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abez:這判決讚......XD 11/27 10:02
推 lifehunter:7140天 快20年耶~~~~ 11/27 10:45
推 newtypeL9:判決讚....就看他要選道歉還是選20年了XD 11/27 10:53
推 GLHF:他們好像是老對手了XD 11/27 11:36
推 Jabez:老對手未必, 我看只是有人沒事亂開大絕把別人怒氣值集滿了XD 11/27 11:58
推 bearhwa:滿到喉嚨 無雙亂舞連放 11/27 12:05
→ chordate:不是老對手,這串以前未有交流過 11/27 12:53
推 j73596:金布朗是不是以在網路上挑釁別人為樂啊? 11/27 13:54
→ chordate:應該是英國首相Gordon而非Golden 11/27 15:15
推 Drexler:不知為何...單方面一直挑釁 11/27 18:52
推 bteagle:沒想到又一個出局了 11/27 19:42
推 bearhwa:沒有出局呀 真正有胸襟氣度的人 會勇於檢視自己的 11/27 20:04
推 Jabez:有道歉就不怕出局, 更何況這種每次挑戰完放天驚地動的玩法.. 11/27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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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bez:放到最後累積天怒人怨結果自己反被天驚地動, 真的不算奇怪 11/27 21:43
這一點很重要。
按照板規「第六章──交流」所示,
若互動發生檢舉問題時,按照板規道歉且收回不當言論,則無水桶之虞。
也就是說,即便是「正式判決」:
初犯,給警告。 依規定道歉則不罰,未依規定則罰水桶七天。
二犯,給警告。 依規定道歉則不罰,未依規定則罰水桶14天。
三犯,給警告。 依規定道歉則不罰,未依規定則罰水桶28天。
(以下類推)
每次累犯都會給警告(只是犯錯次數照算),有心道歉修正的人,根本不用怕被桶到。
→ voko:可能PTT都沒了還沒出桶 11/27 21:51
推 airwaves06:先跳出來玩,再說沒時間玩的人其實多的是 11/27 22:19
推 egghard29:是因為檢舉時間關係嗎 2個月一次罰看起來好誇張 11/27 22:28
推 Jabez:本板規制基本上是不告不理, 版友不檢舉, 板主不會有動作 11/27 22:39
→ Jabez:這次一口氣罰兩個月, 應該是檢舉者怒了, 回頭舊帳一併清算.. 11/27 22:40
推 eternityring:(σ′▽‵)′▽‵)σ 哈哈哈~你看看你 11/28 12:00
推 jsoccer:7140天....我笑了 11/28 15:59
推 alankira:XD 憤怒的鄉民 11/28 16:04
推 chosenone:在PTT沒事不要挑釁板主... 11/28 21:09
推 bearhwa:又有人把事扯到版主頭上了 11/28 21:17
→ wfelix:這篇跟版主有啥關係? 11/28 21:51
推 eternityring:這篇明明就是有人檢舉板主才開鍘,何來挑釁之說? 11/28 21:54
關於板友間的相互檢舉,基本上我是必須按照板規執行。
若我的執行有違反板規,依規定可以向我提出抗議或向上申訴。
這邊再進一步解釋一下。
基本上,我沒有自行檢舉、自行處理。
即便是「我與別人討論」,檢舉人也都是路人。
甚至有我拜託(路人)別檢舉對方,然後被其指責不應如此避嫌!
也有路人檢舉對方之後,還覺得我會輕判,指定要求讓乃賴板主處理!
所以,我的討論者身份,不但可以被挑釁,而且某種程度上,還喪失提告的自衛能力。
然而,板僕執行公權力時,是不同的狀況。
公權力的執行,可以就事論事、就法論法的質疑,但是,不容任意挑釁。
例如印象中曾有板友公開嗆說「有種桶我啊!」之類的不當言詞。
這時,若不依照板規處理,就形同是辜負本板板友賦予的職責與信任。
對公權力的質疑,吾人可以討論:
是否有該判而不判?
是否有不該判而判?
是否有標準不一的判?
但是去扯私領域的話……老實說,我非常不認同(但也沒禁止)。
基本上,每次判罰,我都試著在心中「模擬」不同人說同樣的話,
以務求盡可能祛除主觀意見。
例如本判例中,也許有人覺得「炮」這一詞的解釋可大可小。
這與違規的人是誰無關,我判決時根本不考慮這個!
而是,若容許打模糊賬,以後整個板就會都充斥這種「擦邊球」圖迴避板規之詞。
故我是判定,即便是我自己、甚至是乃賴……或任何板友,
若以這樣的詞彙定位對方言論,亦應受到相同的處罰。
再舉一例,順便回應另有板友提告的這一句話:
→ GordonBrown:
你說清醒就清醒吧.. 我只知道他神智不清醒很久了 11/26 11:14
所以他很多時候是根本身不由己 11/26 11:15
我向來是對事不對人.你說錯了我也不會指責你 11/26 11:15
→ chordate:
奇怪你每次都這樣,自己說錯了就說人家愛怎麼樣就怎樣 11/26 11:15
承認錯誤是很難嗎?記錯那麼久的漫畫內容 11/26 11:15
也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 11/26 11:15
→ GordonBrown:
→ chordate:奇怪你每次都這樣... 11/26 11:17
從整串推文看下來,看來你需要一個好的眼科醫師.. 11/26 11:17
「眼科醫師」當然是指對方文章沒看清楚。這其實是「對事」的議論。
但是,去質疑對方的器官有問題,當然是一定程度的「過當描述」而「針對人」。
對了,檢舉者表示,
從判決文可知「的確有存在G板友每次都這樣的描述空間」,
所以,G板友去針對他人器官的言論,有違反板規第17條(對人)19條(造謠)之虞。
但為了平衡判決,我必須盡可能從兩造的角度去設想及觀察。
G板友言詞中,是針對「這一段討論」,他才一次「這樣」。
其認定不同於C板友是針對「這一段時間來的互動」,G板友就真的是常如此了。
平衡想法之後,接著是「對詞彙本身接納程度」的判定!
既然G板友其中有「對事」的意見主軸,
我認為「眼科醫生」云云雖不適妥,但還算溫和,予以警告即可。
在判決時,要就事論事,不該以人廢言、不能搞「文字獄」。
最後,因為用「炮」一詞被判定違規,故考量同一串言論中,其餘利益歸於被告。
我就連警告也斟酌免了。(G板友若改善態度收回「炮」,亦無多此警告之必要)
推 avex:GB這傢伙到底多愛到處找戰... 11/28 23:04
推 avex:他還曾經說我是港狗 11/28 23:06
推 OROCHI97:GJ+1 11/28 23:09
推 newtypeL9:所以現在是已經確定桶了嗎?科科 11/29 08:31
推 stevenchiang:桶了一個ID他還有一個Muarean可以拿來用呢 11/29 10:27
根據板規6.4條規定,本板「不歡迎分身帳號使用」。
故對分身帳號是處「永久水桶」的。
推 BRANFORD:印象中禁言包括分身,鐵手套那時也是這樣處理的? 11/29 10:51
推 newtypeL9:我也記得水桶有包括分身,二十年後見吧XD 11/29 10:58
推 eternityring:GB安心進桶~(揮手 11/29 11:05
→ Jabez:Gordon好像一直都沒出面答辯過, 會不會這幾天都沒看這個板? 11/29 12:01
推 rogner7777:chosenone可以幫忙解釋一下,何來挑釁板主之說?好奇耶 11/29 12:50
→ rogner7777:...(眼睛閃閃發光貌) 11/29 12:51
→ BRANFORD:解釋方法。 11/29 13:28
→ transformer8:首相事蹟請參閱足球相關群組.... 11/29 13:45
→ transformer8:他在這算正常了 11/29 13:45
推 yudi1991:我也想知道chosenone的高見?是跟版主有私怨? 11/29 16:44
推 bteagle:如果說做版主就不能討論哪誰想做版主啊 11/29 18:55
→ bteagle:就是硬要說球員兼裁判不好 也還有另一個裁判啊 11/29 18:56
回到判決本身,
由於 GordonBrown板友未能於24小時內對板眾及受害人公開道歉,
為維護本板秩序及建立善良風氣,依板規執行水桶7140天之處分。
金庸板 F00L
※ 編輯: F00L 來自: 175.180.112.250 (11/30 0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