻莫名其妙跑出來一個ra065311 10/29 19:57
推 laiyihwa: 你在L_lifejob的解釋文裡面完全公開我的ID、姓名、學歷 10/29 19:57
推 a782212000: 說明原因一定要連po這麼多篇兼公開個資嗎? 10/29 19:57
→ laiyihwa: 甚至捏造我的經歷 10/29 19:57
→ BGM1: 之後又跑出laiyihwa說我公布他的個資 10/29 19:57
→ laiyihwa: 還在那邊裝無辜????? 10/29 19:57
→ laiyihwa: 一定要我把原文轉上來你才肯認錯嗎? 10/29 19:58
推 a782212000: 你根本就是想挑戰我們的底線嘛! 10/29 19:58
→ BGM1: 你自己看,這位laiyuhwa到底是誰我根本不知道,如何洩漏個資 10/29 19:58
→ laiyihwa: 這篇不夠解釋是不是? 10/29 19:58
→ laiyihwa: 你一定要還原你原本那篇公開我個資的文章,然後再次抵損 10/29 19:59
→ verses: 裝傻不能解決問題... 10/29 19:59
→ laiyihwa: 我的個人名聲你才甘心是不是?讓大家都認識我??? 10/29 19:59
→ BGM1: 你的資料都是網友給我的,除非你自己承認, 10/29 19:59
→ BGM1: 不然沒人知道 10/29 19:59
→ verses: 網友給你又怎樣 你無權公開它 10/29 19:59
→ laiyihwa: 你不知道,但你公開了 10/29 20:00
→ laiyihwa: 而且從你公開那麼多站內信前後來看,你根本是知道的 10/29 20:00
→ BGM1: 我還是老話一句:GuessTH版主叫我解釋的 10/29 20:00
→ verses: 相關的證據小組長可以從資源回收筒撈 這裡的證據板主也可 10/29 20:00
→ verses: 已從回收筒撈 10/29 20:01
→ laiyihwa: 你根本自己前後言論不一致,有錯都推給別人,自己都不知道 10/29 20:01
→ verses: 不僅如此 我這邊也有一份 當事人laiyihwa也有一份 10/29 20:01
事前提要:(1) GuessTH版主站內信叫我去L_LifeJob版解釋,
你們可以自己去閱覽。
(2) 之後就跑出ra065311、laiyihwa說我洩漏個資?
以上為因
之後之果:(1) laiyihwa不斷站內信恐嚇本人
(2) 本人po上laiyihwa的恐嚇信件
(3) 本人po上的證據被刪除掉
※ 編輯: BGM1 (220.134.160.42), 10/29/2014 20:05:26
→ verses: 你認為裝傻有用? 10/29 20:01
→ laiyihwa: 你解釋可以不用公開我的個資,那是違反個資法 10/29 20:01
→ laiyihwa: 要我講幾次你才懂?要我去報警嗎? 10/29 20:02
→ laiyihwa: 我拿我親身經歷來暗示你、苦勸你,仍舊聽不進去 10/29 20:02
→ laiyihwa: 難怪沒有人想認真跟你討論你口中的"學術"問題!! 10/29 20:03
→ verses: l大 建議您直接提出告訴吧 繼續講沒用的 10/29 20:03
→ laiyihwa: 他最後一篇不僅公開我個資,還污辱我、捏造我外型人格 10/29 20:04
→ laiyihwa: 我真的快忍不下去了 10/29 20:04
→ knightkid: 這封信看起來沒有恐嚇吧 10/29 20:05
→ laiyihwa: 恐嚇都你講的算?但公佈個人資料你卻一直不敢承認? 10/29 20:09
→ laiyihwa: 還變本加厲,以為不知情就無罪? 10/29 20:09
→ laiyihwa: 文章不是你發的不是你轉的? 10/29 20:09
→ laiyihwa: 其他信我也用我人格保證沒半點恐嚇成分,都B大自己想的 10/29 20:10
→ ra065311: 相關的證據我都有留存 顧及轉到看板會再次公開laiyihwa 10/29 20:10
→ ra065311: 的個人資料 所以我才不打算轉出 但這不代表我沒證據 10/29 20:11
→ ra065311: 如果還要繼續強辯 我很樂見laiyihwa提出告訴 必要時我也 10/29 20:11
→ ra065311: 會趕回國出庭作證 10/29 20:12
→ ra065311: 公然侮辱 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10/29 20:14
推 a782212000: 這篇版面清理跟BGM1處分到今晚12點一併執行 10/29 20:14
→ ra065311: 誹謗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0/29 20:15
→ ra065311: 加重誹謗 兩年以下 或拘役 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10/29 20:15
推 a782212000: 整串看下來我只看到BGM1在亂版&違法公布個資 10/29 20:15
→ laiyihwa: 唉......不想多說了,怎麼解釋都在繞圈子聽不進去 10/29 20:16
這位laiyihwa 你的個資:
(1)從字面上就可以判斷你是誰,但是實際帳號誰在使用,誰知?
(2)六年前就有兩位網友向我投訴你的惡行惡狀
(3)我在修技師的數學,在數學板與土木板詢問問題,為什麼你都跑出來酸文?
麻煩你解釋一下,就是因為你的酸文,我不想看見,把你的推文刪掉,
你就到處到各大板面檢舉本人,尤其是數學板與土木板。
說到因,就是你惹出來的禍端!
你的資料六年前就有網友自行提供給本人
※ 編輯: BGM1 (220.134.160.42), 10/29/2014 20:20:13
→ a782212000: 這兩點跟多重帳號查詢合併執行 10/29 20:17
→ laiyihwa: 而且我信件當中,也對如果講話讓他感到不快的地方道歉了 10/29 20:17
→ laiyihwa: 已經做出讓步了,他還持續做出那麼多令我失望和難過的事 10/29 20:17
現在受害者是我,反而被你栽贓變成我是罪人,你太厲害了!
非法栽贓設計圈套給別人跳,太強大了!佩服佩服!
※ 編輯: BGM1 (220.134.160.42), 10/29/2014 20:22:49
→ ra065311: 受害者從來就不是你 10/29 20:23
算我倒楣!你要繼續列入黑名單,我也沒辦法!
※ 編輯: BGM1 (220.134.160.42), 10/29/2014 20:25:41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BGM1 (220.134.160.42), 10/29/2014 20:28:00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ra065311 (59.127.60.36), 10/30/2014 00: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