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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a065311 (59.127.60.36), 08/24/2016 2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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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a065311 (59.127.60.36), 10/07/2016 18: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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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a065311 (59.127.60.36), 12/19/2016 13: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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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a065311 (59.127.60.36), 01/06/2017 18:03: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 part-time 板板規第11條、第12條訂定之。
第二條 依據法不溯既往原則,2016/07/21 15:00 前違規,不適用於本細則。
第三條 稱退文者,為板主將文章刪除,系統自動將文章寄予發文者,發文者有效文章
數減一,退文數加一。
稱水桶者,為板主將相關ID設定禁言,無法發表文章/推文、投票、連署等。
稱本尊者,依本站帳號部認定基準,為同一人持有登入次數最多之帳號。
稱分身者,為同一人除本尊外所持有之帳號。
稱多重帳號者,指單一使用者持有複數帳號。
稱ID者,即為帳號,反之亦同。
第二章 退文
第四條 稱永久水桶者,為板主將相關ID禁言期限設定為二十年(7300天)。
稱自行刪除文章內容者,指發文者自行以編輯文章方式刪除一部或全部之文章
內容,但有個人隱私內容不在此限。
稱嚴重違規者,指板主認定對本板造成嚴重危害之行為。
第五條 欲刪除文章者,得以信件方式向全部板主(公務帳號除外)或於置底檢舉區提
出申請刪除文章,申請需檢附文章代碼及申請原因。
板主保有受理與否之權力,非申請就一定受理。
文章已被刪除或處分者,或申請ID與發文ID不同者,一律不受理。
第六條 發文者得於申請前/後自行刪除具個人隱私之部分內容,其他內容仍需留存。
自行刪除文章內容後才提出申請刪除文章者,不予受理。
第七條 於本板發文徵才者,於已徵得足夠人才後,僅可刪除聯絡資訊內容,但格式仍
需留存,本板亦不受理此類文章刪除申請。
第三章 多重帳號
第八條 稱發言帳號者,指使用者所持有之任一帳號遭水桶後以其他帳號繼續於本板發
表文章/推文、投票、連署等。
稱合併加重處分者,指應水桶時間相加後,依發言帳號數量加倍。
一個發言帳號兩倍,兩個三倍,以此類推,但五個以上十倍論處。
計算前得先扣除多重帳號違規發生時已執行之水桶日數。
複數帳號違規者,以第一個違規帳號已執行日數計算之。
第九條 板主得於查覺或板友檢舉多重帳號違規後至小組板提出申請,並以個別或群組
信件方式通知相關ID前往所屬小組板 L_LifeJob 說明,說明期限為72hr。
第十條 帳號部判定為不同人持有之帳號者,依違規行為個別處分,但有板規第三條情
形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使用者自行承認或帳號部判定為同人持有或使用之帳號,依違規行為合併加重
處分,發言帳號所發表文章不問違規與否一律退文。
非同人持有或使用,但於行為發生時為同人使用者,亦同。
第四章 罰則、有效期限
第十二條 若超過七日無法退文者,改處水桶三個月。
申請刪除文章後自行刪除文章內容者加處一個月水桶,因故無法退文者亦同。
第十三條 多重帳號之處分於帳號部判定後執行。
第十四條 2010/10/24 前水桶,由板主手動解除,後於期滿系統自動解除。
第十五條 帳號第一次遭退文,三日後可自行刪除,其後每隔180日可消除一次。
但於滿180日後才遭退文者,仍需等候三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PTT水桶系統一個月為30天,一年為365天。
第十七條 因移送帳號部導致之退註、停權、砍除帳號處分為帳號部業務,如有疑問或不
服,請洽帳號部 ID_Multi 板。
第十八條 本細則經全體板主同意後公告至 part-time 板,自公告起生效。
第十九條 板主得於公告後刪除相關條文一部或全部說明文字,並加註本細則文章代碼。
第二十條 若有未盡事宜,板主得隨時修訂本細則,修訂之內容即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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