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cid99: 好有趣,先推 04/13 20:19
3看起來跟2一樣,貌似是打擊錯誤阻卻故意
但是仔細想想,3跟1造成的客觀危險也一樣
都是有一瓶毒酒流了出去傳來傳去
但是1不管傳給了誰都不阻卻故意,甲成立殺人既遂
而3只因為利用了乙,就阻卻故意變成過失殺人,不管怎樣都覺得怪怪的
※ 編輯: qize1428 (111.242.93.238), 04/13/2017 20:30:05
推 newfrank: 3、4都是間接正犯型態,差別在於3是偏離到其他客體, 04/13 21:21
→ newfrank: 4未偏離到其他客體;論罪上,3是以間接正犯出立場論以 04/13 21:21
→ newfrank: 打擊錯誤(因為採工具理論,所以被利用者本身不論是客體 04/13 21:21
→ newfrank: 錯誤還是打擊錯誤,對間接正犯來說都是打擊錯誤),4的 04/13 21:21
→ newfrank: 話可能會評價為未重大偏離(如果照蔡聖偉老師的說法,就 04/13 21:21
→ newfrank: 是因果關係偏離不影響故意既遂歸責) 04/13 21:21
n大跟我想得差不多,但是3只因為多了一個被利用者,發生跟1一模一樣的危險
卻能阻卻故意,覺得蠻不合理的
如果是這樣呢?
1.甲為毒殺丙,把毒酒送給丙,丙又把毒酒送給丁,結果導致丁死亡。
5.甲為毒殺丙,請不知情的乙把毒酒送給丙,丙又把毒酒送給丁,結果導致丁死亡。
推 KEYs: 這可以用「故意歸責階層」來審查嗎@@? 04/13 21:50
→ KEYs: 就是可否用「修正風險理論」來審查呢? 04/13 21:51
→ louis123321: 從哪搞出來這些例題阿 哈哈哈哈哈哈 04/13 22:18
這是我對於毒針案被通說認定為打擊錯誤感到不滿想出來的例題
對我來說要解決這些矛盾就是毒針案根本不該被認定成打擊錯誤
因為醫生清楚認識到被乙打針的人會死,這樣就有故意了
※ 編輯: qize1428 (111.242.93.238), 04/13/2017 22:30:20
推 lukasformac: 甲對A過失,但對丙是未遂,想像競合還是未遂吧 04/13 23:08
→ lukasformac: 你想的也沒錯,有學說認為以「被利用人是否自行辨識被 04/13 23:17
→ lukasformac: 害人」用打擊錯誤或客體錯誤,就是認為間接正犯對行 04/13 23:19
→ lukasformac: 為人攻擊錯客體有未必故意 04/13 23:21
推 forty1248: 1跟客體錯誤沒關係吧? 04/14 01:50
推 aaaaaz22: 疑問同上,1真的一定會是客體錯誤嗎? 04/14 10:06
推 aaaaaz22: 另外,無論如何甲一定會有故意的犯罪,打錯或客錯,甚至 04/14 10:22
→ aaaaaz22: 認為沒有錯誤發生,都有故意犯罪,只是對象不同。題目可 04/14 10:22
→ aaaaaz22: 能要問清楚一點 04/14 10:22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56910249.A.429.html
這題目不是蠻有名的嗎...就等價的客體錯誤阿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8084336.A.041.html
還有這篇,dswen的推文說明的很清楚了
推 forty1248: 一直在線上,然後也不回... 04/14 13:55
→ qize1428: 我還在上班啦= =,在線上只是手機掛著,現在還沒空回 04/14 16:44
※ 編輯: qize1428 (36.239.67.161), 04/14/2017 19:32:39
推 aaaaaz22: 你的第一個連結,他要殺的是「小偷」;但你的例題1,是 04/14 19:45
→ aaaaaz22: 要殺特定人唷。真的有一樣嗎? 04/14 19:45
當然一樣阿...
推 lukasformac: 想聽聽樓上見解 04/15 10:17
※ 編輯: qize1428 (36.239.67.161), 04/15/2017 17:03:09