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witzkixd (十元作家)
看板About_Life
標題[申訴]不服L_RelaxEnjoy小組代管組長skyjazz判決
時間Fri Jul 17 23:09:08 2026
沒選擇不受理
(檢附之相關證據,請先行轉錄至組務板,再修改文章標題。)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申訴人:nowitzkixd
申訴之小組長:skyjazz
申訴事由:
不服 About_Life 群組長skyjazz代管L_RelaxEnjoy期間
於案號
#1gIaBw71 (L_RelaxEnjoy)裁決維持 Biker 板主對申訴人所為之三年水桶處分
依規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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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陳述:
本人與代管小組群組長 skyjazz 進行過站內信溝通
惟其信中所述之關鍵爭點 目前仍無法取得共識 因此前來申訴
群組長skyjazz所回覆的站內信中
3.
依本站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板主擁有制定板規權,
亦即板主有權制定該看板之板規,
但不得違反上層本國法律、站規、群組規範、小組組規,有牴觸者無效,
因此板主本就可以按照看板風氣、看板現行狀態,
來制定一個能讓他有效管理看板、合理引導版面風氣及討論的板規,
累犯條款是否定義累計時限、情節嚴重與否的心證標準也是如此;
至於板主是否有不當使用板規、濫權情事,
在 biker 板中的確是有發生,
我在
#1gH22rI3 (L_RelaxEnjoy) 公告中已有明確說明,
#1fHzPlZO (L_RelaxEnjoy)、
#1fKuOSRS (L_RelaxEnjoy)、
#1fLG0XVq (L_RelaxEnjoy)、
#1fLK4jhi (L_RelaxEnjoy)、
#1fispQ7F (L_RelaxEnjoy)、
#1fjAgtyL (L_RelaxEnjoy),
這幾件申訴案都屬於板主錯誤、不當行使板規的案件,
我已實質審理申訴案、biker 板板規並提出糾正和處分。
此一說法 恕無法認同
檢視目前biker板規
七、 主觀處分與加重處分特殊規範
1. 違法及公序良俗: 其他違反法律、站規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由板主視情
節輕重處分之。
2. 板務裁量權: 其他板規雖未明確規範但板主認為有必要處置者,由板主視情節輕重
處分之。
3. 水桶計算原則:
* 違反單一條款多次規定者,水桶日期累加計算(例如:推文於多篇文章中違反同一
板規)。
* 違反多項單次規定者,水桶日期依最重者計算(例如:一篇文章內違反多項板規)
。
4. 加重與酌減: 板主可視違反板規之情節輕重與次數,加重或酌減水桶處分。
5. 累犯極刑: 累計水桶日期達九十日者,若再次違反板規時,板主得判定除退文外,
並最少處以水桶三年以上至終身水桶。
6. 精神受創申告: 因噓文或言詞糾紛導致精神受創者進而檢舉,經裁判後不需處份者
,本板得依本站使用者條款 2.0.1 第七條(2025/2/20),申告後不予處理。
其中累犯極刑相關之板規 極具爭議
1.
首先 多次違規(累犯)之再犯期間起算點應予明確
是以「處分執行完畢」(如:前次水桶期滿時 為基準)
還是以「處分公告發出」(如:板主發布判決公告時 為基準)
2.
累犯的前案追溯期限之認定為何?
如果未提及 文義解釋則為 無期限限制?
那豈不是違反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9) 制定板規權:
板主有權制定該看板之板規,但不得違反上層本國法律、站規、群組規範、小
組組規,有牴觸者無效。
我國法律中 對於累犯或多次違規行為設定之前案追溯期限
除造成死亡結果等等之極重罪 皆並非無期限限制
社會秩序維護法26
道路交通法21、35、60
少年事件處理法83-1
刑法47、185-3
陸海空軍刑法5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23
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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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其設立前案追溯期限的目的為
1.罪責相當原則
若不設期限或期限過長 將導致行為人因久遠以前的前科而受過苛處罰
造成刑罰超過其應負擔之罪責 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2.比例原則
旨在規範行政或刑事目的與手段間之「合理聯結」
期限之設定係為界定前案警惕作用的有效區間
逾此期限 應即推定與前案之影響已淡化
若仍予追溯加重 則手段與目的間失其必要性 牴觸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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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biker板 看板自治為認定
累犯板規建立的四大要素
1.初犯與累犯 時間點認定
2.追溯期限內再犯
3.罪質限制
4.具備主觀歸責性
1.初犯與累犯 時間點認定 (此為本案爭點 執行完畢? 公告即確定? )
2.追溯期限內再犯 (此為本案爭點 追溯期限為? 永久? 半年? 三個月? 五個月?)
3.罪質限制 (累計水桶達90天以上)
4.具備主觀歸責性 (看板自治板主主觀判定具特別惡性重複違規或對懲處反應力薄弱)
4項裡面只完成了2項
使此板規存在嚴重的制度性含糊 導致板主得任意擴權
以八卦板板規為例:
第十六條:〔累犯、多重帳號、交易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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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以上違反同一板規之遭水桶使用者,視為累犯,初次累犯加給水桶一個月;第
二次累犯加給水桶二個月;第三次以上一律加給水桶三個月。
(累犯追溯期為出水桶以後起一年)
1.初犯與累犯 時間點認定 (即公告後 執行水桶並完畢)
2.追溯期限內再犯 (執行完畢起一年為追溯期限)
3.罪質限制 (二次以上違反同一板規之遭水桶使用者)
4.具備主觀歸責性 (板主看板自治審酌處罰後仍再犯之主觀惡性)
這才能成為一條完整的累犯板規
「看板自治」之核心精神
旨在站方賦予板主因地制宜的管理彈性 而非免除其遵守上級規範的「法外特權」
倘若一昧以看板自治為由
全盤護航粗糙、含糊且不具合理聯結之不合理板規
實質上已將「自治」異化為「獨裁之遮羞布」
絕非站方賦予看板自治的原意
因此
本人三年水桶一案
判決條文:
一、 看板秩序與言論規範
為維護看板秩序,下列情形的文章或推文將不另行通知直接刪除,並視情節處以警告、退
文或(及)水桶三個月:
1. 擾亂板務與爭議行為: 干擾看板運作、刻意引發筆戰或製造紛爭、在板上爭吵、人
身攻擊、故意挑起族群對立、涉及他板事務糾紛、蓄意散佈亂板文章、故意挑起車種比較
戰文、態度惡劣、以偏概全、故意模仿他人 ID、語氣不當、影射或涉及政治議題等行為
。
七、 主觀處分與加重處分特殊規範
1. 違法及公序良俗: 其他違反法律、站規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由板主視情
節輕重處分之。
2. 板務裁量權: 其他板規雖未明確規範但板主認為有必要處置者,由板主視情節輕重
處分之。
3. 水桶計算原則:
* 違反單一條款多次規定者,水桶日期累加計算(例如:推文於多篇文章中違反同一
板規)。
* 違反多項單次規定者,水桶日期依最重者計算(例如:一篇文章內違反多項板規)
。
4. 加重與酌減: 板主可視違反板規之情節輕重與次數,加重或酌減水桶處分。
5. 累犯極刑: 累計水桶日期達九十日者,若再次違反板規時,板主得判定除退文外,
並最少處以水桶三年以上至終身水桶。
6. 精神受創申告: 因噓文或言詞糾紛導致精神受創者進而檢舉,經裁判後不需處份者
,本板得依本站使用者條款 2.0.1 第七條(2025/2/20),申告後不予處理。
綜上所述
現行 biker 板規第七條「主觀處分與加重處分特殊規範」中之累犯條款
因缺乏明確之起算基準與追溯期限
實質上已牴觸上層現實法理與站規 其適法性已不復存在
懇請 貴組務惠予審理並裁決如下:
撤銷處分:
鑑於裁罰所依據之板規七
本身具備嚴重制度性瑕疵應撤銷對本人所為之水桶處分
責令限期修改:
責令現任 biker 板板主限期修正並完善該大項板規
明確相關板規裁量權 以確立看板自治之合理界限
證01
#1gIaBw71 (L_RelaxEnjoy) 小組判決主文
證02
#1g2XpgcF (L_RelaxEnjoy) 小組申訴文
證03~5 與代管小組群組長站內信回復訊息
證06 BIKER水桶告知站內信
證07~證23 與BIKER板主站內信回復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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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很多很多的錯字..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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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owitzkixd (218.164.148.251 臺灣), 07/18/2026 02:42:56
推 wild2012: 小組長、群組長都是skyjazz,你可能要去跟站長申訴了 07/18 05:31
→ laptic: 還有Bignana啊?只是要等很久就是了 07/18 08:03
→ nowitzkixd: 史蓋爵士審也沒關係 但如果做出此等決定 未來有其他板 07/18 14:36
→ nowitzkixd: 主拿著其他使用者8年前的3天水桶 判累犯處永久水桶 然 07/18 14:36
→ nowitzkixd: 後拿著這篇判決當看板自決的令箭 我是覺得 慎重喔 07/18 14:36
推 wild2012: Bignana 連站長寄信都不鳥了 還指望他? 07/18 19:03
推 indigowaltz: 板主一年內警告兩次拔掉 然後八年前累犯.... 07/19 03:00
→ nowitzkixd: 沒有拉我是講誇張一點 但符合現況的舉例 07/19 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