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len123 (歸來舊茶)
看板C_GenreBoard
標題[申訴] #1X9oT7lx (C_ChatBM) 判決不當
時間Tue Aug 31 23:13:30 2021
看板名稱:C_ChatBM
申訴人ID:kalen123
申訴對象ID:laptic
申訴原因:
1.違反C Chat版規1-2-2與1-3之平衡精神。
2.在撤銷之前版務決議的同時,仍使用C Chat 版規7-1 Ⅲ約束與已無效版務決議有關之
提案。
欲平反之結果:
1.於C ChatBM的B-2-1無意義之建議/洗文章/亂板文罪名不成立,並消除因本案在C ChatBM
版的30天水桶及退文。
2.因申訴人原提案只在C ChatBM版公開了四天就被退文,相當於是被外力中止,相關版規
並未提到此狀況的處理原則,希望若最後能還之清白,申訴人可立即於C ChatBM版重提議
案。
所附證據:
由
2020年 C Chat版版務決議案
#1ViMJife (C_Chat)
2021年 C Chat版版務公告
#1X8HZX8V (C_Chat)
對申訴人之判決
#1X9kAKCv (C_ChatBM)
申訴人申訴與版主回應
#1X9oT7lx (C_ChatBM)
C Chat版版規
#1Wf9NT5O (C_Chat)
所組成
<事件經過>
2020年11月16號 因應當時的版務提案,當時的版主群決議4-4不明訂上限
2021年08月21號,C Chat版公告修訂4-4,將一小時內的發文上限訂為三篇,超過即水桶
七天
08月22號,申訴人於C ChatBM依流程提案”4-4過嚴,要求放寬”
08月26號,申訴人於C ChatBM因上述提案被判B-2-1 無意義之建議/洗文章/亂板文,水桶
30日加退文
同日,申訴人於C ChatBM提起上訴,遭到駁回
<申訴事項>
申訴駁回的原文是這樣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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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之後,我會維持原判
理由:就申訴人的原文章來看,假如真的允許在熱門看板實施這樣的規範,反而會造成更
大程度的混亂,同時這與「是否屬於本板業務」的問題無關
同時,現階段也是
#1VdLO88- (C_ChatBM)的冷卻期,理應等到期限終了後,才可以提出
類似修訂案 補充:重新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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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認為可將之分類為兩個理由,下面分別說明其問題點
一、申訴人之提案會造成更大程度的混亂
1.版主在此引用的是C Chat版版規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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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ACG言論上,追求在ACG愛好者與ACG愛好者之間、ACG愛好者與ACG 客體人事物之間、
ACG總體和這現實社會秩序之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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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是後面所有限制的法源之基礎,同時也賦予版主對C Chat作出限制的權利。
然而無論是1-2,或是同版規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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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兩要素,沒在互相有衝突時,以1-2-1為優先精神。若兩要素在討論異議擴大而互相
衝突,以1-2-2為暫時優先精神。先取互相平衡,再論溝通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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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明確提到”追求的是平衡”、”先取平衡”。
1-2-2與1-3並沒有允許單方面的進行限制,如果限制過頭,反而違背1-2-2與1-3之精神。
依2021年 C Chat版版務公告,在明顯正常使用者有可能觸法的情況下,版主群並未公開
解釋或制訂
(A)訂定4-4的3篇上限之計算方式或依據。
(B)正常發文者觸及此法的排外條款或自救條款。
進行一刀切的同時又沒有解釋選擇這樣限制的理由或計算方式、在正常使用者明顯有可能
觸法的背景下卻又沒制訂對正常使用者的補救方法或排外條款;申訴人認為此次公告之公
布與執行上顯然有違上述”平衡”之精神。
有鑑於此,申訴人站在與1-2-2同等地位的1-2-1立場,依流程在C ChatBM版提出異議議案
之行為,應亦符合1-2-2、1-3所言之平衡精神。
縱使版主出於管理立場偏向使用1-2-2的限制含意,主張版主有權限制,但基於4-4修正案
的衝擊影響,依1-2-2、1-3之平衡精神也應保留申訴人在C ChatBM提出異議版務提案之權
利。
2.版主此一理由也未考慮到 ”此提案之細節存在大量灰色空間”與 ”執行細節並非提案
者一家之言”兩件事。
首先,此提案之細節具高度爭議性,洗文的定義是什麼? 先前的版主群認為要看情況,現
在的版主群認為要看數量,可是這數量又該是多少,此細節問題並不是,也不該是申訴人
一人就要解決的。
儘管申訴人基於前述理由判斷新版4-4太嚴,有違C Chat版規1-2-1之言論自由、1-2-2、
1-3之平衡精神,有放寬之必要,但要放多寬非常有爭議性。
在此當下申訴人能做的僅有
(A)找到提案背後之法規依據。
(B)說明提案的迫切性與不修改的可能影響。
(C)既然是提案,那提案人自己覺得不會影響正常使用者的合理最大範圍為何。
(D)說明(C)的理由。
而上面申訴人都已經在原來的提案與答辯做了。
至於實際執行細節,因為這次是C Chat版首次明訂,在此之前C Chat版並無公開之標準或
計算方式,可以說C Chat版版友每個人都有著自己的看法。申訴人認為若要真要修訂4-4
,其實行細節應在之後的版務討論中進一步凝聚共識。
其次,在C ChatBM之提案是否有意義,其重點應在其精神是否符合版規,而不是其執行面
。這是因為在C ChatBM版的提案並不是完整不動的通過或否決,而是在C ChatBM連署通過
後進入C Chat版接受C Chat版友全體的討論,最後由版主群作出決定。
在之前的其他版務討論中,就曾經發生過版主表示細節再議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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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iMJife (C_Chat)
“板友提案第三點限制轉文數量。經討論或許可以列為下次修改的項目 詳細內容與細節
則留待後續討論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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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見細節並非是提案人說了算,提案人能做的就是起個頭,引起他人的重視,實行細則是
由之後全體C Chat版友與版主來商量,。
“就申訴人的原文章來看,假如真的允許在熱門看板實施這樣的規範,反而會造成更大程
度的混亂”。此理由顯未考慮本次提案之細節爭議性,並將把本該是在討論凝聚共識後的
實際執行面認定為提案者應負責之項目。
3.如果放寬會有混亂,那照4-4新規執行同時也會產生混亂。
申訴人整理了近期C Chat版面上的73篇水桶(如有需要可以補充上來),當中沒有一篇是因
為4-4。原因很簡單,因為在此之前,4-4定義不明的情況下還要人工去數,要是版主認定
非洗文豈不白作工,正常人或版主根本不可能花心力在這上面。
但是隨著新規執行,會有兩種人跟著出現
(A)報仇者: 新版4-4會成為一個地雷,就等著對方哪天無意間踩上去,對這些人而言,
他們有充分的動機去把仇家盯的死死的,只待機會踩這麼一下。
(B)好事者: 新版4-4提供了合法的機會踩人就是一個好理由了。
無疑的,新版4-4會成為有心人士利用的溫床,變成一種報復或另類的鬧版工具。
正常使用卻觸及新版4-4的人一方面會覺得這限制合理性何在?憑什麼正正經經的發文也要
受此待遇,還沒有救濟機制; 另一方面也可能減少在C Chat的發文,與其還要算過去發了
幾篇,不如閉嘴少講話比較省事。無論何者,都不利C Chat之發展。
補充:申訴者已在之前的申訴中說明推文功能並不能取代回文,因為它無法排版、無法修
正或刪除、字多時閱讀不易,要貼連結甚至還得先縮網址。
二、laptic版主提的另一個理由是”現階段也是
#1VdLO88- (C_ChatBM)的冷卻期,理應
等到期限終了後,才可以提出類似修訂案 補充:重新提出”
此處版主所引用的是C Chat版規 7-1 Ⅲ “一年內曾有相同或相似議題於主板討論將不予
受理”
7-1 Ⅲ保護版務決議做成之後,在之後一年內不會再受挑戰。
但問題是在這個案子中,版主群自己先把去年的版務決議否定,從原來的”維持不明訂
”改為”明訂3篇”,那於8月21號公告之後,7-1 Ⅲ保護的對象是誰?
明顯不會是之後的4-4新版,4-4新版並不是經版務決議決定,其內容更是直接否定去年的
版務決議(不明訂vs明訂),要說繼承去年的決議也太牽強。
儘管7-1 Ⅲ並未明訂"若對應之版務議案失效之後其保護也跟著失效";但若客體消失,與
其有關之約束也跟著失效之道理應是顯而易見的,不然就會有”依已不存在之客體進行約
束”的矛盾狀況。
如果覺得這概念太抽象,申訴人舉個例子說明這種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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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84 條 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由於此條例並未提到子女死亡的狀況,如果完全只照字面解釋,會變成此法對喪子的父母
依然有約束力的荒謬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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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未成年子女就是客體,民法1054的效力除了到字面上所明示的成年(到期)外,其
實也包含死了(客體失效)的概念,只是沒有寫,因為也不用寫,此道理顯而易見。
無論一開始是設計將維持多久,當客體不能時,除非有另外明訂,不然應合理推論因原來
客體而存在的狀態也跟著失效。
在這邊補充一下,這並不代表版主群就此要疲於奔命應付一再提出的相同議案,因為能夠
導致此狀況的只有版主。如果依照7-1Ⅲ原先所設計預想,版主群在一年內都沒有自己否
決最初結論,那其實根本不會有這種情況。
2020年議案的一年保護期,在版主群公告4-4修正案,否定2020年議案的那時就已經結束
了,怎麼會有議案結論都被撤銷了,其保護期卻還在生效的道理呢。
因本申訴案涉及之面向與概念較多,所以字打的多了點,如看的有點累,還請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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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ptic: 該案為多數決認定,並非我一人獨自認定, 110.159.154.82 08/31 23:16
→ laptic: 在此先行說明 110.159.154.82 08/31 23:17
→ houseman1104: 本案受理,請板主群說明判決理由 111.243.39.175 09/02 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