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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有的內容,(含責任,義務,福利等權利都一樣的話), 另立一個新法是浪費行政資源。 那如果內容有所差異,以何基點來訂定差別待遇? 憲法第7條(平等權)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然就事實情況之 “差異” 及 “立法目的”,可為不同之規範。 愛情,婚姻,家庭的價值到底有沒有因性別而有所差異? 我想答案大家心中都有。 有些人認為,只要我讓你可以得到法律上保障,你就要偷笑了, 那你呢?你認同這樣的 “寬厚” 和 “施捨” 嗎? 我是不認同啦,因為性別而為差別待遇,本身就違反了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的本質。 雖然,我們不是德國, 但,人性尊嚴這幾個字,值得我們好好深究。 ※ 引述《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ay 看板 #1OBioUYP ] : 作者: 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 看板: gay : 標題: [請益] 為什麼一定要修民法,而不另立專法? : 時間: Fri Nov 18 17:40:43 2016 : 我覺得這是一個折衷的辦法 : 既可以保障同志伴侶間的權利義務 : 也不用牽動整個現存的民法架構 : 而且可以在專法當中再規定 : 未規定之處可以準用或類推適用民法親屬篇的規定 : 也不會有什麼歧視的問題 : 總比一直僵持下去原地踏步的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6.113.2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esbian/M.1479540540.A.8C9.html ※ 編輯: rom0531 (218.166.113.246), 11/19/2016 15:29:34 ※ 編輯: rom0531 (218.166.113.246), 11/19/2016 15:30:46
wiijen: 同意! 11/19 1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