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00080245 (啊)
看板historia
標題[公告] 第二階段板規試閱
時間Tue Aug 28 22:47:07 2018
第二階段板規公告試閱
本次板規有幾個修改的地方,以
*標記
另依照板主討論後,刪除以下板規:
第 11 條 政治文規範
不得發表政治文、政治推文。
推發文違反,警告,發文者文章刪除。
此項更動預計影響較大,也開放意見討論與回饋
另外對新板規有意見建議可推文或以[板務] 標題發文
預計試閱到0802,若無問題則成為正式板規
新板規上路不久,可能未來還會有些更新
未來若遇板規更新,也預計會採用一階段的試閱提供板友表達意見
謝謝各位~
一、發文規定
第 1 條 板旨
本板為討論歷史問題、提供歷史知識分享、交流、發表歷史解釋、見解,
以及存放關於歷史學習相關資源、資訊、情報、方法的園地。
發文無關板旨,警告並刪文。
推文離題無關板旨,警告。
第 2 條 板務建議
使用者可對板務、板規、精華區、進板畫面提出建議,
惟對判決有建議,不得使用板務分類,請於原公告標題下推文。
發文違反,警告並刪文。
第 3 條 用字
本板溝通以正體字、通用華語為主,若正體字無法狀寫,始得使用注音符號、音標。
使用其他語言若影響板友閱讀,需附上解釋或翻譯。
推發文違反,警告,發文未改正者文章刪除。
第 4 條 爭議用語*
請避免使用髒話或不雅用詞、包括性行為、性器官、親友、身心障礙等等。
推發文違反,警告或水桶一週,發文未改正者文章刪除。
第 5 條 多噓與推文行數限制*
單一使用者禁止對同篇文噓文超過三次。
推文不得超過連續十行。
推文違反,警告。
第 6 條 爭吵
請共同維護板面正常理性的討論風氣,避免爭吵。
推發文爭吵、煽動板友爭吵,視情節警告或水桶一週,發文者文章刪除。
文章下推文陷入爭吵,板主得將該文上鎖或刪除。
第 7 條 人身攻擊、侮辱
禁止對板友人身攻擊、侮辱;亦禁止侮辱任何民族、宗教、族群、地域、性別。
推發文違反,水桶一至二週,發文者文章刪除。
違反前者,若為初犯且獲得原諒,得視為情節輕微,警告之。
第 8 條 鬧板及影響版面
鬧板及影響版面認定為:
重覆發文、反覆自刪文、一行文、字數不到20字、非板主使用、回覆公告、
其他影響板面、板友情節重大等。
推發文違反,水桶一週,發文者文章刪除。
非初犯且情節嚴重,最高處三個月水桶、劣退處分。
第 9 條 隱私權保障
不得未經許可洩漏他人個人資料、水球,信件等。
推發文違反,水桶三個月,發文者文章刪除。
違反者,若為初犯且獲得原諒,得視為情節輕微,警告之。
*刪除政治文禁令板規
第 10 條 多重帳號
不得以多重帳號於同篇文章下推文。
推文違反者警告。
水桶期間,不得以分身推發文。
推發文違反者,違規帳號與分身帳號,原處分加倍再罰之。
使用者有違規情事,且有分身疑慮者,送帳號部處理。
第 11 條 轉錄文章
轉錄文章之內文與推文,由轉錄者負板規規範之責。
轉錄文章,需註明作者與出處,並附上40字上心得。
未註明者警告並限期改正,再未改正者刪文。
轉錄文章,有取得原作者同意之責任。
若版權所有者抗議,刪文並水桶兩週。
轉錄文章,不得有違板面秩序維護、不得商業廣告。
違者刪文並水桶一週。
第 12 條 單篇多重違規
單篇文章包含推文,多重違規者,以最高處分加倍罰之。
惟犯第6條爭吵,與第7條人身攻擊者、
以及第1條板旨與第8條鬧板者,不合併加倍。
第 13 條 多篇違規*
多篇文章含推文違規者,水桶加總計之;若為警告則警告累計,暫不水桶。
第 14 條 累犯
警告經公告或水桶執行完畢,半年內再犯者為累犯。
再犯違規為警告者,處七日水桶;再犯違規為水桶者,加倍罰之。
若累犯先已有數條舊警告,每三支警告處七日水桶。
第 15 條 其他站規
本板規若有未竟之處,得適用站規相關規定,未有處分方式者,由板主酌現行板規量刑。
二、檢舉、判決公告、申訴辦法
第 21 條 檢舉期限
檢舉期限以違規發生日起
一個月為準,逾期不得受理。
板主受理檢舉案、判決以
一個星期為準。
第 22 條 檢舉格式
檢舉須包含:
一. 檢舉人
二. 文章代碼
三. 被檢舉人
四. 違反板規條目
五. 詳細違規內容
上述闕漏者,得不受理。
第 23 條 置底檢舉與站內信檢舉
置底檢舉的推文已有檢舉人,故只列後四項即可。
範例如下:
推 a00080245: #1RGDLgic,DarthCod違反板規6,推文說a00080245是大笨蛋
若板友基於保護避免曝光、推文不足說明違規事證、或其他原因等,
亦可站內信,請群組寄信所有板主。
第 24 條 單一檢舉案範圍
單一檢舉案,範圍以單一文章含推文為準,
請特別留意
四.違反板規條目以及
五.詳細違規內容是否詳實,
板主亦得對檢舉內容補充違規條目與違規內容。
單一檢舉案經判決公告,若出現新違規推文,而未納入前審判證據者,得再成立新案。
第 25 條 一事不再理精神
檢舉案若未受理者,可再受理;受理經判決公告,原則不再對同案受理。
若板規引用明顯有誤,板主認定有再議必要,經組務同意,得再重啟判決。
第 26 條 判決公告、不受理通知
判決完畢,須於看板公告。
若受理檢舉,經判決不予處分,須於板面或置底檢舉區公告。
檢舉文格式不符,得不受理,並應通知檢舉者。
第 27 條 公告格式
公告標題需有違規人或違規代碼、違反板規、判決結果。
若判決較多,至少須包含違規人,後兩者須於內文載明。
內文至少包含原文標題、文章代碼、違規內容、其他。
範例如下:
[公告] a00080245,板規7,水桶一週
原文標題:[疑問] 板主是笨蛋嗎?
文章代碼:#1RGDLgic
違規內容:a00080245: 沒錯啊板主是大笨蛋
第 28 條 公告不得鎖文
公告須讓板友發表判決意見,不得鎖文。
第 29 條 申訴
對判決公告有異議者,可先向板主申請再議;
再議後對判決公告仍有異議,再請前往組務看板
HisService申訴。
第 30 條 檢舉限制
為避免濫訴,檢舉者一個月內,不受理、判決無違規達三次者,一個月內不得再提檢舉。
第 31 條 水桶執行
水桶公告完畢,24小時後執行;
若當事人於當事公告之外,有推、發文活動,水桶立刻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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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hizuki: 數字版禁近代政問,這邊反而復辟了 08/29 01:32
推 Sinreigensou: 一樓數字板明明一堆政治文 08/29 01:37
→ savvik: 不太認同刪禁政治文的版規 08/29 01:44
→ Doomsayer: 歷史這塊本來就很容易扯到政治,所以刪掉禁令,從反串 08/29 04:56
→ Doomsayer: 或引戰的推文著手,也可以維持討論品質 08/29 04:56
推 youngsam: 歷史很難跟政治脫鉤啊 08/29 09:46
推 dragonclwd: 歷史很難跟現代政治脫鉤嗎?見人見智啦 08/29 10:06
推 YOPOYOPO: 板規內文別用暗紅色,很難閱讀。 08/29 10:40
好的,下版會改色盡量易於閱讀
推 hizuki: 近代政治討論起來肯定戰個不停的,遠古政治就隨便了 08/29 11:33
→ yuriaki: 應禁止言及西元2000年後的政治人物團體及事件 08/29 13:24
→ PrinceBamboo: 其實沒有很難脫鉤 古八板就幾乎沒人會想戰政治 08/29 14:07
噓 tony3366211: 開放政治文幹嘛,嫌不夠亂 08/29 17:57
→ noonee: 引戰的標準劃在哪裡?有的人時常反串酸言酸語 08/29 20:10
→ noonee: 不明究理的新警察時常跟著吵起來 08/29 20:11
推 Aotearoa: 樓上在說下面戰場醫學那一篇的推文嗎? 08/29 20:31
→ Aotearoa: 那要罰反串的還是罰新警察? 08/29 20:31
→ ksacet: 應該不用管是不是反串 有踩到就罰 你今天講話太超過 被送 08/29 22:01
→ ksacet: 法院 法院會因為妳說妳反串就沒判刑 有這個判例就可以不用 08/29 22:01
→ ksacet: 罰 08/29 22:02
推 Doomsayer: 踩線的就桶阿,一些反串仔嫌現實生活不夠亂,連上網都 08/30 00:07
→ Doomsayer: 要胡鬧一番,吸引他人注意 08/30 00:07
推 saisai9230: 我算過一行是25個字左右,10行就是250個字, 08/30 00:09
→ saisai9230: 會不會太過於寬鬆?推文5-6行會不會好一點? 08/30 00:10
→ noonee: 十行好少啊 廢話多的像我就難搞了 08/30 01:24
→ Hartmann: 開放政治文,嗯,是覺得版面可以更亂一點嗎? 08/30 09:21
推 Sinreigensou: 文章流量不多沒差啦 08/30 10:41
※ 編輯: a00080245 (117.19.20.64), 08/30/2018 18:26:59
推 vandervaal: 突然很好奇轉錄文章時要怎麼註明已經取得原作者同意, 09/06 11:23
→ vandervaal: 有一定的格式或是SOP嗎? 09/06 11:23
既已轉錄,原則上都視為已取得原作者同意
若有授權疑慮,則再調查或以板規處置
※ 編輯: a00080245 (101.15.212.186), 09/06/2018 20:12:46
推 vandervaal: 如果是轉寄至信箱再從信箱轉錄的情況可能有規避記錄的 09/06 23:54
→ vandervaal: 嫌疑,不知道板規內是否允許以此種方式轉文 09/06 23:54
→ a00080245: 這個目前確實沒有規範,所以可以。版主群會討論看看是 09/07 10:39
→ a00080245: 否需要加以規範,謝謝您提供意見 09/07 10:39
推 vandervaal: 之前看過有人在其他板因為這種情況被查出沒有經過原發 09/07 11:29
→ vandervaal: 文者同意被水桶才想問一下 09/07 11:29
推 Reewalker: 別的板也有規定僅限原發文者檢舉.不然有第三者跑來鬧 09/08 13:38
→ Reewalker: 也是相當莫名.建議板規在這方面得完善規範. 09/08 13:38
→ YoursEver: 我認為,轉錄可以不要主動管,但開放第三人向原作者查證 09/09 23:08
→ YoursEver: 後檢舉;以免轉錄文成為引戰工具. 09/09 23:09
→ YoursEver: 另外,我也建議,[嚴禁]"發文後手動刪除文章檔頭資訊" 09/09 23:10
→ YoursEver: 任何意圖隱蔽文章與原作者間關聯性的做法,應視為預備 09/09 23:11
→ YoursEver: 引戰. 09/09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