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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名稱:C_ChatBM 申訴人ID:kalen123 申訴對象ID:black80731/arrenwu/ifulita 申訴原因: 近日在C_ChatBM版檢舉一篇違反4-1的文章,我對判決的標準和公告之差異有異議。 背景 版規4-1要求發在C-chat版上之文章需有acg點 (又稱洽點), 而在板務決議No.40號中提到將會延續No.22板務決議「若內文未說明該消息與ACG的關聯 性,由板主群主觀認定該消息是否與ACG相關」,也就是說認定有無acg點為版主之權利。 acg點之認定為版主之權利這點我無異議,然而版主之言行應合一,斷不可有說一套, 實質做另一套之行為。 本次申訴的焦點在於版主的主觀判決標準,與先前版主公告之版務決議No.40相悖。 正文 版務決議No.40中提到 ----------------------------------------- (1) 除非文章中已明確顯現該VT角色的二次元意象(圖或L2D/3D模型等),否則應該與聲優 有同樣的4-1判定標準,以消弭此次板務討論最大的爭議。 ----------------------------------------- 現行並未明文規定對聲優的4-1具體判定標準,但在申訴文中版主回應 ----------------------------------------- ifulita:新標準出來後我就從寬判定了,Vtuber、聲優以及其他相關從業人員我都會認定 自帶洽點 ----------------------------------------- 可見版主的標準是「從業人員都認定自帶acg點」。 然而在版務決議No.40中的講法並不一樣: ----------------------------------------- 「強制性的認定從業人員全部沒有點」或「強制性的認定從業人員全部都有點」都顯得過 於極端,與當前板風並不完全符合。 ----------------------------------------- 除此以外,版務決議No.40也提到 ----------------------------------------- VT角色設定上雖是二次元創作,但不可否認的是,在社群網絡上發送訊息的一定是人類之 身。除非有特別因素,否則發送訊息的就是其中之人。 板上有非常多的討論,就是基於VT的社群網絡訊息所發之文章。 這種「演繹虛擬人物的偶像」之特性,與現在的動漫聲優非常類似, 故4-1的板務執行在VT偶像與聲優偶像的明確落差引發非常大的不滿。 我們可以簡單羅列許多VT的活動相關項目 活動項目 與ACG意象之關聯性 數量 使用動漫人物意象之直播 高 多 不使用動漫人物意象之直播 低 少 使用動漫人物意象之影片 高 多 不使用動漫人物意象 之影片 低 少 社群網絡訊息 低 超多 (推特/YT社群/抖音/脆) 歌曲MV 一般 少 仔細觀察可以發現,ACG意象高關聯性的項目,其實也都是來自VT的二次元皮。 所以4-1板務執行上, 除非文章中已明確顯現VT角色的二次元意象(就是繪製的圖或L2D/3D模型), 否則只是談論到VT的名字時,應該與聲優有同樣的4-1判定標準, 尤其是在「社群網絡訊息」的部分應該特別注意 --------------------------------------- 版主認為Vtuber的活動,特別是在「社群網絡訊息」這塊需特別注意與acg的關連性。 版主 在「決議」中表示從業人員自帶或不自帶點均與版風不符, 在「判決」中採取的卻是自帶點的認定標準。 版主 在「決議」中表示在Vtuber具有現實性質,不是單純的二次元, 在各項活動中與acg的關聯主要在於Vtuber的那層二次元皮 ,那些未使用二次元皮的活動與acg意象是低關聯性, 特別是Vtuber在網上的社群訊息,需特別注意。 然後在「判決」採取「從業人員自帶點」的認定後, 形同告訴你你可以把上面那段當空氣, 都自帶點了還要注意什麼。 此外版主在檢舉文的推文中有一段解釋他們的審查標準是凱文吃飯,凱文是一名Vtuber, 凱文@zaza 吃飯 (有acg點) 路人@auau 凱文吃飯 (無acg點) 這是認真的嗎? 先前的「Vtuber具有現實性質......與acg的關聯主要在於Vtuber的二次元皮......」, 一瞬間就變笑話了。 依版主解釋的邏輯,因為凱文就是二次元,所以他說的話都是二次元, 也就是比起「二次元皮」,「是誰說的」這一件不知道到底是從哪跑出來的要素更重要。 我這邊要申明,我對版主的這種邏輯「本身」沒有意見,主動權全在版主身上, 他們有權利依照自己的邏輯下判斷, 我要申訴的是版主不能一邊公告Vtuber有現實身份 ,不是單純的二次元,二次元皮balabala, 然後一邊在判決時直接把Vtubers當二次元。 你講的和做的不一樣嘛....... 欲平反之結果: 我希望版主能言行合一。 C-CHAT版主對4-1有絕對的生殺大權, 一句版主主觀認定就能判生判死,黑的說成白的,白的說成黑的; 就像版主在檢舉文中推文所回應的「板主也可以堅持VT和聲優破事都不自帶點啦」。 我重申一遍, 我尊重版主的主觀判定效力, 但要求版主起碼要言行合一。 舉個例, 例如先前Vtuber自帶點,而聲優等從業人員卻不自帶的事件引發版上爭議, 導致現在版主想把判決標準放寬到「從業人員均自帶點」。 那麼就把「自帶點或不自帶點均與版風違背」、「社群訊息與acg的關聯性」 之類會牴觸的話吞回去,就算覺得是事實也別講。 版主在執行面上怎樣做都可以, 但起碼跟公告一致。 所附證據: 檢舉文 #1e7Lpoi1 (C_ChatBM) 申訴文 #1e7gAMva (C_ChatBM) 版務決議No.40 #1dysBsVK (C_Cha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7.62.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GenreBoard/M.1746971122.A.0CD.html
black80731: 板友 板務決議(2)的第二點 上面寫 111.246.11.226 05/12 06:31
black80731: 從寬 111.246.11.226 05/12 06:31
ifulita: 如果你認為VT、聲優等從業人員的社群訊息118.168.153.218 05/12 09:53
ifulita: 都應該要有ACG點這樣才算是無違規,那麼118.168.153.218 05/12 09:54
ifulita: 這樣一來反而就會變得比新標準出來之前還118.168.153.218 05/12 09:54
ifulita: 嚴格了,這會違反新標準當中所說的從業人118.168.153.218 05/12 09:57
ifulita: 員會朝向更寬鬆的判定這一點。118.168.153.218 05/12 09:58
kalen123: 上面兩位似乎沒搞清楚申訴內容 36.227.62.41 05/12 23:35
kalen123: 我申訴的不是你們「怎麼判」 36.227.62.41 05/12 23:35
kalen123: 依現行法規,無acg點者可由版主主觀認 36.227.62.41 05/12 23:36
kalen123: 定,所以要黑要白就是你們一句「我主觀 36.227.62.41 05/12 23:37
kalen123: 」就打死的事。 36.227.62.41 05/12 23:40
kalen123: 我申訴的內容是你們的判決標準與在決議 36.227.62.41 05/12 23:40
kalen123: 寫的是兩回事。 36.227.62.41 05/12 23:43
kalen123: 就以決議第一句來講「如果沒有出現明顯 36.227.62.41 05/12 23:47
kalen123: ACG.....與聲優的標準一致」,這句話在 36.227.62.41 05/12 23:48
kalen123: 實務把標準放寬,從業人員自帶點後就成 36.227.62.41 05/12 23:50
kalen123: 了笑話。 36.227.62.41 05/12 23:50
kalen123: 如果聲優等從業人員的標準就是自帶點, 36.227.62.41 05/12 23:50
kalen123: 那「如果沒有...標準一致」這句話一點意 36.227.62.41 05/12 23:54
kalen123: 義都沒有。 36.227.62.41 05/12 23:55
arrenwu: "判決標準與在決議寫的是兩回事"是指? 98.45.195.96 05/13 10:24
arrenwu: 1. 決議確實沒有強制性地讓從業人員全部 98.45.195.96 05/13 10:25
arrenwu: 都有點或全部都沒有點。 98.45.195.96 05/13 10:25
arrenwu: 2. 4-1討論結果是說沒有顯現二次元意象 98.45.195.96 05/13 10:26
arrenwu: 的情況下,VT的4-1判定要跟聲優一樣 98.45.195.96 05/13 10:26
arrenwu: 所以板主只要聲優/VT的判定不要有差距, 98.45.195.96 05/13 10:27
arrenwu: 都認為自帶點或都不認為自帶點皆可 98.45.195.96 05/13 10:27
arrenwu: 3. 我並沒有說過"從業人員均自帶點"啊? 98.45.195.96 05/13 10:28
arrenwu: 看起來是你對4-1板務有誤會? 98.45.195.96 05/13 10:29
redDest: 本案受理 板務檢舉b板主沒有參與判決投票 27.242.36.236 05/13 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